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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李寿廷曹胜亮编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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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李寿廷曹胜亮编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月.PPT

    税 法李寿廷 曹胜亮 编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目 录,税法总论,1,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3,国际税法,4,税法总论,税收概述,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法与税制改革,2,4,税收概述,财政与财政法概述,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的种类,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与税收立法,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概述,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直接参与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而形成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分配活动,因此,财政又称国家财政。“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财政的历史属性和阶级属性,强调财政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和国家作为财政主体的地位。,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发展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财政是与私人经济对应的公共经济部门。“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性,强调对国家财政权力的制约和纳税人作为财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财政的概念,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首先是一个历史范畴,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属于分配范畴;财政作为经济活动,是国家(政府)的公共经济行为,是国家整体活动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代表;财政作为经济机制,是国家(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分配关系的实现方式。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障,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在宏观调控和保证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概述,财政的基本特性,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概述,财政的职能,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概述,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表现为组织收入、筹集资金的过程。财政收入的目的是用于满足社会各方面支出的需要,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职能。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很多,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其中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财政与财政法概述,国家财政管理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财政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经理国库、审计监督等内容。,财政支出是国家对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过程。财政支出具体表现为财政资金的安排、供应和监督使用的过程,它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财政支出的渠道也很多,如财政拨款与补贴、财政投资、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随着国家职能的演变,财政支出的方式和范围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财政关系,是在国家财政分配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及其价值分配,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一部分社会资财,以保障国家行使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形成的分配关系。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管理体制关系,预算管理关系,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概述,财政法的特征,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概述,财政法的体系,财政法的体系,是在宪法的统帅之下,以财政法基本法为基础,以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监督法等为骨干,由以上各个部门法相互协调、互相配合而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财政法归属于经济法体系之中,是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历史上也称赋税、捐税或租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一定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分配关系。理解税收的本质应注意以下要点:a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b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c税收的形式是货币或实物。d税收体现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的概念,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的特性,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概念,规费,规费,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或便利或批准使用国家某种权利、资源等而按法律或政策收取的成本补偿或规定的费用。,区别,征收主体不同。是否有偿不同。固定与否不同。强制性有别。是否列入预算、是否专款专用 不同。,概念,国债,国债是国家举借的债务,可分为内债和外债。内债是国家在国内举借的债,通常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募集,或由政府委托银行代募。外债是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和向外国政府、经济组织和私人的借款。,区别,强制性不同。无偿性不同。固定性不同。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时间也各不相同,税收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财政发行,财政发行是国家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财政透支而增加的纸币发行。国家通过财政发行能够取得财政收入。,区别,最大区别,在于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为基础,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有物资保证,一般不会引起物价上涨和经济紊乱,导致通货膨胀。而财政发行,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产品作基础。,概念,罚没收入即罚款和没收所取得的收入的统称,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区别,罚没收入,最大区别是罚没收入缺乏税收固定性的特征。,概念,摊派,摊派是地方有关部门在没有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分摊派定的方法向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满足某些特定的、临时性的地方需要。,区别,强制性方面,税收的强制性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而摊派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权力或暴力工具作为依据的。税收具有固定性,而摊派一般不具备。,税收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专卖,专卖是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生产、运销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这种垄断经营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就是专卖收入。,区别,专卖反映商品交易中所奉行的买卖关系,并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在专卖中,国家得到收入,但要售出商品,因此专卖是有偿的;在固定性上,专卖虽然可以取得高额利润,但它要受到专卖物品种类和价格以及成本的限制,并不象税收那样基于法律可以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概念,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是是指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获得的各种不同形式收益的总称。,区别,两种分配形式所依据的权力不同,强制性也就不同。从固定性特征看,国有资产收益则是以国有资产经营的好坏为前提,使得国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不稳定,就难以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税收的分类,税收分类,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税收制度中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进行的归并和综合。它是研究和评价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方法。现代各国的税收体系通常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构成的,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去分析,用某一个特定的标准去衡量,有些税种具有共同的性质、特点和相近的功能,从而区别于其他各种税收而形成一“类”,这样不同的税种就构成了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税收体系。