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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日常管理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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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日常管理规范.ppt

    传染病监督管理,大同皮肤病医院李智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3.1 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消毒管理办法(2002),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88年)医院感染诊断标准传染病诊断标准(35种)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1995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变化,国家建立了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制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预报、通报制度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时的控制措施强化了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措施强化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加强了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保障,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制度,预防接种制度 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预警制度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控制与应急处理制度 保障制度,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方针 预防为主原则 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甲类 鼠疫、霍乱。(2种)乙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5种)丙类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复泻病(10种),特殊规定,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炭疽中的肺炭疽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3个体系(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法定职责)(第七条)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内部人员培训的要求)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考核要求)疾控人员发现法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核实、调查疫情 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 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 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分析疫情 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 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疾控机构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人员的职责,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七条第二款)发现传染病或者发现其他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职责(预防),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 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职责(疫情控制),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进行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职责,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例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例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属地管理原则疫情通报的要求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法定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卫生部关于启用新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45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按修订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通过网络报告传染病疫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用新修订传染病报告卡的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4月1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修订前的传染病报告卡时,应按修订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要求进行调整和网络报告。,网络直报,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传染病报告卡有录卡单位保留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编号:报卡类别:1、初次报告2、订正报告,责任报告单位疫情报告时限,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是否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是否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是否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是否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是否确定了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是否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对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检查;是否执行首诊负责制,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是否建立门诊工作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和住院登记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门诊日志、诊疗记录、传染病报告登记册、住院登记册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其内容、方式、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措施的监督,是否确定了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是否建立并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是否很好地承担了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工作是否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并执行消毒管理制度以及消毒产品采购制度、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灭菌,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一次使用的医疗卫生器具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是否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废水、废气等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监督,发现传染病时,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按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是否按照规定处理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发现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传染病,是否及时转诊患者,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法律责任,罚款条款 七十三条 七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获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医疗污染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8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配套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立法宗旨,全程化安全管理 防止疾病传播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原则,全程化安全管理 产生 分类收集 贮存 运送 处理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责任,组织、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第一责任人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应急方案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设立人员,履行相应责任措施 开展人员培训 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 查体 接种 分类收集、内部转运和暂时贮存,分类收集,禁混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分别用不同标识的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卫医发2003287号,医 疗 废 物 分 类,感染性废物 传染性病人或疑似传染性 病人产 生的生活垃圾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玻璃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卫法2003 第188号,原料 不得使用聚氯乙烯(塑料PVC)聚乙烯(PE)颜色 黄色标识 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文字说明 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包装袋 正常使用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最大容积 0.1m3 利器盒 密闭、无法再次打开 抗撞击周转箱(桶)能快速消毒、清洗,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对容器的特殊要求 锐器:防渗漏、耐刺的容器,转运 转运过程应密闭贮存 贮存地有明显标志 时间不能过久 容器绝对密封 特殊废弃物需要特殊处理,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运送人员的要求,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工具的要求,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要求,(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填写 保存,医疗废物登记,登记内容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条件和基本要求,条件: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 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 环保部门的职责,行政处罚,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视情节分别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罚款(2000元3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中常见的问题,制度不全或没有未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混有医疗垃圾收集处无标识收集袋盛装过满运送不密闭无专用运送工具塑料制品买卖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无记录或不全无防护设施或不符合要求无专用收集容器,医院感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传染病防治法(2004)消毒管理办法(200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995)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1988)消毒技术规范(2002)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01)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8.1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39)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5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卫生部(87)卫防字第49号文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医疗机构的消毒卫生要求,成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规范、标准开展消毒质量监测(4),1成立消毒管理组织,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11)(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各级各类医院必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科、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剂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专家等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10条),(2)医院感染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各类医院应根据本院的规模、性质设置医院感染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兼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院长或副院长直接领导。