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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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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实务.ppt

    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实务,主讲人:克诺茨基,Tel:010-86658989Http:/E-mail:,财富指数部分专家,克诺茨基 先生 财富指数资本集团北京公司执行(合伙人),博士。曾任德国博世集团天津布德鲁斯热力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德国委德米列集团亚太地区销售与市场总监,新加坡赫美斯磨料私人有限公司北亚地区总监,委麦克斯(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代表等职。2005至2006年间担任中国欧盟商会贸易及分销工作组副主席。,一、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与境外上市二、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三、红筹上市前的重组四、返程投资的有关问题五、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问题六、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融资效益,一、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一)融资渠道 内源融资、外源融资、非正常渠道融资 融渠道是狭窄的,资金短缺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瓶径。(二)国内证券市场的现状行政色彩太浓、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障碍、缺少多层次、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上市门槛高、程序复杂中小民企难进入,二、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一)红筹上市的基本架构 1.张先生与李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张先生60%李先生40%2.为了境外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的出资比例设立BVI公司 3.BVI公司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使内地公司变为BVI全资子公司 4.在开曼/百慕大公司注册成立家离岸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并收购BVI。,(二)内资企业红筹上市架构,三、红筹上市前的重组 重组时需考虑的因素(一)重组方案要考虑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修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在进行重组时,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案例一:盛大网络 2004年5月,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互动娱乐”)宣布以每股11美元的价格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首次公开上市发行,成功发行了1380万股美国存托股证。上市后得到国际投资者的大力追捧,短短半小时,成交量超过150万股,股价由11.30高开后一路飙升至12.38美元/每股,最后以8.8%的涨幅稳收在11.97美元/股,创造了2004年中国概念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最优异的开局。融资超过1.5亿美元,这是中国网络游戏在纳斯达克首次亮相。,盛大成立于1999年11月,是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运营的网络游戏主要为自主研发和代理运营的产品,公司秉承运营网络娱乐媒体的雄厚实力,通过专业化的团队及先进网络技术,最大限度为用户挖掘网络娱乐产业的乐趣。盛大的服务、技术及管理团队每时每刻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用户的娱乐需要。截止2003年11月底,盛大成功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的累计注册用户已经突破1亿7000万人次,最多同时在线玩家人数突破100万人,分布在全国24个省50多个中心城市的800多组超过9000台服务器,所需使用的Internet骨干带宽超过17G;各类销售终端已超过40万家,所有这些数字写下了中国网络游戏的辉煌记录。其中传奇在国际数据公司(IDC)进行的用户调查中被评为中国最受欢迎的网络游戏,传奇世界是盛大自主研发的第一款网络游戏并在上述调查中被评为最受欢迎的民族网络游戏,泡泡堂在该项调查中被评为最受欢迎的休闲游戏。,在中国,包括经营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产业,受到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印刷出版管理局和国家安全局的多重监管。如需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信息服务,不但需要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需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游戏运营许可证。并且,包括网络游戏运营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对于外资进入十分敏感,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而外商投资企业在网络游戏的运营许可方面亦无法获得审核批准。