,税收分类的概念,税收的分类,税收的分类,按征税对象分类,按计税标准分类,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不同分类,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从价税从量税,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直接税间接税,价内税价外税,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税收的职能,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分配手段本身固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的职能是税收内在和固有的,且不以人们的意志和客观经济条件为转移的本质属性,是税收自它产生以后就具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的职能是税收的内在属性,是任何社会形态国家税收的共有属性。税收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分配手段,概括地说,其具有财政、经济和监督管理三种职能。,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税收的作用,税收作用,是税收分配手段产生的影响或效果。这种影响或效果是相对国家、社会和经济存在的,且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各不相同。因此,税收作用是税收分配手段在一定政治经济条件下对国家、社会和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税收的作用则是税收职能的对象化外在表现,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有条件的,要受社会客观条件制约的,是税收职能在某一历史时期所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税收的作用要受税收职能的影响和限制。,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税收的作用,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与税收立法,税收理论,税收理论流派及内容,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与税收立法,税收理论,税收原则,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与税收立法,税收理论,课税依据,公需说,交换说,义务说,经济调节说,新利息说,课税依据,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与税收立法,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概念,税收政策,是国家在一定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的指导下,为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指导税收工作的原则、方针和措施。它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税收政策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制定、调整和运用税收政策的重要性。税收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税收总政策是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实践中所必然发生的基本矛盾而确定的,是用以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指导原则,又称“税制建立原则”。税收具体政策是在税收总政策指导下,用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比较具体矛盾的指导原则。,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与税收立法,税收政策,我国的税收政策,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收理论、税收政策与税收立法,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解释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收政策法律化的过程。税收必须立法,这是由税收的本质和法治化的要求所决定的。税收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早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大都简单而零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立法也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税收制度也日趋完备。在完善我国说收立法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科学设计税法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立法规划,实行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的合理分权,建立民主的立法程序,在充分借鉴国外税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法体系。,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渊源和体系,税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要素,税法的效力,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仅是指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法,即税法典。一般所称税法,多指广义的税法。税法制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称。税收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关系就是税收征纳关系。广义的税收关系除税收征纳关系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享关系、纳税人因纳税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税收服务关系。在税收关系中,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是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其他税收关系在税法调整对象体系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但仍然是广义的税收关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特征,税法的渊源和体系,税法的渊源,税法的渊源是与税收有关的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即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亦即税收法律规范以何种形式存在或表现出来。,税法渊源的定义,税法的渊源和体系,税法的渊源,税法的渊源,税法的渊源和体系,税法的体系,税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所有的税收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按照对税收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一国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但组成税法体系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是一定的,基本不变的。,税法体系的概念,税法的渊源和体系,税法的体系,税法的分类,税法的渊源和体系,税法的体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对税法进行分类是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因此,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划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国际税收协定等。这可以看成对税法体系纵向结构和构成的描述。根据“一税一法”原则,按照各个税种相应制定的税种法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体部分,这些税种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这就形成我国税法体系中的税种法体系或税收实体法体系。与税收实体法相对应的是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在内容上虽然也规定一些实体权利和义务,但应该说更多的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一起形成了我国税法体系中的横向的结构。,税法的渊源和体系,税法的体系,我国现行税法的完善,存在的问题,完善的方面,宪法层面的问题,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应然地位。明确纳税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对税法体系起统帅作用税收基本法,建立在税收基本法统帅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存的税法体系。,已有的立法层次偏低,建立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实体税法体系。,立法缺位,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税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税法的性质,税法的性质是指税法的公私法属性。税法与宪法、行政法和刑法一样,属于公私法分类中的典型的公法。不管将税法置于行政法之下作为经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将其归入经济法之中作为宏观调控法的核心内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权力主体的地位是始终不会改变和动摇的;税法的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税收的公益性、社会性的特征也是不会改变的。当然,税法的公法性质并不排斥税法中引入私法中的一些制度和规范,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随着税法私法化程度的加快、加深,至多可以这样描述: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兼具有私法属性的法律现象。,税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税法的地位,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宏观调控法,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税法的作用,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概述,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是贯穿于税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调整税收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对我国税法内容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国家整个税法制度和体系的理论基础。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涵盖性、高度的权威性和相当强的稳定性。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统帅整个税法体系,指导整个税收法治的进程。