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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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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ppt课件.ppt

    市场主体规制法,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1、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2、营利性3、独立性,(二)企业的分类1、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2、以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4、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5、按经济部门(所属行业的不同)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6、按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狭义上的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企业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1、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3、企业部分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我国企业法的立法概况,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李某以个人财产2万元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迫清算,清算后企业尚欠债务6万元未能偿还。经查,李某个人有存款0.7万元、股票投资2.5万元;李某家庭有房屋出租金收入0.8万元、国债投资2万元。对于未能偿还的6万元债务,可用于偿还的有()。A、李某个人存款0.7万元 B、李某家庭房屋租金收入0.8万元 C、李某个人的股票投资2.5万元 D、李某家庭的国债投资2万元,答案:AC,(三)与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2、出资人不同。,4、适用法律不同。,5、税收管理不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第8条),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16条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公司等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16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消极资格的规定。法官法第30条第11项: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检察官法第33条第11项: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0项: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投资者姓名居所、出资额及方式、经营范围;同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申请工商登记执照签发即成立,(二)设立的程序(第9-13条),申请文件: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4、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第14条)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者承担,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孙某在上海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何进行?A仅需要在上海申请登记。B仅需要在苏州申请登记。C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D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委托管理或聘任管理,须由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1、管理的方式,(1)自行管理: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2)委托管理: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的途径(第19条),怎样理解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甲于2002年3月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的事务。甲与乙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约定乙对3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2002年5月,乙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一笔金额5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公司按照合同供货后,独资企业却未能按期付款,双方发生争议,该案应如何解决()A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乙超越授权B买卖合同有效,独资企业对代理人所进行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独资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C买卖合同部分有效,30万元以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应付款,超越代理权限部分的后果由乙承担D买卖合同有效,甲向丙出具委托管理合同后,可以不履行付款义务,后果由乙自己承担,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38条)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管理企业事务时违反合同的损害 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应当予以赔偿。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的法律责任(38、40条),主要分为两种:,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侵权)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2006年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如何看待胡某的行为?,华明商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家居用品。自2002年开业以来,出资人陈华明就聘请了张某管理并任经理。张某的好友李某想开办一家陶瓷店,需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李某就找张某帮忙。张某在未经陈华明同意的情况下,以华明商行现有的财产做抵押为李某获取贷款15万元。2003年9月,贷款到期,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要求华明商行归还贷款15万元。李某贷款的担保人是谁?为什么?商行、张某在本案中分别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法律依据: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第4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权利方面:1、企业财产所有权2、自主经营权3、申请贷款权 4、取得土地使用权5、拒绝摊派权,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义务方面:1、必须遵纪守法2、依法纳税 3、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4、承担无限责任等。,就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来看,这是在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如此规定的,较宽松的设立条件必然伴随着严格的责任形式。,(二)企业的权利及义务(第21条-25条),特别说明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1、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3、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2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1、解散原因(解散的情形)(1)自行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2)强制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2、解散的法律效力,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进行清算。,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1)通知 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 的,应当予以公告)(2)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其债权。,4、清算的法律效力(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3)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也体现出了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所负的无限责任,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关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的行政责任和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如何处理呢?适用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特别提醒,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1、企业可能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情形 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 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2、其他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途径主张权利呢?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登记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救济途径(45、46条),(一)企业的法律责任,(三)委托人的法律责任,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加工,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A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服装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B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万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乙另外设立服装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2006年4月,王宁与王紫藤、李靖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王宁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王宁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案例2:蔡某因以前从事汽车运输业务,赚了一笔钱。2006年2月,蔡某见市场上灯饰生意好做,遂萌发了要开灯饰厂的念头。因为全市灯饰厂家主要集中在古镇镇,在古镇开灯饰厂具有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产品销售渠道也较为便利。于是,蔡某找到居住在古镇的区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平房,每月付租金5000元。区某认为,办灯饰厂肯定能赚钱,就提出不收租金,只要蔡某交纳每年利润的四成即可。蔡某同意了区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签订了合同。2006年5月,蔡某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随后,蔡某向银行贷款,购入设备,招聘工人,正式办起了灯饰厂。蔡某分别于2007年5月和2008年5月付给区某28万元和1万元。此后,由于蔡某经营不当,灯饰厂开始亏损,到2009年2月,共欠债务计15万元左右,灯饰厂不得不关闭停业。蔡某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请求区某帮助偿还一部分,遭到拒绝。区某的理由是:他并未参加实际经营,亏损是因蔡某经营管理不善所致。债权人催债无效,起诉到人民法院,问:区某应该偿债吗?,合伙企业法,一、概述二、设立三、管理四、解散和清算,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2、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合伙企业的财产规定2、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的规定3、入伙、退伙,1、合伙企业的解散2、合伙企业的清算,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则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的个人合伙的规定;狭义即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8月1日实施。它的颁布与实施,为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结束了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不健全、不完备、不规范的局面。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实施)后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增加有限合伙制度;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第2条)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人合性。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类型法定性。3、契约性。其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4、责任的无限连带性。5、只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普通合伙企业,1、实体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设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是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法定条件。,(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人员方面:,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合伙人的条件 首先,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其次,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第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少于两个人则不能设立合伙企业。至于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当事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自行决定。,消极资格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3条),2)书面的合伙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2、程序(9-12条),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问: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设立程序,(1)申请(2)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3)变更登记,第9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10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11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第12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13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合伙企业的财产(20-25条),(1)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2)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第20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1条第2款,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该质押有效吗?甲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第25条,第20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2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3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4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25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1、内部关系,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0条),共同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执行: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即事务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分别执行: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某一项事务。,1、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处分不动产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管理人员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31条),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郝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郝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3)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义务。合伙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即损害禁止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义务:合伙人应忠实于合伙事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权利:平等权;管理权;表决权;知情权和监督 权;异议权和撤销权等。,(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聘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职权范围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责任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2、外部关系,(1)善意第三人(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与企业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8、39、40条),(3)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双重优先”原则,企业与合伙人同时负债时的偿还原则,合伙企业甲-乙,合伙人A-B,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得到债权的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债权的清偿。,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定,第30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29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第32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第37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41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外部关系的法律规定,(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除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的入伙及退伙,甲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A对此未置可否;B出国未归,但在电话中表示同意;C口头表示同意,但未签订书面协议;D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D依据E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甲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甲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约定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出现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 合伙人违反自愿退伙和通知退伙的责任,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至第3年时,张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伙。由于张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擅自退伙导致一合同未能履行,依定金罚则返还对方2万元。该2万元由谁承担?,张某,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异议时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当然退伙,除名退伙,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进行了登记。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名称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责任形式:因主观不同,承担责任不同。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 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债权人的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案例:特殊的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富人(拥有财力者,如资本家、创投机构、投资者),能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者,经营者),有限合伙人,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1、合伙人:2-50人,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合伙协议:比普通合伙有更多的内容,18条、63条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自我交易的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竞业的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能否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份额转让及出质的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向外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而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同: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第69-72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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