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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制剂标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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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制剂标准培训.ppt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检查标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何金华,医疗机构制剂定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八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药品管理法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无药品批准文号),制剂配制的条件,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医院制剂的特性,自配:必须是医疗机构药剂人员配制自用:坚持自用原则专用:按要求检验合格后,凭医生处方使用规范:制剂许可证批准文号GPP补缺:限于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医院制剂的特点,品种少、剂型多、产量小、规模小、贮存短、周转快、与临床应用紧密结合,医院制剂的相关法律法规,2001年药品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2001年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局令第27号)2005年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2005年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2005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检查标准(试行),本检查标准共设检查条款131条,关键条款24条,一般条款107条。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结论 0 20%合格1 限期改正 20%限期改正3 不合格,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检查标准(试行),标准特点1、强化法制意识 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有关要求,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一并归类于药品生产,从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提出了要求,本标准*1.2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制剂的质量负责。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检查标准(试行),2、强化质量意识 对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对中间体,半成品、成品提出质量监控要求,制定质量标准。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9.11 成品发放前,应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经受权的委托人审核,决定是否发放。,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检查标准(试行),3、强调标准化、规范化 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凡是要做的事和涉及的内容,全部有事先规定,按规定操作,按实际过程记录,三者有机结合。,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检查标准(试行),4、优化配制环境条件 配制必须在一定的洁净级别条件下进行,并结合目前社会对药品包括制剂的期望,对无菌产品的配制条件提出了特别的要求,131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注射剂、眼用制剂、标签或说明书适应症中用于手术、严重创伤或开放性伤口的其他制剂,必须严格按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施行;监督检查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检查标准(试行),机构与人员 7条关键项目条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 条条设备条条物料 条条卫生条条非无菌制剂的验证 条条文件条条配制管理 条条质量管理 条条使用管理 条条自检条条其他条条,机构与人员,机构的要求负责人的要求人员及比例的要求培训的要求,机构与人员,制剂配制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制剂检验、制剂配制和制剂质量管理的机构质量管理组织由主管院长、制剂室及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制剂的质量负责。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制剂负责人和药检人员 的具体要求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具有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机构与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配制人员总数的50%。配制中药制剂应配备有相应中药专业或从事中药制剂配制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制剂配制及检验,至少应各有2人。中药材验收人员应具有识别药材、饮片真伪、优劣的技能。,机构与人员,制剂和药检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并不得由非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岗位人员兼任。,机构与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培训档案每年至少培训考核一次并有记录,机构与人员,从事制剂配制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中药材验收人员应具有识别药材、饮片真伪、优劣的技能。,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整体环境要求洁净厂房要求无洁净度要求厂房要求贮存区 要求,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环境、周围是否有污染源,附近不得有煤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等其他污染源。、周围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配制过程造成污染。是否有露土的地面,路面是否发尘。、制剂室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洁净厂房要求、根据制剂的配制工艺设置合理的操作间,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一般区和洁净室(区)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洁净室(区)产尘大的工作间应有除尘措施,负压保护、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顶棚、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压差要求。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静压差不得小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静压差不得小于10帕。、温度、湿度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制剂配制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65%。、照明洁净室(区)应根据配制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制剂室应有应急照明设施。,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非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最低要求 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扩瞳、缩瞳、染色等诊断用眼用药品的暴露工序;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药品暴露工序;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与其制剂生产环境相同。,无菌制剂的要求,无菌制剂的要求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注射剂、眼用制剂、标签或说明书适应症中用于手术、严重创伤或开放性伤口的其他制剂,必须严格按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施行;监督检查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无洁净度厂房要求非创面外用中药制剂、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中药提取物配制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前处理、提取 等等,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无洁净要求的工作场所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不得对配制造成污染。、净选药材应设置拣选工作台,其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净选药材的房间或区域应有必要的通风除尘设施。、非创面外用中药制剂、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中药提取物配制场所应能密闭和有防污染的措施,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物流布局及管理应参照洁净区要求。,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操作应与其制剂配制严格分开,有良好的排风和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等设施,并与配制规模相适应。,非无菌制剂的房屋与设施,贮存区、应有与配制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贮存条件(温度、湿度)要符合物料规定的要求。,设备,生产设备的要求工具、容器 要求水系统要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 毒性药材使用的设备、容器要求设备管理要求,设备,生产设备的要求、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配制要求,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应便于配制操作和维修、保养,应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易产生脱落物,不与制剂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制剂。、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等物质脱落。,设备,工具、容器 要求、配制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应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设备,水系统要求、纯化水与注射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水循环并避免死角、盲管,、应规定储罐和管道清洗、灭菌周期。