,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概述,西方国家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发展及其借鉴,综观西方税法发展史和税法理论发展史,可将西方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四大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我们认为,我国税法应先在理论上、观念上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增减免事项法定,程序法定,税收公平主义原则,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法的要素,税法要素概述,税法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在税收理论中称之为税制要素。理解税法要素的概念要明确以下要点:(1)税法要素主要是针对税收实体法,即各单行税种法而言的,但并不排除各单行税种法中的程序性规定;(2)课税要素是所有完善税种法都同时具备的,具有一定的共性;(3)税法要素是对各单行税种法的共同基本内容的概称,适用于所有税种立法。具体而言,税法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税收特别措施,税务争议的处理和税收法律责任七个方面的内容,可简称为税法的“七大要素”。,税法的要素,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1)纳税人与负税人(2)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3)纳税人与协税人,税法的要素,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征税对象被划分为以下四大类:(1)流转额;(2)所得额或收益额;(3)财产;(4)行为。,税法的要素,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税法的要素,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或称纳税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是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特征在时间上的体现。在纳税期限之前征税机关不能征税,纳税人也不得在纳税期限届满后拖延纳税。合理规定和严格执行纳税时间,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不同。纳税期限一般可分为按次征纳和按期征纳两种。纳税期限还可分为核定纳税期限和法定纳税期限。,税法的要素,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即指纳税人应向何地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纳税地点关系到征税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既有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有利于各地政府按规定取得税收收入。不同的税种纳税地点不完全相同。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税法的要素,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工业生产、商业销售甚至进出口再到消费等多个环节。纳税环节解决的就是在上述诸环节中就哪个或哪几个环节纳税的问题,实质就是征几道税,它关系到税收由谁负担、税款能否足额及时入库及纳税人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按照确定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纳税环节主要是对商品课税的税种所作的规定。非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行为课税等税种的纳税环节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在哪一环节取得收入就在哪一环节征税,相关税法中对这些税种的纳税环节一般不作单独规定。,税法的要素,税收特别措施,税收特别措施是税法在规定一般征税措施之外的特别规定。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内容,并往往与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引导有关,因而也称税收诱因措施;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税负为内容的税收特别措施,如税收附加、税收加成或加倍征收等。税收优惠内容包括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另外,同税收优惠措施相比,税收重课措施的规定是比较少的,加成或者加倍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税率的延伸,只针对个别特殊情况。,税法的要素,税收特别措施,减免税的概念,减免税,是减税和免税的合称,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措施。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税法的要素,税收特别措施,减免税的分类,税法的要素,税收特别措施,税收减免,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有的是在具体的税种立法中直接规定,有些则是后来所作的补充规定。减免税的管理权限是由税收管理体制决定的,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进行减免,不得越权减免国家税收。1994年税制改革特别强调将减免税权限集中于国务院。,税收减免的管理,税法的要素,税务争议的处理,税务争议是指征税机关与税务相对人(包括纳税主体和非纳税主体)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纠纷。税务争议主体中的相对人不仅包括纳税主体,也应包括非纳税主体。税务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税务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征税决定或事项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可称为一般税务争议;二是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可称为特殊税收务争议。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来解决。税务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以相对人全面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当一般税务争议发生时,相对人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滞纳金等,然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税法中的“先行纳税原则”;当特殊税务争议发生时,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措施提起复议或诉讼,均不影响相关决定的执行。,税法的要素,税务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法的行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偷税 漏税 抗税 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经济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税法的效力,税法效力的概念,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即税法的强制力所能涉及的范围。税法的效力包括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税法的效力,税法效力的内容,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的强制力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一般而言,税法在其制定主体权限所涉及的地域范围都具有效力,也就是说,税法的空间效力与制定税法的主体的管辖范围是一致的。根据税法规范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法的空间效力;地方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效力,税法效力的内容,税法的对人效力,税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受税法规范和约束的人的范围。税法的效力及于税法效力领域内的所有人,不管其国籍,也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包括纳税人,也包括征税主体以及与税收征纳活动有关联的其他关系人。通常所说的税法的对人效力一般是指纳税人。税法对人的效力涉及到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一般而言,一个主权国家主要参照下列原则确定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折衷主义原则。,税法的效力,税法效力的内容,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法实施的时间,实施时间滞后于公布时间,实施时间和公布时间一致,实施在前,公布在后,抵触废止,税法失效的情况,客观废止,规定废止,代替废止,税法的效力,税法效力的内容,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时间效力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税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新税法生效以前的事实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一般而言,税收实体法都采取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均采取从新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既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侧重于国家依法强制征税和纳税人依法无偿纳税的内容;又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侧重于国民收入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国家由此形成自身财政收入的全过程。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意志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配关系。税收关系是国家强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活动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分配关系,税法调整这种特殊社的会分配关系时,形成了国家有权无偿征税,纳税人有义务无偿纳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经法律确认和调整后而表现出来的规范化了的社会关系。税收关系是在国家税收活动尤其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或社会关系。税收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税收法律关系相应地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关系不仅包括税收征纳关系,还包括以税收立法和征管权限分工与责权关系为主的其他税收关系。在广义的税收关系中,税收征纳关系占主导地位。狭义的税收关系则仅指税收征纳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力关系,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税收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第一要素。