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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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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ppt

    1,第八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8.1 电子商务法概述 8.2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8.3 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8.4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学习内容,8.1 电子商务法概述,8.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8.1.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8.1.3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8.1.4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8.1.5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8.1.6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8.1.7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8.1.8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8.1.8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正在起草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势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来调整。电子商务法是以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8.1.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它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电子商务法既有强制性,又有任意性。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8.1.3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 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 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8.1.3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电子商务法以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其他法律部门均不以电子商务各个环节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8.1.4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是政策、法规的缔造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8.1.5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1数据电文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的概念与效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2电子商务合同的制度。3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4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内容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与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8.1.6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5电子支付法律制度。6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 7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8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9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0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制度 1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8.1.6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12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13电子商务经营法律制度 14电子商务刑事法律制度 15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制度 16电子商务仲裁法律制度,8.1.6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网络安全,国际互联网络 行业市场准入互联网内容管理网络安全的保护网络保密管理,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以和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场所,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9类:,(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 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3)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4)在图像链接中,侵害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 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6)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 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7)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合法措施;(8)违法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措施行为;(9)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行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在适用涉及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法律时,有以下五中情况:(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通讯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警告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等,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警告。(5)网络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等措施的,不应为此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责任。,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域名与商标权,1)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主要包括:(1)标识性(2)唯一性(3)排他性。2)域名的商业价值。3)域名与商标冲突及域名抢注纠纷 明知属于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函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此种行为是域名的“劫持”或“囤积”。4)域名的管理及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隐私权的保护(1),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1890的美国,近代的隐私权大致分为积极意义的隐私权和消极意义的隐私权,积极意义的隐私权指个人对其所拥有的私人资料的支配权,包括对该资料的收集权,使用权,处分权;消极意义的隐私权指个人的私生活享有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公开骚扰的权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大致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肖像、声音、职业、简历、档案、病历、健康纪录、住址、保险记录、银行帐号、个人爱好、宗教信仰、通信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账号。网络经济下更要加强隐私权的保护的理由消费者在网上通讯、购物、注册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子信箱、信用卡号、住址等留在网上,不法商家可以轻易利用技术手段,对其检索、收集,然后或公之于众,或盗窃财物,或者被用来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少电子商务和网络服务商将搜集来的个人资料待价而沽,批发零售,或建立起的消费客户的资料库与他人交换,有的网站在从事交易活动时,诱使消费者或者客户在网上填写详尽的个人资料表格,但绝大多数商家,都没有对今后如何合理使用客户资料,以及如何为其保守秘密做出合法的承诺。,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隐私权的保护(2),怎样充分保护消费者和电子商务用户的隐私权?大致应从下面三个方面加以努力:作为国家应尽快结合国际上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现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从不同方向保护消费和用户的隐私权。