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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复习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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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复习指南.ppt

    证劵交易,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的含义、特征和原则(一)证券交易的含义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二)证券交易的特征 证券交易的特征,表现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当年8月,沈阳市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市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从1988年4月开始,国家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0年在全国全面铺开。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可以进行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公开原则是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最初确定的。2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掌握证券交易的具体种类以及种类划分的依据。证券交易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可转换债券交 易、认股权证交易以及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称为上市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称为柜台交易。我国公开发行的股票均在证券交易所中交易。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暂停交易直至终止上市交易。股票交易的竞价方式有:第一,口头竞价;第二,书面竞价;第三,电脑竞价。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竞价方式。(二)债券交易 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债券可为三大类: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这三类债券都是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按债券交易的价格组成来划分,债券交易有两种,一种是全价交易,另一种是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债券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也按该全价价格进行清算交割;净价交易则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但以全价价格作为最后清算交割价格。考生要重点掌握,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以前是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采用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X已计息天数,(三)基金交易 1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成立后即可申请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原则和买卖程序与买卖股票、债券一样。2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成立一定时期后,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或者委托银行网点、证券公司进行基金证券的柜台转让,其交易的买价和卖价是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得出。(四)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债券回购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因此,债券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五)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可兑换成股票的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债券持有者有三种选择:(1)在规定的转换期内选择有利时机请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债券转换为股票;(2)继续持有直至偿还期满时收回本金和利息;(3)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实现收益。(六)认股权证交易 认股权证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从内容上看,认股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认股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 行。(七)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 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所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契约。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三种。注意,国债期货交易属于利率期货的一种。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的 基本类型是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前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买人的权利;后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卖出的权利。金融期权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权。其中,除股票期权只有现货期权外,其他各种金融期权又均可再分为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特征、原则、种类和交易场所,一、证券交易的定义;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二、证券交易的特征: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三者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含义。三、证券交易的种类: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认股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其它交易种类(金融期权交易和存托凭证交易)。四、股票交易按交易场所的分类:上市交易和柜台交易;股票交易的竞价方式:口头竞价,书面竞价和电脑竞价;三种竞价方式的含义及内容。五、债券的基本分类: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债券交易按价格组成的分类: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的含义。六、基金交易的概念及含义;基金的分类: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不同的交易方法;可转换债券的含义;可转换债券的特征: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征;认股权证的含义及特征;金融期货交易的含义;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三种: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金融期权交易的含义;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金融期权的分类: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权;存托凭证及存托凭证交易的含义;存托凭证的作用:使投资者在本国市场上投资它国证券,按本国标准清算和交割,免付国际托管费用。七、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及其作用;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及特征;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会员制和公司制;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特征及交易方法。,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一、交易所会员制度的含义;会员的定义;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二、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报送材料,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上报交易所理事会审核;、会员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条件及审定。三、交易席位的含义;交易席位的分类:根据报盘方式,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在我国,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普通席位(A股席位)和特别席位(B股席位);在有些国家,根据席位不同的业务目的,有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各种席位的含义及特点。四、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的条件:具有会员资格、交纳席位费;取得席位的程序:向交易所席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席位申请表,出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文件;取得席位的批准;交易席位的使用。,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对象。二、不能成为证券交易委托人的条件;证券经纪商的作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经纪关系的确立: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三、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一)委托人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二)证券经纪商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称为证券经纪人。目前我国由具有合法经营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证券经纪人角色,称证券经纪商。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1证券经纪商的作用:(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2)提供咨询服务。(3)稳定证券市场。2证券经纪商的条件(1)必须是经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制度。(三)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交易的对象是特定价格的证券。而客户则是经纪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三、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一)经纪关系的建立 1.与客户签定证券买卖代理协议;2、给客户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按我国现行的做法,股票帐户由证券交易所所属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管理,证券投资的资金专用帐户开立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帐户”就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客户之间建立了代理委托关系,这是接受具体委托之前的必要环节。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通过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二)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并接受审查;(2)正确选择委托买卖的证券、价格、委托方式和期限;(3)足额缴存保证金;(4)接受交易结果;(5)履行交割清算义务。,2、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即“开户”。(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3)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4)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6)按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7)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过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3、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2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3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4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5不得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6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7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8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9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10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11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12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13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14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15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等。