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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度企业所荡葱旅税汇算新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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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度企业所荡葱旅税汇算新规解读.ppt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规盘点,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规盘点,2015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计60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推广完善政策9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行业税收政策6份,个案批复政策6份,纳税申报4份,制度规定4份,区域税收政策3份,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税收征管3份。,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规盘点,上述60份文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规盘点,其他相关规定:工薪税前扣除项目;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申报管理,制度规定,国际税收,以及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现对上述政策的新规定简要解读如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相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4大主要变化:(一)优惠范围扩大财税201475号文件确定6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财税2015106号增加: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4个行业。税总公告2015年第68号列明上述4个行业的范围和代码,采取目录式管理,直接对号入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二)政策适用变化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审慎运用,除了优惠知家长起始时间不同外,新规定对研发和生产经营用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发生了两大变化:1、优惠对象变化。财税201475号允许所有企业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5106仅允许对4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小微企业享受相关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2、允许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财税2015106文件规定可以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新规的实质不是范围缩小了,而是增加了。即在原所有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新增了4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也可以按上述政策实行。(三)企业选择权利财税201475号文对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权,规定得有所含糊。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还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根据2015年第68号公告的规定“选择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此规定更为灵活。(四)未享受优惠的处理财税2015106号第四条规定,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办理。规定更全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例1:甲公司从事纺织业制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购入一台用于生产的纺织机床,支付价款3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元,预计可使用5年(符合税法规定)。设备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选择了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为简化计算,假设该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2000000元,按年计提折旧,折旧全部影响当期利润,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6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000005=600000(元)税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30000005(1+2+3+4+5)=100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2016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600000=400000(元),则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000-400000)25%=4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2016年12月31日,机床的账面价值=3000000-600000=2400000元,计税基础=3000000-1000000=200000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的差额400000元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00002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000根据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号公告),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作废,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替代,表间关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所以纳税人今年汇算清缴时应以新的申表报为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6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备案的方式,根据总局2016年3号公告规定,以纳税人填报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代替备案,纳税人应认真填报该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注意:对于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问题,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加以运用,比如: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如两免三减)选择加速折旧,就有可能透支减免税期满后所得收益,结果得不偿失;或者企业在申请上市期间,实行加速折旧有可能使账面利润减少,达不到美化账务报表的作用。所以,对于加速折旧,企业要做好事前分析或筹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政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201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8大变化.doc 主要政策要点如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二)不适用加计扣除活动或项目: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得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研究服务;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工费用:工薪、五险一金和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耗材,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和制造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等费用;3、仪器、设备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费用:图书资料费、专家资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四)其他规定:特别事项、会计核算、备案备查等,参看文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案例2:2016年1-7月,甲公司自行研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当年7月,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按10年进行摊销。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2016年1月,公司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2、在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300万元、人工工资400万元,用于研发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的折旧100万元)、无形资产(用于研发的软件)摊销100万元,总计1000万元。3、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材料费100万元、人工工资200万元,用于研发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200万元(全部为研发专用设备的折旧),总计500万元。(一)会计处理:1、2016年1月,取得财政性资金:借:银行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502、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 贷:原材料 300 应付职工薪酬 400 累计折旧 200 累计摊销 100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 1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3、开发阶段发生支出: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00 贷:原材料 1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累计折旧 2004、7月,专利技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5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5、当年对专利权进行摊销=5006120=25万元:借:管理费用 25 贷:累计摊销 256、所得税会计的处理:2016年12月31日,该专利的账面价值=500-25=475万元,计税基础=475150%=712.5万元,虽然账面价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但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该项业务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并且该项差异属永久性差异,以后期间不会转回,因此,甲公司不必确认与专利权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事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7、税务处理:(1)2016年甲公司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符合财税201170号击规定,作不征税处理,会计上作营业外收入,申报时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甲公司将不征税收入50万元用于科技项目开发,按照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时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3)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税法规定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不允许扣除;另外,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房屋折旧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的金额=(1000-50-100)50%=425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4)对于资本化支出的研发费用。税法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016年专利技术摊销25万元,当年资本化的研发可以加计扣除=2550%=12.5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年度申报: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6年)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6年)填表见1.jpg,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2015年第61号公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税总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案例3:A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申报纳税。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額28万元。分析:A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数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A公司预缴2015年1至9月份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28 9 12=21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应纳税额=21 20%=4.2万元;10至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28 312=7万元,适用减半税率政策,应纳税额=7 20%50%=0.7万元;全年合计应缴所得税=4.2+.07=4.9万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案例4:B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申报纳税。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額24万元。分析:B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月份从5月开始起算,全年经营月份共计8个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5至9月份的应纳所得额=2458=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应纳税额=1520%=3万元;10至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2438=9万元,适用减半税率政策,应纳税额=920%50%=0.9万元;全年合计应缴所得税=3+.09=3.9万元,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3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一)2015年第33号公告,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有关问题,主要政策要点如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3号公告第一条),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财税【2014】116号)案例5: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对其实施了有效控制,同日办理了资产、股权的登记过户手续。