作为网络商家,应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和用户,关于收集对方个人资料的目的、用途、限制等等的承诺。应特别说明,除非得到消费者和客户的明确许可不准收集和使用,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允许消费者、用户随时查阅上述资料的使用记录,并有权随时更新和删除,作为消费者、用户,应树立维权意识,可通过下列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与相关网站协商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网站事先达成的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1),计算机犯罪分为两大类五种类型:一类是直接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系统罪;破坏系统功能罪;破坏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另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等。对计算机犯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规定对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行了严格的保护,行为人只要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并未实施任何删除、修改信息的行为,也构成该罪。该罪名对那些以破坏程序、非法侵入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乐的黑客们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1),根据刑法第286条第1款,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86条第3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1国际性。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2技术性。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问题做出合理的规定,使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产物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上来。3安全性。电子商务法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进行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切实保证电子商务乃至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8.1.7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4开放性。电子商务法还在不断发展中,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等方面。5协作性。协作性来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6程序性。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8.1.7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1交易自治原则 2证据平等原则 3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中立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5安全性原则,8.1.8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务法的比较,8.2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8.2.1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概述8.2.2 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8.2.3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宗旨与特色8.2.4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电子商务立法8.2.5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电子商务立法8.2.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电子商务立法8.2.7 国际商会与电子商务立法8.2.8 其他国际性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8.2.9 地区性国际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主要是国际法问题。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得到了有关国际性、地区性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电子商务示范法在他成为强制性法律之前,是可供各国选择适用的法律。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目前国际关注的重点。尽快在全球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纵观全球,电子商务立法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其他领域的立法行动所不能比拟的。,8.2.1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概述,联合国探讨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简称贸法会)第15届会议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1985年12月11日贸法会向联合国提交自动数据处理方面的法律建议,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揭开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幕。1996年6月贸法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于12月16日被联合国第15次大会通过。2001年贸法会通过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并正式命名为电子签名示范法。,8.2.2 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主要目的: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并且为基于纸面的文件与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于促进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有效进行,是必不可少的。特色:第一,大量的除外条款。第二,采用了功能等同的处理原则。第三,合同的方式。,8.2.3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宗旨与特色,电子商务示范法“它是提供各国评价涉及计算机技术或者其他现代通信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管理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的参照文本,还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缺陷:只起示范作用,不具有强制性,只供各国参考;在许多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一个总原则。,8.2.3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宗旨与特色,WTO建立后,就信息技术先后达成三大协议:(1)1997年2月15日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2)1997年3月26日信息技术协议(ITA),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3)1997年12月31日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8.2.4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电子商务立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名为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为OECD,成立于1961年,其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是在二战后美国与加拿大协助欧洲实施重建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共有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的29个成员国,其国民生产总值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二。OECD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分析和预测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协调成员国关系,促进成员国合作。OECD主要关心工业化国家的公共问题,也经常为成员国制定国内政策和确定在区域性、国际性组织中的立场提供帮助。,8.2.5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电子商务立法,1998年10月,OECD渥太华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公布三个重要文件:OECD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活动计划、工商界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8.2.5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电子商务立法,1996年12月20日,WIPO通过WCT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件(WPPT),统称为“Internet条约”。1996年12月23日WIPO提出网络域名程序的报告,倾向“无意将域名创设成一种新知识产权,将现有知识产权适用到虚拟空间,赋予著名商标权人排除他人以其著名商标登记为网络域名的权利,目前正领导建立域名注册的国际机构,规范域名抢注”。