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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讲座与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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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讲座与培训.ppt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座,培训,与,2,1、为何出台新规范?新规范的出台解决了旧规范什么问题?2、新旧规范有何异同?3、执行新规范的注意事项。4、重要条文的解释。,问题提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一、公 告,4,1 总 则2 术 语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二、规 范 架 构,5,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6 附录A F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6.1 实体项目 6.2 措施项目7 规范用词说明8 条文说明*特别要注意的是:条文说明是对本规范的正文相关条文的说明和解释,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本规范,其法律效力与本规范的正文是相当的。,二、规 范 架 构(续),6,宏观上: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微观上:不论采用任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条文规定外,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1.0.4条)。具体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三、目 的,7,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令第56号)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9、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原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四、法 律 依 据,8,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等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五、适 用 范 围,9,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遵循下列原则:客观、公平、公正。这既是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六、原 则,10,七、工程造价组成(清单计价),11,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有: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八、管 理 机 制,12,宏观主体 是政府部门。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或备案的管理体制。微观主体 是政策执行者,具体分为:1.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以及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个人: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九、管 理 主 体,13,十、主 要 变 化,旧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技术规范。,新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14,相同处:新旧规范均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总 则 2.术 语 3.工程量清单编制 4.工程量清单计价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附录,十一、新 旧 规 范 异 同,15,不同处:1.旧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新规范则规范了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2.旧规范条文为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6条;而新规范条文则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条文说明”。3.旧规范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点;而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十一、新 旧 规 范 异 同(续),16,4.旧规范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但缺乏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建设市场实际情况;而新规范建立起以人为本和政府有效监管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合理分配物价波动等风险,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避免招标人无限度转嫁风险,同时遏制承包人以牺牲雇员(农民工)利益恶性低价竞争。5.旧规范条文和表格只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全过程工程计价缺乏可操作性,措施项目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而新规范注重计价难点,针对施工阶段各环节的计价特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修订了部分措施项目,并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至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十一、新 旧 规 范 异 同(续),17,十二、条 文 对 比,18,【条文】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 要 条 文,19,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 要 条 文,20,【条文】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十三、重 要 条 文,21,【条文】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新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处理)。,十三、重 要 条 文,22,【条文】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释义】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改变的是:一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新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二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三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具体球队,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程,而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l,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10302001003,并各自列出其工程量。,十三、重 要 条 文,23,【条文】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每一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由于旧规范没有明确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引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时常出现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掌握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的内容及构成的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引发合同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推进。因此,准确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要环节。1项目特征是划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既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也是用于区分规范附录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对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划分。,十三、重 要 条 文,24,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成果确定。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必然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导致合同造价纠纷。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会缺乏生命力。比如购买汽车,我们首先就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经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已了解。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建筑产处于模拟状态,而且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个特例。这就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就需要对建筑产品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这跟购买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一样。因此,准确描述清单项目特征对于准确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对于不同的编制人,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清单项目特征和对综合单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十三、重 要 条 文,25,【条文】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释义】本条规定补充清单项目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避免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补充清单项目时应注意: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及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3补充的项目,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十三、重 要 条 文,26,【条文】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释义】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本规范将工程实体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非实体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如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实体有直接关系,并且可以精确计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而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十三、重 要 条 文,27,且【条文】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需要说明的是,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综合单价存在差异,差异之处在于前者不包规费和税金,后者包括。,十三、重 要 条 文,28,【条文】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招投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这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本条与新规范第3.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十三、重 要 条 文,29,【条文】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十三、重 要 条 文,30,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自由竞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因此将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十三、重 要 条 文,31,【条文】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承包人不能自主确定,更不能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随着深化改革开放,国力增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的社会保障是当前的一次重要的国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规费和税金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十三、重 要 条 文,32,【条文】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旧规范实施以前,甚至已经开始工程招标投标的时期,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燃料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即使是招标工程,其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自旧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实施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一时出现了许多的不适应。因此,必须对风险进行定义并规范管理。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正常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施工发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十三、重 要 条 文,33,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十三、重 要 条 文,34,【条文】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释义】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施工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使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逐渐淡化,无法发挥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个别省市出现了工程招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对招标人投资带来了困扰。因此,为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交易的最高价格。,十三、重 要 条 文,35,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因为我国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施工招标时,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进行招标投标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因此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的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十三、重 要 条 文,36,【条文】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招标控制价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十三、重 要 条 文,37,【条文】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不能违背以下原则:1必须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因此,本文的“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就是指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必须执行。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一规定制定的。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投标价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十三、重 要 条 文,38,【条文】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一致。需要说明的是,为避免投标人填写投标报价出现差错,新规范已将旧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要求投标人宜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报价。,十三、重 要 条 文,39,月【条文】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1.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文件描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描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即投标人的报价)。当施工图纸发生设计变更与描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2.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确定综合单价(即投标人的报价)。3.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在确定综合单价时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改变,工程价款不得调整。,十三、重 要 条 文,40,【条文】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报价的原则。由于投标人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以及施工方法有差异,而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正常情况确定的,不可能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费,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费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十三、重 要 条 文,41,【条文】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投标总价的报价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十三、重 要 条 文,42,【条文】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十三、重 要 条 文,43,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依据: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时限: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3内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形式:书面合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规定,鉴于在实际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不一定由承包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再依据施工图预算,也不管由谁编制。当然,只有发、承包双方认可,也可以通过施工图预算形式。,十三、重 要 条 文,44,【条文】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时常出现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现象,为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实行招标的工程,从法律层面来说,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十三、重 要 条 文,45,【条文】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的原则。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签订合同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十三、重 要 条 文,46,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是否具用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表示内容为准,发生图示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均赋予合同约束力,应以合同变更予以工程计量和计价。当然,本规范仅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采用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对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需作出具体规定,如:有的省规定为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十三、重 要 条 文,47,【条文】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 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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