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经纪业务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第二节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登记存管,一、证券账户的种类: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真实性;自然人开户的要求;法人开户的要求;B股投资者开户的要求;股权登记的申请;新股发行的股权登记;送配股及转配股的股权登记。二、证券存管的含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和投资者指定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中央登记公司统一托管、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证券上市前和上市后的存管。,一、证券帐户的种类(一)股票帐户(二)债券帐户(三)基金帐户 二、开立证券帐户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帐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不得予以开户。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1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3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4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5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6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7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二)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三、开立证券帐户的要求 证券帐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帐册。(一)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开立的证券帐户为个人帐户。开立个人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或会员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票帐户。(二)法人开户要求 法人开立股票帐户应提供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社团组织批准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及其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还应提供法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机构性质等。(三)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境外投资者欲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股交易,必须开立股帐户。股帐户投资者仅限于: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四、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拥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一)股权登记及其其申请 股份公司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应做好登记申请工作,向股权登记机构提供有关文件。股权登记机构以发行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作为股权登记的依据。股权登记机构应与发行公司、主承销商共同签订股份登记协议书以明确股权登记机构、发行公司、主承销商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股权登记机构与发行公司应签订长期的股权登记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长期权利、义务关系。(二)新股发行的股权登记 网上竞价发行、市值配售、法人配售的股权登记,投资者申购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然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发行结束后根据成交记录或配售结果自动完成新股股权登记。,三)上市流通后的股权登记 股票上市流通后,涉及到股东权益方面的股权登记有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转配股的股权登记等。1送配股的股权登记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送配股公告的要求,在股权登记日办理送配股的股权登记业务。对无偿送股的股权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中送股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的股权登记手续。对有偿配股的股权登记则是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券商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认购缴款结束后,由登记结算公司主动为认购缴款的股东在相应的股票帐户中增加相应的股数。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权证的登记规则是:对已托管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的配股权证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帐户名下。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帐户名下。,2转配股的股权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可按规定的配股价格和转配比例转配给个人,其股权登记方法和程序与送配股相同。这部分非流通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五、证券存管(一)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帐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二)我国目前的证券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由证券登记机构统一存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存管于证券商的帐户。(三)上市前存管 发行公司将已发行的股票按股本结构的股东名册以软盘形式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分别记入股东的“股票帐户”。在规定上市日前,由登记结算公司将股东数据资料输入交易所电脑数据库。,(四)上市后存管 1交易过户及非交易过户 交易过户是指记名证券交易后,股权从出让人帐户转移到受让人帐户,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的过程。记名证券除了交易过户外,还有因挂失、公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上市记名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所属的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办理。2发放现金红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交易清算系统代理派发各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派发规则为:由派发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将股息于股权登记日前划入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帐户,然后由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于R+1日划入各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头寸帐户,最后由托管证券经营机构于R+2划入投资者在该托管商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3股票帐户挂失 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股票帐户一旦遗失,可按规定要求办理挂失手续。4股票帐户资料的查询 投资者对自己所持股份有疑义时,有权提出查询。股票查询只限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非上市股票不受理查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查询不得由他人代办。,第三节 委托买卖,一、资金帐户 资金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的币种、金额和变动情况(一)开设资金帐户的要求 1、出居证券帐户;2、出居身份证;3、存入一定额度的资金;4、设置证券交易、资金存取密码。(二)办理银证转帐业务的要求 1、出居证券帐户;2、出居身份证;3、出居指定银行存折;4、设置证券交易、资金存取密码。,二、现行证券委托买卖管理制度(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帐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首先,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其次,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向上交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证券经营机构应为指定交易客户建立完整的交易数据库,并提供以下服务:(1)交易查询服务;(2)办理自动领取股票现金红利业务,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划拨的现金红利资金后,相应地将现金红利资金记入各指定交易客户的资金帐户;(3)按季或按月提供对帐服务,对帐服务必须包括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等项内容;(4)在与客户签订“代理客户办理配股协议书”后,为客户办理配股业务;(5)若客户遗失证券帐户需挂失、补办或办理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可为其出具确无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予办理相关手续。证券经营机构对指定交易客户提供有关服务项目,须严格为客户保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 托管券商制度是指深圳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需托管在自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处,由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其名下明细股票资料。所谓转托管,就是投资者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处转移到另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处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处递单报盘转托管,交易所当天(T日)收市后即处理到帐,同时将处理结果转送给转出转入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于T+1日(第二个交易日)就可以在转入证券经营机构(新的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处卖出证券。三、委托买卖(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证券帐号;2、日期;3、品种,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4、数量,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目前,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5、价格;6、时间;7、有效期;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8、签名;9、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还是卖出;10、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11、资金帐号。,(二)委托形式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当面委托、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委托等形式。1.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须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如委托他人,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并出示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2.