因此,上市公司盛大互动传媒采取了间接方式来获得对国内实际业务运营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上市公司盛大互动娱乐在英属维京群岛上设立了盛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控股”),并由盛大控股在中国国内投资成立了100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盛大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信息科技)。而在国内实际持有相关许可并运营网络游戏业务的公司为全内资的上海盛大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网络)及其下属分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两个中国自然人,陈天桥持70%股份,陈大年持30%的股份,且这两个人同时也是盛大互动娱乐上市前占70%股份的地平线媒体有限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虽然与国内实际运营公司没有直接的权益关系,但通过外商独资企业盛大信息科技与控股盛大网络(内资)及其下属分公司的两个国内自然人及公司的一系列协议安排,上市公司间接取得了境内实际运营的业务和资产。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第一部分 是转移业务收入的协议,包括可修改及续签的设备租赁协议、技术服务支持和使用许可协议、软件授权使用协议及战略指导咨询协议。根据该协议,盛大信息科技长期向盛大网络提供大型运营设备和器材,技术服务支持,并许可后者使用其关键技术和软件,并提供战略发展指导和咨询,而后者则需按期支付有关的租赁费,服务费和技术软件使用费和咨询费,有效地转移了实际运营业务公司的大部分经济收益。第二部分 是获得间接控制权的协议。这些协议与盛大网络公司、其主要自然人股东、盛大网络以及其下属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内容包括:盛大网络授予盛大信息科技的指定人员不可撤销的代理投票权,可在盛大网络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高级管理层的选举中进行表决。,盛大网络承诺,在未获得盛大信息科技的事先书面认可之前,不进行任何可能对公司产生实质性损害的交易,亦不得擅自分配其运营收入。盛大网络的全体股东同意,如果中国法律取消了对外商进入网络游戏运营的投资限制,或者盛大网络的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履行其工作职能,盛大信息科技将依法购买盛大网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盛大网络的现有股东将其股权利益进行质押以作为其正常履行盛大网络在上述一系列协议中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且未经盛大信息科技的同意,盛大网络的现有股东不得以转让、出售、质押等方式处置其拥有的股权。以上这一系列协议安排使得盛大网络的境外上市公司及其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以间接方式有效获得盛大网络收入的转移和对其经营权的控制。从而避开国家对增值电信业务限制外商独资和控股的政策。,盛大互动娱乐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示意图,(二)主营业务突出 公司业务定位清晰,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该与企业经营的业务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符合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应专注于一行业,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企业不适合上市,主营业务突出的上市公司必然更受投资者的青睐。一般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均占到总收入和利润总额的70%以上。,(三)生产经营独立 拟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研发、生产、销售,拥有完整、健全的生产经营体系。在资产重组方案中既要考虑把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将受产业的政策限制的业务剥离出来,又要必须考虑,剥离后的业务应该满足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生产经营的独立,否则市场是难以接受的。,(四)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在与该上市公司业务直接、间接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业务中占有权益,包括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由他人代营业务等多种形式。而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人士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五)国有股权是否退出 一些企业是通过国企改制后形成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权在重组中是否退出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上市,按境内企业隶属关系先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而且结果不可控。,案例二:无锡尚德海外上市前重组 2001年1月“无锡尚德”成立时,施正荣以40万美元现金和160万美元的技术入股,占25%的股权,江苏小天鹅集团、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无锡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无锡水星集团、无锡市创业投资公司、无锡山禾集团等国企出资600万美元,占有75%股权。为便于海外上市,施正荣2005年1月设立了“尚德BVI”公司,开始对“无锡尚德”进行私有化。