WIPO提出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的报告,建立了全球性的有效解决域名纠纷的机制,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和域名排名等程序,处理好域名与域名商标保护的关系问题。,8.2.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电子商务立法,1987年9月通过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动规则;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据保证商务通则;正在制定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8.2.7 国际商会与电子商务立法,1999年1月,电子商务全球商家对话(CBDe)在美国成立。CBDe在法国召开第一届大会,发表巴黎倡议。2000年7月,八国集团峰会发表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8.2.8 其他国际性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2000年欧洲文化通过决议,在2000年底通过电子商务所有立法,包括对版权的规定、远程金融服务的规定、电子银行的规定、电子商务的规定、网上合同法、网上争端解决办法等。,8.2.9 地区性国际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8.3 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8.3.1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8.3.2 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8.3.3 亚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8.3.4 大洋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数字签名法1995犹他州,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州一级近百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文件 1997年税务重组与改革法案,1998年减少政府纸面文件法案等17个之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案。1997年克林顿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 200年6月克林顿签署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8.3.1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英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984年数据保护法 1996年3月电子通信法案 1998年10月电子商务英国税收政策指南 2000年监控电子邮件和移动电话的管理和调查权利法案(电子信息法草案)2002年2002年电子商务(欧盟指令)条例和2002年电子签名(欧盟指令)条例,8.3.2 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法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尤里卡计划 1996年3月,成立新的法国电子商务与数据交换联合会,成员主要是生产厂家、贸易团体和电信部门,旨在通过影响信息技术使用者、网络提供者、技术提供者、政府实体和科研机构,促进电子商务的运用和网上思想的交流和传播。,8.3.2 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德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8月信息与通信服务法 1997年8月数字签名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8.3.2 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意大利的电子商务立法 通过公共信息服务部门以电子手段彻底的单证可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法案 1996年第675196号立法文件对个人数据保护进行规范。1997年11月数字文件规则、意大利数字签名法,8.3.2 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芬兰的电子商务立法 正在审议国家加密政策与加密报告指南 俄罗斯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5年1月俄罗斯联邦信息法 2002年1月普京签署电子数字签名法,8.3.2 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日本 1996年通产省成立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 1997年公布题为迎接数字经济时代为了21世纪日本经济和世界经济快速发展草稿 2000年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8.3.3 亚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澳大利亚 1998年3月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造 2000年3月电子交易法案 新西兰 1998年电子商务第一部分:法律与企业社会形象指南,8.3.4 大洋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8.4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8.4.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8.4.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电子商务问题发言时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8.4.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目前已基本确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如下:定位了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即宏观规划和指导 重视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使用,借鉴先进的发展经验,以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8.4.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1.刑法的相关规定(1)确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是公共秩序中的一类独立对象。(2)明确了根据行为人与计算机系统功能、程序和数据发生关系的行为方式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原则。(3)明确了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手段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处理原则。(4)根据计算机犯罪的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罚则。,8.4.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2.新合同法(1999年3月)对电子证据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已有所涉及。(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8.4.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8.4.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3.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1)安全管理(2)经营国际互联网络的管理(3)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4)互联网各域名管理,8.4.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4.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内容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实施,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8.4.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该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对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8.4.2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这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件。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有一天到易趣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进去。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效价是116块,网站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斌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现在韩斌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一份证据是整个交易的过程。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斌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给告到了法院。,案例题一,但是汽车经销公司到了法庭上,他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他们认为:第一,他们输入的底拍价是10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第二,认为116块钱就把我们的车买了,这样一个电子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案子还在审理的时候,又发生了一起让韩斌感到意外的事情,这个车让它原来的车主以12.8万元给卖出去了。