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包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三)客户申请非柜台委托的审验要求 1、持有符合规定的合理流动证件;2、有足额的资金和证券;3、签定协议;4、交易密码;,四、受理委托 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投资者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一)验证 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投资主体的合法仅包括委托买卖行为人本身按国家法律和交易规则规定,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委托。由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验对“三证”,即投资者本人居民身份证、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非本人委托,还要检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有效代理委托证件。程序合法性是指委托程序必须根据交易场所规则进行。同一性审查是指委托人、证件与委托单之间的一致性的审查,包括委托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及证件与委托单一致两方面。(二)审单 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三)验证资金及证券 验证资金及证券是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足够。,五、委托执行(一)申报原则 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经营机构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交易所申报竞价。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二)申报方式 1、有形席位申报 如果证券经纪商采用有形席位进行交易,其业务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后,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驻场交易员。由驻场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2、无形席位申报 如果证券经纪商采用无形席位进行交易,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联网后,投资者的委托指令经证券营业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讯网络自动传送至交易所主机,或是由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业务员在进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无需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六、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2、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在交易所采用有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业务员须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经驻场交易员操作确认后,当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而在交易所采用无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员或委托人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告知交易所主机,办理撤单。对委托人撤销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第四节 竞价成交,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1.价格优先 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2.时间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二、竞价方式 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一)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25,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集合竞价有效委托的确定:1有涨跌幅限制 根据该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目前股票、基金的涨跌幅度为10%,ST股票的涨跌幅度为5%。最高限价=1.1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最低限价=0.9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2无涨跌幅限制 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涨跌幅限制,但深交所上市新股集合竞价时有效价格范围为1500档,1档为人民币1分。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1)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2)高于决定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须全部满足;(3)与决定价格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可选取其中间价或离昨收盘价最近的价位。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时间开始时,随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1连续竞价时的申报方法为:无论买入或卖出,按现行规定,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ST股票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但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此限制。国债连续竞价的价位为在前一笔成交价的基础上涨跌幅度不超过10%。2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位。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一)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二)部分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应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三)不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应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第五节 B股交易,一、B股交易特点 投资者买卖B股必须委托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股经纪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一)境内委托 个人投资者在境内买卖B股时,须提供B股帐户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委托买卖单据,包括股东帐号、股票名称、委托时间、委托买入或卖出的股数、限价及委托有效期。在委托买入时,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各自核定的标准,严格核实其保证金的额度是否达到要求,以避免承担较大的风险。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B种股票时,只有授权代表才能发出委托买卖指令。(二)境外委托 投资者在境外委托买卖B股时,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境外证券代理商通过国际通信设备将客户的指令直接传入境内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席位,再由驻场B股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交易所电脑自动对盘系统,电脑在核查发出指令的投资者没有买空、卖空行为后,撮合成交。(三)交易方式 B股采用无纸化交易方式及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上交所以1000股为一个交易单位,深交所以100股为一个交易单位。B股交易采用的报价和结算币种,上交所为美元,深交所为港币,价格变动最小单位分别为0.002美元、0.01港元。目前,B种股票实行T+0日回转交易制度。在该项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但B种股票的交收期和交收制度,仍按T+3日逐笔交收的现行规则办理。,第六节 网上发行的申购,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所谓上网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的股票发行方式。(一)上网定价发行及申购程序 上网定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系统,按已确定的价格发售股票。(1)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2)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交易保证金帐户。(3)上网申购当日(T十0),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报认购。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日起3个工作日内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4)申购后第一天(T十1),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5)申购后的第二天(T十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由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公布中签率。(6)申购后第三天(T十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7)申购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次日将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二)上网竞价发行及申购程序 上网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系统,以自己为唯一的“卖方”,按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输入在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在规定的发行期间,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竞价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购买。然后由交易系统主机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价格,按照价格优先、同价值时间优先的顺序从高价位到低价值依次排队。承销商根据实际认购总额应当等于拟发行总量(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累计计算,当认购数量恰好等于发行数量时的价格,即为发行价格。凡高于或等于该价格的有效申报均可按发行价认购,由交易系统自动成交。承销商将股票发行价和竞价发行结果按规定程序公告。如果发行底价之上的有效认购低于发行数量,则发行价格等于发行底价,认购不足的剩余部分按承销协议处置。申购程序同上网定价发行(三)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及申购程序 网上定价市值配售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申购程序 1.T2刊登招股书概要。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2.T1刊登发行公告。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计算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3.T0自愿申购。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主委托申购新股。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4.T1摇号抽签。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5.T2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6.T3收缴股款。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帐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7.T4交割。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8.T5划款。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二、要则(一)网上发行申购要则 1.申购资金全额预缴;2.银行验资确认;3.申购数量规定;4.申购期间资金冻结;,二)市值配售申购要则 1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2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帐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3证券投资基金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4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5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6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第七节 认购配股缴款,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交易所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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