借助“百万电力”提供的6700万港元过桥贷款为收购保证金,“尚德BVI”开始协议收购“无锡尚德”的国有股权。除直接从发起人股东手中收购44.352%的股权外,“尚德BVI”还收购了一家BVI公司“欧肯资本”,后者从两家国有股东手中受让了“无锡尚德”24.259%的股权。2005年5月交易基本完成时,“无锡尚德”的国有股东获得了约13.3倍的回报率。,同时,海外投资机构则出资8000万美元、以6倍市盈率溢价入股“尚德BVI”,并为规避风险设计了一份“对赌”协议。由于施正荣属澳大利亚籍,“无锡尚德”“重组”后变身为完全的外资企业。2005年12月14日,全资持有“无锡尚德”的“尚德控股”在纽交所上市,按公司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持股达46.8%的施正荣身家超过14.35亿美元,外资机构的投资则增值近10倍。,2005年12月14日,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TP,简称“尚德控股”)以美国存托股票(ADS)形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收盘价21.2美元较IPO发行价15美元上涨了41%。“尚德控股”此次发行共出售2638万股,融资近4亿美元,以当日收盘价计算的市值达到了30.67亿美元,远远超过新浪、盛大等已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尚德控股”作为控股壳公司,其经营实体是注册于中国内地的太阳能电池制造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Wuxi Suntech Power Co.,Ltd.,简称“无锡尚德”)。“尚德控股”在美一上市,立即在国内引起轰动,被国内媒体称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营企业”,其董事长兼CEO施正荣因持有公司46.8%的股份,身家一夜之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到2006年1月10日,上市不足一个月的“尚德控股”股价突破30美元,根据新财富2005年“500富人榜”的数据估算,施正荣财富已超过陈天桥和黄光裕,很可能问鼎2006年的“中国首富”之位。,“无锡尚德”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和销售,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由于股东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直到2002年5月才开始投产。一家运营仅3年时间的公司,能在如此短时间内造就如此高额市值和个人财富,有些超乎常理,其“闪电上市”的过程有何值得国内民营企业借鉴之处呢?其在上市前迅速由国有控股68%的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又是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呢?,瞄准海外上市 2001年1月,澳大利亚籍的施正荣博士回国创业,得到了无锡市政府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动员下,江苏小天鹅集团、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无锡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无锡水星集团、无锡市创业投资公司、无锡山禾集团等企业共出资600万美元,与施正荣共同组建了中澳合资的“无锡尚德”,并占75%的股权。施正荣则以40万美元现金和160万美元的技术入股,占25%的股权,施正荣名下股份通过他个人全资拥有的澳大利亚公司PSS(Power Solar System Pty.Ltd.)间接持有。根据“尚德控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到2004年10月,PSS又从其他股东手中购买了6.389%的股份,施正荣控制的股份上升到31.389%。,2004年,“无锡尚德”开始谋划上市。据“尚德控股”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的F1表格(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无锡尚德”2002年亏损89.7万美元,2003年利润仅92.5万美元,这样的业绩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国内的上市标准(表1)。另一方面,海外资本市场对光伏产业相当认同,美国SUN POWER(纳斯达克)、台湾茂迪(6244.TW)等光伏企业上市时都受到狂热的追捧,因此,施正荣从一开始就瞄准了海外上市。,过桥贷款助力收购国有股权“百万电力”这项过桥资金是“无锡尚德”启动海外上市的第一笔关键资金,主要风险在于国有股能否顺利转让。如果转让成功,其将获得极高的收益率,所提供的6700万港元可以在不超过半年内转换成25%的“尚德BVI”股权,对应持有“无锡尚德”25%股权。根据“尚德控股”招股说明书披露数据,“无锡尚德”截至2004年末的净资产为2739.6万美元,25%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684.9万美元(约5480万港元),与该项过桥贷款额基本相当,而施正荣对“无锡尚德”2005年的盈利预测是4500万美元,25%的股权相应可以分得的当年利润达1125万美元(约9000万港元),也就是说,“百万电力”当年的投资回报率就可超过100%。事实上,仅仅4个月以后的2005年5月,“尚德BVI”在向高盛等外资机构出让股份时,高盛等投资者出资8000万美元所获得的股份仅约占“尚德BVI”已发行股本的27.8%。,那么,万一国有股东不肯转让呢?过桥贷款协议规定,贷款期限仅半年,到期后“尚德BVI”必须将贷款连本带息一起归还“百万电力”,否则每天按0.03%缴纳过期罚金,施正荣还用自己所持有的31.389%的“无锡尚德”股份为此提供抵押担保。,上市前的重组是重要环节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最重要的准备工作之一就是引进海外战略投资机构。对这些海外机构来说,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令他们对公司发展抱有怀疑态度,而一个由施正荣个人控股的股权结构显然有吸引力得多。对施正荣来说,能够通过海外上市取得对企业的绝对控股权也完全符合自身的利益。