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科,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少于5人,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不得少于3人;300-500张床位的医院不得少于2人;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少于1人。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11条),2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消毒管理制度,要有实施文件。,3.执行规范、标准,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4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按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第四章第二节“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检测方法:按卫生部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第三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3.17“医院消毒灭菌的效果监测”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内容和频次,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 生物监测 消毒剂 1/季 灭菌剂 1/月 化学监测 每日监测 随时监测 戊二醛 1/周压力蒸汽灭菌 工艺监测 每锅 化学监测 每包 生物监测 每月环氧乙烷气体灭菌 工艺监测 每锅 化学监测 每包 生物监测 每月,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内容和频次,紫外线消毒 日常监测 应用时间 累计照射时间 使用人签名 强度监测 70W/cm2 1/半年 生物监测消毒后内镜 1/季灭菌后内镜 1/月 血液净化系统 透析液 1/月 入口液细菌菌落总数 200cfu/ml 出口液细菌菌落总数 2000cfu/ml,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5)全院培训考核和重点人员的培训考核相结合:医院感染管理监控人员、供应室消毒员、新参加工作的医护人员。,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6),诊疗物品的要求,建立索证制度,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鲁卫消证字第xxxx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消毒剂、消毒器械)(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产品备案证(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2003.10.14 2004.6.26)(鲁卫消备字第xxxx号)产品批次自检报告。(7),1998年深圳市妇儿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自1998年4月22日至8月2日,该院接受手术治疗的292例病人中有158例术后伤口出现感染。直接感染源手术使用的刀片和剪刀浸泡消毒消毒剂错误配制,1%戊二醛当作20%稀释100倍后使用 龟分枝杆菌脓肿亚种感染 消毒液 病人 工作人员习惯认为该戊二醛是20%浓液,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我部决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备案制度和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制度。特此公告。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卫生部公告2003年 第24号,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卫复字20045号,医疗卫生单位购入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生产或经销单位公章。直接从生产企业购入,应向生产企业索取“二证一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产品注册证 工商营业执照从经销单位购入,除索取上述“二证一照”外,还需向经销单位索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销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个),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8),环境、物品消毒要求,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 15982-1995,类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空气 10 cfu/m3物体表面 5 cfu/cm3 医护人员手5 cfu/cm2类普通病房、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 5 5类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5001010类传染病科及病房-15 15,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医疗用品卫生标准,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使用中消毒剂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9),发生院内感染时的要求,罚则,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重点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市、处置室 布局合理 无菌操作 物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消毒液更换 2次/周 灭菌物品小包装 打开的无菌物品不得超过24小时检验科 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 一人一针一管一片 用后物品的处理供应室 布局 无菌物品的贮存 下发 灭菌监测,消毒基本原则 相关知识,术语,消毒 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消毒剂 disinfectant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灭菌剂 sterilant 可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使其达灭菌要求的制剂。,消毒因子作用的水平,是指消毒、灭菌方法杀灭微生物的种类和作用的大小。根据消毒因子的适当剂量(浓度)或强度和作用时间对微生物的杀灭能力,可将其分为4个作用水平的消毒方法。,1灭菌,可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灭菌保证水平的方法。方法有:热力灭菌、电离辐射灭菌、微波灭菌、等离子体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以及用甲醛、戊二醛、环氧乙烷、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消毒剂进行灭菌的方法。,2高水平消毒法,可以杀灭各种微生物,对细菌芽孢杀灭达到消毒效果的方法。这类消毒方法应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结核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胞。方法有:热力、电力辐射、微波和紫外线及含氯消毒剂、臭氧、二氧化氯、甲基乙内酰脲类化合物(二溴海因、二氯海因等)和一些复配的消毒剂等。,3中水平消毒法,可以杀灭和去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方法 常用方法:超声波、碘类消毒剂(碘伏、碘酊、氯己定碘等)、醇类、醇类和氯已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双链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配消毒剂、酚类等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方法。,4低水平消毒剂,只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剂和通风散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常用方法:单链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如氯己定、中草药消毒剂和汞、银、铜等金属离子消毒剂等,进行消毒的方法。,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原则,1使用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毒药械,并按批准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使用。2根据物品污染后的危害程度选择消毒、灭菌的方法。高度危险性物品,必须选用灭菌方法处理。中度危险性物品,一般情况下达到消毒即可,可选用中水平或高水平消毒法。但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要求并不相同,有些要求严格,如内窥镜,体温表等必须达到高水平消毒,需采用高水平消毒方法消毒。低度危险性物品,一般可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只作一般的清洁处理即可,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作特殊的消毒要求。如,在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必须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用有效的消毒方法。,3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选择消毒、灭菌的方法,对受到致病性芽孢菌、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选用高水平消毒法或灭菌法。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和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选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可选用中水平或低水平消毒法。对存在较多有机物保护的物品消毒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作用时间。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作用时间。,4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 选择消毒方法,选择消毒方法时需考虑,一是要保护消毒物品不受损坏,二是使消毒方法易于发挥作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高温的玻璃器材、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可选用干热灭菌。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灭菌。器械的浸泡灭菌,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灭菌剂。选择表面消毒方法,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可选择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或液体消毒剂擦拭;多孔材料表面可采用喷雾消毒法。,消毒、灭菌基本程序,被甲类传染病病人,以及肝炎、结核、艾滋病、炭疽病等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等污染的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再清洗,于使用前再按物品危险性的种类,选择合理的消毒、灭菌方法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消毒工作中的个人防护,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燃烧;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紫外线、微波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漏,经常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对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剂,还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避免可能对人体的刺、割等伤害。,三种消毒方法选择的原则首选物理 快速 安全 可靠特别情况下使用化学法 毒性 腐蚀性 影响因素生物法作用缓慢 效果有限,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管 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修订2004.8.23,实施200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部令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12.1)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血站管理办法(1998.10.1,2005.11.17发布,2006.3.1实施)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8.10),部令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部令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部令规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2.27发布,2006.6.1实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3.16发布,2006.7.1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4.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994.9.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规范性文件,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规范性文件,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7.16)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1999.7.1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4.30)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6.20),规范性文件,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11.3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2.4.16)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7.8),规范性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8.2)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8.16)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9.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12.16),规范性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1),规范性文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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