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100万,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元,投资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为20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公允价值为130万元。2006年11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200万元。甲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占其全部资产的比例超过50%,乙公司按10年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符合税法规定)。为简化计算,假设甲公司未计提与上述业,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及转让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不涉及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1、甲公司的财税处理:2014年,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乙公司的股权,会计分录:,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30万元 累计摊销 20万元 贷: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100万元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利得 50万元税务处理上,甲公司应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30-(100-20)=50万元。甲公司选择在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度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10=40万元,则应交企业所得税=(100-40)25%=1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15万元 贷:在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万元2014年12月31日,根据财税【2014】年116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应以土地使用权,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的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00-20+10=90万元,其账面价值130万元,两者相差40万元,会增加末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25%=10万元。会计分录:,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借:所得税费用 递处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万元2015年,税务上确认当期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应交企业所得税=(100+10)25%=27.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2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7.5万元,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2015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的计税基础=90+10=100(万元),其账面价值伪 130万元,两者间的差额属于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保留递延所得税负债=3025%=7.5(万元),该科目期初余额2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0-7.5=2.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万元,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2016年11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30万元 投资收益 70万元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据此,2016年甲公司应将递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30万元预以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将股权的计税基础调整为取得时的公允价值130万元;此时,会计,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和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理一致。2016年应交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3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2016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零,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初余额应全部预以转回。,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7.5万元2、乙公司的财税处理:(1)2014年,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借:无形财产土地使用权 130万元 贷:实收资本 130万元,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根据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因此,乙公司取得投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也是130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2)以后年度,乙公司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正常进行摊销,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表报填写,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明确资产(股权)划转征税问题:作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配套政策。允许集团公司内部资产或股权划转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40号公告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包括: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被按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修订和补充。主要是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文件第二条: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变化,第十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其他规定,(一)工薪所得扣除,主要明确3个问题: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他规定,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其他规定,(二)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其他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他规定,(三)技术转让所得: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主要明确:,其他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其他规定,(四)纳税申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其他规定,税分配表进行修改。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1、完全修改3张报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抵扣,其他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2、部分修改 2 张报表:企业基础信细表(A000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3、调整4张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裹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其他规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五)其他规定:减免税管理办法、非居民税收政策以及行政审批管理的内容,略。,第二部分,2013年9月份省国税、省地税联席会议就企业所得税30个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现择其中常用几项问题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一还一”方式换取土地使用权视同销售处理问题:,第二部分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中以“拆一还一”方式安置拆迁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应视同销售,但视同销售的成本如何确定未具体规定。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商品房开发成本为5,000元/平方、市场销售价格为8,000元/平方,该企业将其中的1,000平方用于“拆一还一”方式安置拆迁户,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处理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换取的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投资的,其换取的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参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企业同类同期开发产品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以同类同期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确定销售成本。,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2、企业筹建期间取得收入的处理问题问题:企业筹建期间取得利息、补贴收入等收入,应冲减筹办费用还是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意见:税法未明确规定的,按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企业筹建期间取的收入冲减筹办费用;若取得的收入大于开办费支出,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3、逾期应付未付款项问题问题: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4、部分应税收入方面,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问题: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出租商品、包装物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将该部分收入调整到其他收入,并作为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基数?处理意见: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将此类收入填报为其他收入,并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基数。,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5、企业购置的艺术品计提折旧问题问题:企业购买艺术品用于改善经营环境,比如宾馆、饭店、酒吧经营者购买名人字画悬挂在经营场所,提高企业艺术品位,接收客流,这种书画等艺术品能否被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处理?处理意见:书画等艺术品应视为存货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允许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确需购置的经营场所装饰品,属于工艺品性质的,可按会计关于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标准划分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问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中“该类资产”如何进行分类?应按资产的大类还是小类?处理意见:按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所规定的资产分类进行划分。,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7、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问题:某企业是主营培训业务的公司,经营有外聘师资来为学员上课,请问外聘师资的报酬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中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税前扣除规定处理,列为工资薪金支出,造工资表列支,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还是列为劳务费支出,需提供劳务费发票?处理意见:企业因特定事项临时外聘的人员,且与企业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雇佣关系的,支付上述人员的工作报酬属于劳务费支出,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8、借款利息资本化处理问题问题:企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相关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处里?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借款用于对外投资,其间发生的相关利息费用不予资本化处理。,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9、企业担保费和贷款顾问费支出处理问题问题1: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和银行的贷款顾问费是否应资本化处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省国地税明确的几个问题,10、工资薪酬税前扣除问题问题1:企业年末12月计提的工资薪酬以及绩效考核等奖金当年提取次年发放,按现行规定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造成企业工资薪金列支与税前扣除额存在时间性差异,同时由此造成企业年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额的差异,当期多交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处理意见: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原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执行。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可在实际发放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问题2:企业发放给内退人员的工资以及一次性补助税前扣除问题处理意见:企业发放给内退人员的工资以及合理的一次性补助,可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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