2005年初,为了满足海外上市的需要,在无锡市领导的动员下,当初出资的国有企业退出,正是由于国有资本的配合退出,使高盛、龙科、英联、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外资机构得以顺利入股尚德控股,为尚德的上市扫清了路障。,“无锡尚德”重组实现外资私有化,风险投资商8000万美元入股“尚德BVI”。在“百万电力”提供过桥贷款作为保证金后,施正荣就可以与国有股东签订股权收购的意向协议了,而有了意向协议,海外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同意谈判向“尚德BVI”溢价入股。2005年5月,“尚德BVI”与海外风险投资机构签订了一份股份购买协议,拟以私募的方式向它们出售合计34,667,052股A系列优先股,每股2.3077美元,合计8000万美元。拟认购优先股的外资机构包括高盛(Goldman Sachs(Asia)Finance)、龙科(DragonTech Energy Investment Limited)、英联(Actis China Investment Holdings No.4 Ltd.)、法国Natexis(Financiere Natexis Singapore 3 Pte.,Ltd.)、台湾Bestmanage(Bestmanage Consultants Ltd.)和西班牙普凯(Prax Capital Fund 1,LP)(表2)。,股份购买协议中说明,“尚德BVI”通过向这些外资机构发行A系列优先股所得到的8000万美元收入,将主要用于公司“重组”,而“重组”的完成也是外资机构认购优先股生效的前提。这里所说的“重组”,其实就是指将“无锡尚德”从一个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变为由“尚德BVI”100%拥有的子公司。,对于“重组”的具体步骤,股份购买协议概括如下:1.“尚德BVI”从江苏小天鹅集团、无锡山禾集团、无锡市创业投资公司和无锡Keda风险投资公司手中收购“无锡尚德”36.435%的股权;从无锡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手中收购“无锡尚德”7.917%的股权;2.由David Dong所控制的一家于BVI注册、于上海办公的公司“欧肯资本”(Eucken Capital)从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和无锡水星集团手中收购“无锡尚德”24.259%的股权;3.“尚德BVI”从David Dong手中收购“欧肯资本”100%的股权;4、“尚德BVI”从施正荣手中收购PSS的100%股权(PSS拥有“无锡尚德”31.389%的权益);5、“百万电力”向一些自然人和机构转让部分“尚德BVI”股份。,这样,“重组”完成后的架构将是:“尚德BVI”持有PSS和“欧肯资本”100%的股权及“无锡尚德”36.435%的股权;同时PSS和“欧肯资本”持有“无锡尚德”其余63.57%的股权。根据股份购买协议,PSS和“欧肯资本”应当在随后90天内把自己所持有的“无锡尚德”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尚德BVI”,使“尚德BVI”直接拥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仔细分析这份“重组”计划,会产生一个很大的疑问,“尚德BVI”为什么不直接从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和无锡水星集团手中收购“无锡尚德”股权,而要通过“欧肯资本”二次转让完成收购呢?一个解释是,并非所有的国有股东都愿意放弃持有“无锡尚德”的股份,施正荣无法直接说服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和无锡水星集团转让股份,而必须假手于有能力说服国有股东的“欧肯资本”。在外资机构的8000万美元全部被国有股东获得的前提下,“欧肯资本”并不可能通过股权转让的价差获取利润,那么,其帮助“尚德BVI”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尚德BVI”完成收购国有股权后获利,而这也正是“百万电力”的利益所在。换句话说,过桥贷款的提供者们在促成国有股退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5年5月,通过一系列交易,“尚德BVI”基本完成了收购“无锡尚德”的全部国有股权。如果外资机构的8000万美元全部由国有股东获得,则国有股东实际出资的600万美元获得了约13.3倍的回报率。据国内媒体报道,“重组”中退出“无锡尚德”的国有股东们分别获得了10-23倍的投资回报率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国有股东“重组”前共持有“无锡尚德”68.61%的股份,即使8000万美元全部由其获得,也意味着国有股东在2005年4-5月间认为“无锡尚德”的价值仅为11660万美元(8000万/68.61%);而从下文的分析我们看到,高盛等外资机构同期所确认的“尚德BVI”的价值为2.87亿美元。二者对“无锡尚德”的价值判断差异巨大。,“对赌”完成股权设计,外资6倍市盈率投资“尚德”。“尚德BVI”成立之初的股权结构是:法定股本和已发行股本都是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面值1美元股份。为了方便海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入股,在股份购买协议生效前,“尚德BVI”首先进行了一次拆股和一次送红股。拆股是现有股本由5万股、面值1美元拆分成500万股、面值0.01美元;送红股是普通股股东每1股获赠17股,这样,已发行股本就达到9000万股。,那么,外资机构的34,667,052股A系列优先股是怎么确定的呢?从投资银行通常的操作程序判断,首先,在对“尚德BVI”进行估值的基础上,外资机构确定了入资金额是8000万美元,占股权比例的27.8%我们也由此推知,“尚德BVI”的价值被外资机构确认为2.87亿美元(8000万/27.8%)。按9000万股对应72.2%的股份(100-27.8%)计算,“尚德BVI”的已发行股本确定为124,667,052股,外资的持股数确定为34,667,052股。外资持股数的确定也就决定了最终的股权结构:“尚德BVI”法定股本扩大到500万美元,拆分为面值0.01美元的5亿股,包括普通股465,332,948股和A系列优先股34,667,052股;已发行普通股9000万股,优先股34,667,052股,其余股份未发行(表3)。,外资机构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要求A系列优先股必须享有超越所有普通股股东的大量不平等优先权,这使A系列优先股更类似于“尚德BVI”所发行的一种高息可转换债券,享有多种权益 1.