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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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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

    第五编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法律与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民诉法解释,执行、执行权、执行程序,执行,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执行的特征,执行权性质,【争论】司法权vs.行政权vs.司法行政权分析工具:国家权力分立存在问题:执行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执行权产生的基础,基于,执行力的本质,无需实质审查即付诸实现,执行力,执行权的本质,执行权:一种不包含审理判断性质的强行权目的:实现判决书确定的实体权利,执行权的独立性,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可分离性,执行权的独立性,执行程序不以审判程序为前提,执行依据不限于法院裁判文书,执行依据,判决支付令,01,裁定,02,调解书,03,行政处罚决定书,04,仲裁裁决,05,公正债权文书,06,执行程序价值取向,效率优先,1,尽快实现债权,维护法律与司法尊严,控制成本,2,减少申请人成本、控制司法资源耗费,保障基本权利,3,禁止人身实施惩罚,贬损人格,强迫劳务抵债。,执行程序基本原则,执行有据原则,1,以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限原则,3,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2,迅速及时原则,4,执行程序的启动,1,2,3,4,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间,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申请与移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管辖,执行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超越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没有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01,02,03,04,05,06,损害公共利益,仲裁裁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公证法(2005)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主体,执行机构,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利害关系人,1,人民法院,3,对标的物履行保管、占有权利的人,申请人被执行人,2,其权利受执行行为影响的人,4,自然人,1,当事人发生机构终止、合并、分立,法人其他组织,2,申请人变更,当事人死亡,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追加,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债务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执行债务人;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执行债务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债务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变更、追加,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问题】对家庭财产执行的是否要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交付财物、票证完成行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办理证照转移手续,对第三人强制执行,金钱债权,履行行为,到期债权,裁 定,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执行力的扩张,对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1,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2,4,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执行组织提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申请。,第三人对他和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提出异议。,条件,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申请,1,形式审查,执行通知,2,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及履行期限。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及异议期限。,异议,3,十五日内提出口头、书面均可,不执行,4,做出裁定,无异议,强制执行,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异议规定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协助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委托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竞合,解决思路,区别裁判文书效力性质兼顾各法律文书的效力界定不同权利、义务的位阶,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案,01,03,02,04,终局执行有排除保全执行的效力,保全执行有暂时阻却终局执行的效力,不得重复保全规则,法定义务优于债务履行原则,轮候查封,终局执行竞合解决方案: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就执行所得共同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问题:如何受偿?,A,法国、日本,平等受偿原则,B,奥地利、德国、美国、英国,先查封先受偿原则,C,瑞士,群团优先原则,如何处理终局执行竞合,各国立法比较,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实体法上债权人平等保护原则,执行阻却,执行中止,4,执行终结,5,执行回转,6,执行异议,1,执行担保暂缓执行,2,执行和解,3,1,2,程序性异议,实体性异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程序。,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实体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及时性提出异议,程序异议,执行异议种类,案外人异议之诉,比 较,要求处理其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程序性执行异议,异议主体 之 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执行异议处理程序,执行异议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审查方式:形式审查,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书面审查(依法定文书作出判断),形式审查,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参与分配,适用参与分配,申请人异议之诉,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形式审查VS.防止规避执行,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把握审查的度避免成为实体审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规避执行行为,【讨论】参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该是申请复议,执行担保/暂缓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称为执行担保。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继续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的效力,执行和解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实现,当事人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于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部分的财产。,申请执行期间因和解而中断,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作出裁定,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裁定执行回转,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回转。,超过申请执行生效的处理,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程序关键词,执行竞合/参与分配,执行异议,执行和解,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执行权性质与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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