,设备,、无法循环的水处理系统及纯化水使用量较小的制剂室,要有保证纯化水质量的有效措施并确保执行。使用量较小的制剂指不用于液体制剂配制的,配制范围、品种少。()使用新鲜的纯化水,每天制备,每天使用,每天排放。()文件制度明确规定制备、使用、排放的规定。并明确使用前排放的时间和排放的量,排放的方法。()通过三次验证在确定每天制备,每天使用,每天排放的情况下,水的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设备,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配制和检验要求,应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应定期校验。,设备,毒性药材使用的设备、容器要求前处理要使用专用设备、容器。,设备,设备管理要求、配制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配制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制剂的质量。、非无菌制剂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有相应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记录。,物料,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要求标准及检验物料管理要求标签,物料,制度、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反映物料数量变化及去向的相关记录,物料,物料应从合法的供应商购进,并相对固定。经营商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应归档。,物料,标准及检验、应采购符合药用标准(要求)的原辅料。、部分原、辅料无药品批准文号或标准,则按注册或再注册时,医疗机构制剂室申请提供的原辅料生产厂家和标准执行。有药典标准按标准进行检验,无药典标准,按企业注册标准制定内控标准。配制外用溶液剂的原料药(如硫代硫酸钠、醋酸),若市场没有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供应,原料药应按药典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关于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有关问题的回复(浙食药监注函(2010)第085号),物料,、非无菌制剂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应经过批准。、采购的物料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原料、辅料必须批批全检()辅料可以按浙江省辅料使用暂行规定执行()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医疗机构间签订统一采购协议的,可以共同委托药品检验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包材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部分检验指标,但必须有厂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制剂配制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验收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加工)日期、供货单位等。()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限度检查。,物料,物料管理、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物料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或专柜存放,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物料,、挥发性物料应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应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贮存、养护应按规程进行。、毒性药材、按特药管理的物料存放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储存、保管。,物料,标签、制剂标签、说明书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标签、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标签、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按实际需用量领用。、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卫生,制度消毒卫生工具工作服人员,卫生,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应制订空气净化系统定期清洁、维修和保养的规定并执行、应制定消毒剂的配制规程并有配制记录。、应建立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配制情况的制度。,卫生,消毒、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卫生,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周期。、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卫生,人员、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批准、指导和监督。、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制剂配制工作人员应有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制剂配制工作。,非无菌制剂的验证,验证内容验证报告,非无菌制剂的验证,、至少应包括配制工艺及其变更、主要原料厂家变更。、如工艺延续5年以上,工艺验证可以用回顾性验证替代。,非无菌制剂的验证,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文件,文件分类配制规程配制记录文件起草、修订,文件,文件分类、制剂室应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和主要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制剂室应有物料采购、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制剂室应有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和记录。、配制工艺规程、配制记录、制剂室应有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文件,配制规程、品名、规格、处方、批量及关键工艺参数,配制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贮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文件,生产记录制剂名称、规格、批号;处方、原辅料的名称、用量;相关设备,关键工艺参数;成品数量、配制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物料平衡的计算,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文件,起草、审核和批准、责任应明确,应有责任人签名。、起草、修订、审核、批准、颁发、分发、复印、过期文件收回、归档等规定。、文件分类、编号管理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文件。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执行。,配制管理,配制工艺物料平衡配制记录要求配制过程管理,配制管理,配制规程、制剂应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配制工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规定进行。,配制管理,物料平衡每批制剂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配制管理,配制记录要求、制剂配制中的毒性药材及按特殊药品管理的物料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批配制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批配制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配制管理,、批配制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后一年。、每批制剂的每一配制阶段完成后应及时清场,确认无上次配制遗留物。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工序、品名、规格、批号、清场日期、清场操作过程、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操作人、检查人签名等。清场记录应纳入批配制记录。、制剂应按规定划分配制批次,并编制配制批号。,配制管理,配制过程控制、配制中应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措施。、不同品种、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配制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与制剂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配制要求。,配制管理,、每一配制操作间或配制用设备、容器应有所配制的制剂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非无菌液体制剂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剂配制过程中,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配制管理,、制剂配制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中药制剂配制过程中,中药净药材不应直接接触地面。、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应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应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应露天干燥。、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配制管理,、中药材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中药材应做到药透水尽。、应根据配制工艺选用工艺用水,非无菌制剂配制应使用纯化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质量管理,硬件要求软件要求主要工作,质量管理,硬件要求、药检室应有与制剂品种、规模、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应能满足理化、生物、仪器等检测和留样观察等需要。、如有特殊情况未能配备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向当地市局备案。、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生物检定和微生物限度检查等应分室进行。,质量管理,软件、药检室应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或内控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应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药检室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及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主要工作、药检室应能依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内控标准对所用的物料、中间产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流入下一道工序。