定期分红权,每股优先股每年可收取红利为初始发行价格(即每股2.3077美元,8000万美元/34667052股)的5%,而普通股只有在A系列优先股股利支付后才有权获得分红;2.换股权,在公司IPO后,每股A系列优先股可自动转换为一股普通股,公司需保证IPO前的公司估值不低于5亿美元,公司通过IPO募集的资金不低于1亿美元;,3.赎回权,如果发行A系列优先股满37个月,或者不低于2/3的优先股股东要求公司赎回全部已发行的优先股,则A系列优先股股东可以在任意时间要求赎回,在赎回任意A系列优先股的时候,公司的赎回价应为初始发行价的115%;4.清算优先权,如果公司发生清算、解散、业务终止,A系列优先股享有优先权,优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接受公司资产或盈余资金的分配,接受金额为A系列优先股初始发行价的115%加上截至清算日全部已宣布未分配红利,如果全部资产不足A系列优先股初始发行价的115%,则全部资产按比例在A系列优先股东之间分配。,不仅如此,双方还签订了外资风险投资机构经常采用的“对赌协议”,即A系列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转股比例将根据“尚德BVI”的业绩进行调整。双方约定,在“尚德BVI”截至2005年末、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按照美国GAAP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税后净利润不得低于4500万美元。假如低于4500万美元,则转股比例(每股A系列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数量)需要乘以一个分数公司的“新估值”与“原估值”之比,即“新估值”/2.87亿美元。那么,这个“新估值”该如何确认呢?根据协议,“新估值”的数值应当是2005年的实际净利润乘以6,也就是说,外资认为按照6倍市盈率投资“无锡尚德”是比较合理的。,这种“对赌”无疑对外资规避风险非常有利,但施正荣也在协议中对自己的控制权设定了一个“万能”保障条款: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外资机构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40%。此外,他为公司的董事、员工和顾问争取到了约611万股的股票期权。虽然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外资的权益,但强势的外资对此却并无异议,因为在海外风险投资商看来,只有能够留住人才的公司股权才有价值。,根据海外风险投资机构目前已投资的国内项目判断,按6倍的市盈率投资于一家未上市的企业并不算低,高盛等外资机构之所以能给“无锡尚德”如此高的溢价,与原国有股东的完全退出和以施正荣为控股股东的“纯外资”股权结构的搭建完成有很大关系。首先,国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对中方投资者尤其是国有股东的权利有严格的保护,在涉及股权转让、增资、发行上市等方面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国有股的完全退出大大降低了外资的法律风险。此外,2005年初国家外管局出台的“11号文件”和“29号文件”曾对本土企业的海外红筹上市作出了严格限制,直到2005年10月“75号文件”出台以前,外资机构的投资热情一直处于低谷,而由于施正荣属澳大利亚国籍,“无锡尚德”“重组”后已经成功地变身为完全由外资投资的企业(“首家登陆纽交所的民营企业”的说法并不准确),不再适用上述规定,因而可以简化法律程序,加快上市进程。,“换股”打造上市主体“尚德控股”开曼群岛的法律环境最符合美国上市要求,开曼公司是最理想的上市主体,在海外上市实务操作中,“换股”是搭建上市主体最常用的方式。2005年8月8日,在上市主承销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摩根士丹利的安排下,由施正荣完全控股的壳公司D&M Technologies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尚德控股”,发行1股,面值0.01美元。2005年8月16日,“尚德控股”和“尚德BVI”的全体股东共同签定了一份“换股协议”。,根据协议,“尚德控股”向“尚德BVI”现有的16家股东发行股票作为代价,交换这些股东所持有的“尚德BVI”全部股份,这简称为“换股”。“换股”后,“尚德控股”将持有“尚德BVI”100%股份而“尚德BVI”的16家股东将拥有“尚德控股”100%的股权。“尚德控股”作为最终控股公司,将择机上市。“尚德控股”共向“尚德BVI”现有的16家股东发行了89,999,999股普通股和34,667,052股A系列优先股(表4)。这些代价股份与“尚德BVI”的股权结构相比,只有两处差别:第一,为了方便上市操作,原应支付给施正荣的股份改为支付给D第二,代价股数比“尚德BVI”发行股本少了一股。为什么少一股呢?因为这一股早就被D&M Technologies注册“尚德控股”时持有了。这就是说,“尚德控股”其实是完全复制了“尚德BVI”的股权结构。,在“尚德控股”的公司治理方面,外资依然维持了强势的地位。根据“尚德控股”的公司章程,“尚德控股”的A系列优先股享有和“尚德BVI”A系列优先股同样的权利,此外,“尚德控股”必须任命高盛和龙科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任命他们进入“无锡尚德”的董事会。也就是说,“尚德控股”和“无锡尚德”董事会不超过7人的成员中,有2人必须由外资机构委任。最关键的是,只要A系列优先股存在,几乎公司所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都必须经这两名“投资者董事”批准,包括利润分配、股票回购、高管股票出售、期权发放、关联交易、超过500万美元的负债、一年内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购买和租赁、证券买卖、账户变更、会计政策或方法变更、收购兼并200万美元以上的资产或业务、超出预算10%的费用支出等等。可以说,在上市以前,外资对公司拥有极强的控制权。,需要指出的是,双方也约定,一旦上市成功,“尚德控股”将启用第二套公司章程,外资的控制力将大大减弱,“对赌协议”也随之失效。这说明,外资对国际公开市场的管治水平有着充分的信任。