按照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国家各级政权机关,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委托代征人,纳税主体,狭义上的纳税主体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广义上的纳税主体除纳税人之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征税主体和纳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是所有征纳权利和义务的依托。根据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包括物和行为两类。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指的是按照一定的征税对象和一定税率计算出来的应当上缴国家的货币和实物,通常称作税款。物是税收法律关系最常见、最重要的客体。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的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特定的行为。,税法与税制改革,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法的沿革与税制改革,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概念和特点,税制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税收职能实现的,关于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形式的制度的总称。税收制度包括税制结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以及税收立法体制等方面。,税制概念,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概念和特点,税制特征,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制结构的模式简称税制模式,是指一国或地区根据政治经济状况选择税系、税种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形式。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其与辅助税种间的配置关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系按照税种的多寡,可分为单一税制模式和复合税制模式,税制结构的模式和类型,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制模式的类型:,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双主体模式,税制结构的模式和类型,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或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全部活动的总称。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税收立法体制就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国家政权机关相互之间的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层次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收立法体制的类型:,一级立法体制与多级立法体制 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属于多级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税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税收权力的划分主要表现为税收管理权的划分与税收征收权的划分。税收管理权主要包括税种开征或停征权、税收调整权、税收减免权或加征权等权限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税收征收权,即各项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如何分配问题。,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收征管体制的类型:,中央集权型 地方分权型 集权分权兼顾型,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采取的是税种划分和税额划分相结合的方式,具有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特点。,税收征管体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我国税收征管机关的设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税收征管体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税收征管体制,3,4,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在大部分地区,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吨税。,2,1,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的内容,分税制:,税收征管体制,分税制是在确定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和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的制度。具体地说,分税制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体系与地方税收体系,分设国税与地税分别征收管理,国税局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税法与税制的关系,税制与税法的关系,联系,区别,1、税制与税法两者的联系可以从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反映出来。2、税制的要素与税法的要素是一致的3、税法与税收政策之间的互补关系,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配合关系,与在于两者角度、范围以及使用的场合不同,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我国税法和税制的产生与发展概况,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1950年1978年新中国税制建立、调整、修订以及简化合并税制阶段,1950年全国统一税法和税制的建立,1953年修正税法、修订税制,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的统一,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19791993年社会主义 税制全面恢复与改革阶段,围绕国有企业利税进行税收立法。,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涉外税收立法。,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宏观调控。只有加强包括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调控,才能使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要求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新税制。,税制改革是理顺分配关系的需要。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税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诸环节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环节。,我国应同绝大多数国家样一,按照公平税负和简便的原则、对内外两套税制并存的情况尽快完成并轨。,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是: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关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简化、规范税制。,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所得税制的改革,流转税制的改革,其他税种的改革,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流转税,增值税的问题,消费税的问题,关税的问题,改革增值税,调整消费税,降低关税,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财产税存在的不足:,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财产税调整:,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其他税种方面:,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税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1994年税制改革已经出台的税种需要不断完善外,还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开立一些新税种以符合客观经济运行的需要。另外,应该清理各种税收优惠,形成稳定高效的税收体系。应该早日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减少不劳而获造成的贫富悬殊,以证券交易税代替原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降低税率,活跃资本市场,扩大投资。适当时候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养路费等收费项目,规范其他收费项目。,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新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优化税制结构,调整税收负担,税收法制化,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具体税种改革的目标,流转税的改革,增值税的改革;消费税的改革;营业税的改革;关税的改革。,所得税的改革深化,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其他税种的改革,开征物业税;开征经营收入税;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开征新的资源税;开征新的车船税;开征新的印花税;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 环境保护税、遗产税,税法沿革及税制改革,94税制的改革与完善,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行,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制改革的时机选择问题。二是适当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问题。三是税务机构的设置问题。四是税收立法问题。,税收实体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2,4,流转税法,流转税法概述,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乡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流转税法概述,流转税的概念,流转税,国际上通称“商品和劳务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法概述,流转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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