、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每批成品应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应有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检验记录的书写应规范,字迹应清楚并有检验人、复核人签字,检验报告单应有检验人、药检负责人签字。,质量管理,、应制定制剂稳定性考察制度,按中国药典附录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配制品种的稳定性考察。、成品发放前,应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经受权的委托人审核,决定是否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记录不良反应调查,使用管理,应制定制剂配发、不合格品处置及不良反应处置的规程。注意:质量管理组织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使用管理,1、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内容包括: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2、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管理组织应及时进行处理,出现质量问题的制剂应立即收回,并应有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3、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并记录。,使用管理,不良反应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均应有详细记录并作及时的分析。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填表上报。,自检,1、质量管理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并检查制剂配制全过程是否按规定进行。2、质量管理组织应规定自检的程序,定期组织对制剂配制的自检。3、自检应有计划,并按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自检应有记录与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及改进措施等,并对上次的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开展检查。,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药用辅料的执行标准:1、国家药用标准2、地方药用标准3、企业标准。,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标准系指药品生产企业所用的药用辅料,无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但有药用历史的辅料,企业依据国外药典标准、食品标准、化工标准等制定的质量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制订药用辅料企业标准,应将该质量标准草案、标准起草依据和起草说明,连同三批样品一并报送省药检所复核。企业标准应能全面科学的评价和控制辅料的质量符合药用要求。其中药品注册时所附的相关辅料标准,已随药品注册经审评、批准的,可作为企业标准,直接执行。,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药用辅料的使用要求 1、应使用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持有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2、已有国家或地方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采购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用于药品生产。如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市场上确无供应,企业采购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首批使用前应送市级(含)以上药品检验所按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3、采购没有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药用辅料,首批使用前应送市级(含)以上药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4、药用辅料使用前必须按标准按批次进行全检。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与所使用药用辅料相适应的检验仪器。个别检验项目仪器配备有困难的,可委托药品检验所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报省局备案。,眼用制剂,2005版药典,对眼用制剂的分类有两种无菌检查标准(眼内注射剂、眼内插入剂及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通伤用的眼用制剂)微生物限度检查(眼用液体制剂采用薄膜接种法或者直接接种法,培养7天无菌生长;眼用半固体及固体制剂按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检查),眼用制剂,2010版药典定义:直接用于眼部发挥治疗作用的无菌制剂。检查标准:无菌检查。,眼用制剂,浙江省医院制剂规范氢氧化钠滴眼液、盐酸丁卡因滴眼液等标准中规定 其他 应符合眼用制剂项下有关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眼用制剂,关于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五、中国药典关于眼用制剂无菌要求的具体执行时间将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要求另行规定。,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一、生产环境 1、推荐非无菌滴眼剂暴露工序生产区域达到10000级洁净级别要求,2、推荐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等无菌滴眼剂灌装区域达到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洁净级别要求。3、加强灌装区域生产环境的监控,每班动态监测浮游菌或沉降菌(沉降菌每次监测不应少于30分钟),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原料和辅料 1、滴眼剂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料和辅料供应商的审计。购入的原料应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药品标准。辅料的使用应符合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2、原料和辅料的微生物要求应不低于口服给药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凡例中规定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附录93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受微生物限度污染程度的方法),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内包装材料1、需清洗、消毒或灭菌后使用的内包装材料应按品种和工艺要求经相应处理,方可进入灌装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2、使用免清洗、免消毒或免灭菌的内包装材料,应有防止再污染的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3、企业应建立待灌装的滴眼剂内包装材料的内控标准,对可见异物和微生物进行控制。微生物控制标准设定应不低于中国药典滴眼剂项下微生物限度或无菌的要求。4、使用前需对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或灭菌的滴眼剂生产企业,应对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进行验证,以确保内包装材料达到规定的要求。,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工艺用水 1、非无菌滴眼剂生产使用的工艺用水应不低于纯化水的质量要求。使用纯化水作为工艺用水生产滴眼剂的生产企业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微生物控制标准。非无菌滴眼剂的配制用水和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的最后一道清洗用水推荐使用注射用水。,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2、无菌滴眼剂的配制用水和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的最后一道清洗用水应使用注射用水。,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过滤系统药液过滤后可见异物、微生物限度或无菌应符合中国药典中滴眼剂项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滴眼剂药品生产指导意见,无菌滴眼剂对质量标准中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品种应严格按无菌药品要求组织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一、各医疗机构2010年8月1日,同时申报经济运行情况、2009年年度质量报告上报审批系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医疗机构填写项目 年度 工业总产值 利润,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年度报告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形成“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2、当年各次GMP自查报告及接受监督检查报告;3、每次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4、全年生产品种、批号、数量;5、全年生产偏差调查及结果;6、全年退货情况及处理情况;7、全年不合格产品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8、年度评价及建议。,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各医疗机构2010年8月1日前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提出申请,认真填写核对各项信息。各市局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报告),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资料按照审批程序到省局受理大厅签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省局从2010年11月开始对资料进行审核,12月1日开始核发许可证各市局2010年12月15日前上报总结和建议予以换发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情况汇总表和建议不予换发许可证或配制范围的制剂室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通知,各市局在两周内将日常检查报告上传省系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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