,也正是考虑到在公司上市前外资所拥有的强大控制力,负责公司审计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并说服纽交所接受,无论是“无锡尚德”的“重组”过程,还是“尚德控股”与“尚德BVI”的“换股”过程,都“没有产生任何新的单个股东或一致行动股东可以控制无锡尚德”,因此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而不必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样,“无锡尚德”的全部资产、负债都得以按账面价值并入“尚德BVI”和“尚德控股”,“尚德控股”的历史财务和运营记录与“无锡尚德”完全保持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负责上市审查的纽交所也认为,虽然施正荣在上市前拥有54.14%的股份,但“尚德控股”和“重组”前的“无锡尚德”一样,实际控制权都掌握在董事会手中,只不过董事会中的部分成员由国有股东代表换成了外资机构代表。,登陆纽交所完成财富增值 在寻求海外上市的过程中,“无锡尚德”曾先后计划在新加坡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但是由于2005年10月施正荣与纽交所CEO约翰塞恩偶然结识,随后纽交所董事总经理马杜又到无锡亲自登门拜访,“无锡尚德”最终确定申请到全球超大型企业的俱乐部纽交所上市。施正荣认为约翰塞恩最打动他的一句话是:“最好的企业就应该到最好的交易所上市。”公司CFO 张怡(Amy Yi Zhang)则表示,纽交所的上市条件比纳斯达克高,从尚德的情况判断,其既能满足纳斯达克也足以满足纽交所的上市要求,而纽交所的上市费用只是略高于纳斯达克而已。,2005年12月14日,“尚德控股”向公众出售2000万股新股,老股东向公众出售638万股旧股,在纽交所完成了上市。对外资机构来说,按公司发行价15美元计算,其2.3077美元的购股成本在半年内增值了6.5倍;按公司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增值了近10倍。对施正荣来说,除了“无锡尚德”成立之初的40万美元股金外,几乎没有追加任何资金投入,而最终拥有了46.8%的股份,价值超过14.35亿美元。,尚德上市的示范意义 通过海外上市,施正荣不但成功地取得了企业控制权,而且使个人财富得到惊人增值,无疑是最大的获益者,而“百万电力”等过桥资金提供者也都在短期内获得了超额的投资回报。外资机构在半年内有近10倍的投资回报率,使“无锡尚德”成为其对华投资最成功的案例之一,虽然“对赌协议”和“优先股特权”减少了其相当大的风险,但其作为战略投资者毕竟也承担了股票锁定等投资失败风险。,与外资机构相比,国有股东对“无锡尚德”的估值和售价偏低,但正是由于国有股东的完全退出,使“无锡尚德”成为了一家外资控股企业,才使整体“故事”升级了。在外资投资机构进入后,市场所愿支付的价格进一步提高。如果“重组”时不改变“无锡尚德”的国有控股地位,能否吸引高盛等外资机构入股、能否激励施正荣等管理层实现目前的业绩水平及能否维持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热情都是很大疑问。根据当地政府人士的表态,国有资本从“无锡尚德”完全退出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宣传当地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这些都是很难用资本量化的。,尚德上市模式对国内民企极具借鉴意义,但尚德又有其独特的发展背景。其所处的光伏产业不仅增长迅猛,而且允许外商全资控股。对于一些仍然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应当完全退出,重组上市能否效仿尚德模式,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四、返程投资的有关问题(一)特殊目的公司设立 特殊目的设立之前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以下材料:以自然人名义(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 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境外融资安排等;(2)居民身份证;(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4)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2以法人名义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先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报送以下材料:(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4)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境内公司在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境融资安排,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资金来源并保证其合法性。(2)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4)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5)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二)外资收购境内企业 1外资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核准、登记 审批部门:商务部或省商务厅 核准部门:外管局 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 登记部门: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商务厅审批。,2收购的方式(1)股权收购指特殊目的公司以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2)资产收购指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特殊目的公司协议直接购买境内公司企业的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3外资并购新规对以特殊目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但依此规定,将来只要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所控制的公司到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都纳入商务部的审批范围。而且不管是现金并购或以股权作支付手段,也皆需由商务部审批。(2)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向并购后所设立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3)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在新规定的中明确规范了特殊目的公司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行为(4)对特殊目的公司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 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境内公司需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三)现金收购境内企业申报的文件与程序 1.收购股权申报的文件与程序 通过股权收购,应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材料:(1)被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境外投资者股权收购协议,或被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境外投资者股权收购的股东大会;(2)被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被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收购境内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9)被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境外投资者、被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对债权债务处置的协议;,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没有提到红筹上市前特殊目的公司采用现金收购境内企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等待细则的出台。,2收购资产申报的文件与程序 通过股权收购,应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材料:(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境外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5)被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被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收购境内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9)被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境外投资者、被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对债权债务处置的协议;,(四)股权收购境内企业申报的文件与程序 1股权收购境内企业申报的文件(1)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2)并购顾问报告;(3)所设计的境内外公司几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4)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东名录;(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以上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1)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4)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5)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1)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2)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2.股权收购境内企业上市的程序,(五)返程投资时资金的来源渠道 目前红筹上市中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用于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和资产资金来源的困难。1.战略(财务)投资者直接投资 2.过桥贷款(中介)3.担保后银行贷款,4.利用可转换债或股份。由特殊目的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债或股份,由特殊目的公司与私募投资人双方协商约定。返程投资完成后或公司上市后按约定的比例转换为股权。5.利用对价时间差。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五、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问题 1.民营企业选择境外上市地点考虑的因素(1)从文化语言及对中国企业认知度考虑(2)从上市门槛考虑(3)从上市的费用及维护费考虑(4)从股票市盈率及流换手率考虑(5)从投资者喜好追捧的行业考虑(6)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考虑,2.首次公开发行(IPO)与反向并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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