韩斌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他就想如果法院判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这辆车就是我的了。这个案子最后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请问: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案例题一,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 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 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 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这说明我国已经认识到域名抢注行为的不良后果,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保护权利人利益,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以及保护名称和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决心。但对于抢注别国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由于Internet 是全球性的,域名的唯一性也是在全球范围内,应该按照类似的保护方式,来管理驰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名称,无论国内国外都不得抢注!,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例(1),网络世界是一个无国界无疆域的世界,也就是说在网络世界中,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域名的概念,没有公民的概念,只有网民的概念,因此涉及网络的法律就必须考虑网络自身的特点和其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国内出现大量知名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和其它特定称谓,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的现象,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的禁止性限制,在中国互联网络城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即不得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开始作出,维护被恶意抢注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例所引发的思考(2),2002年1月,国内知名门户网站新浪(wwwsinacomcn),向法院起诉,称另一知名门户网站搜狐(wwwsohucom)剽窃、抄袭了,新浪网手机短信频道的533幅手机图片、新浪网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新浪网体育频道3篇文章,侵犯了新浪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002年12月2日,在历时整一年后,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做出以下认定。由于手机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手机图片首次上载在网页上就应视为作品发表。因此,可以推定新浪为新浪网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网上手机图片下载等服务,能够为网络服务商带来直接和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收益对于门户网站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搜狐公司擅自将新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上载于搜狐网既给新浪造成经济损失,也给搜狐带来了经济利益。搜狐公司不仅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新浪起诉搜狐侵犯著律权案例,基于以上认定,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搜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新浪赔礼道歉,赔偿新浪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由于搜狐、新浪均对审判结果不服提出了上诉2003年12月19日北京二中院做出重审判决:认定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搜狐不得再使用侵权手机图片,赔偿新浪211813元,并在搜狐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向新浪赔礼道歉的声明。,2003年1月,香港三大唱片公司分别向成都市中院起诉称:2001年12月,四川某信息产业公司,未经作为录音制作权人的三大唱片公司授权许可,就在其开办、经营的“天虎”网站上,向公众提供MP3格式歌曲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侵权歌曲共计319首,包括郑秀文的眉飞色舞等8张专辑,陈慧琳的飞吧等6张专辑,许志安的烂泥等5张专辑,郭富城的旅途等6张专辑和陈晓东的风一样的男子等4张专辑;三家唱片公司认为,天虎网通过侵犯自己的音乐网络著作权的行为,提高了商业网站的点击率和访问量,从而提高知名度,获得经济利益,因此要求按每张专辑10万元的标准,加上律师费等共计赔偿301万元。庭审中,天虎网对其侵权事实予以认可,但却表示其在提供下载和试听服务过程中登载了“版权声明”,要求下载者下载24小时后删除,因此网站尽到了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并且,网站提供的下载和试听是免费的,没有直接获利。,我国首例音乐作品网络著作权案,法院审理认为,天虎网未经录音制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上载音乐作品并在网上传播,其做出的“版权声明”并不能说明网站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全案后,最终以天虎网以每张专辑1万元赔偿唱片公司损失,加上其他合理开支,天虎网共计赔偿三家唱片公司37万元。摘自“四川在线”,1998年4月,世纪互联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名为“小说一族”的栏目,该栏目中的作品均是从其他网站上下载而来,并提供免费服务,这其中就包括了著名作家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1999 年6月15日王蒙、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6位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站上,未支付稿酬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推上法庭。9 月18 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世纪互联网向6 位作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80元。以法院支持原告告终。世纪互联网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关注是因为这一案例将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争议是因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对网络问题有明确规定,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现行法律究竟能不能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任何立法都有其滞后性和超前性,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新的问题出现后,才产生立法的动议,然后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为法律条文,以资遵守。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并非是穷尽式的,作品网络传输,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被涵盖于等方式之中,所以确定网络侵权的性质和追究其相关责任并非无法可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个判决,适用法律不清楚,只是法官的推导,著作权法应由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来作解释,基层没有解释权,如此判决过于简单化,即使是推导也有诸多不妥之处:一是用法律中一个等字为依据,推导所有作品使用方式不妥;二是目前没有网络作品的稿酬标准,赔偿额的依据是什么?三是如何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法津也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引发的思考(1),有趣的是纠纷双方都不很在意官司的输赢,6位作家代表了众多著作权人的利益,世纪互联网扮演了网络服务商代言人的角色,他们与社会一同关注的是,此案引伸出的法律社会文化问题,将对网络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部分人认为,目前我国上网人数超过800 万,其中半数网友希望通过网络获得网络书籍,这将对传统书籍产生强烈冲击,导致书的销量锐减影响著作权人的版权收益,如不及时加以规范等,习惯养成自然再建立新秩序,将为时太晚。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对此案的判决过于简单,忽视了中华文化的战略利益网络在美国的出现,确立了英文在网络领域的文化霸权地位,目前互联网上英语内容约占90%,而法语占5%,其他世界上众多不同的语种只占5%,网上中文的信息资源处在匮乏阶段,多数网络服务商还处在亏损状态,社会应对网络发展特别是网上传播,持宽容态度扶持网络事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两种观点之间的矛盾?采用何种策略和手段?才是值得我们真正思考,下功夫去解决的问题!,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引发的思考(2),联系到我国目前碰到的,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问题,部分人认为网络信息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公众图书馆,传统图书馆使用作家的作品并不向作家交费,许多图书馆读者查询还要收费,为什么对网络上使用就不能忍受呢?还应看到网络的发展,为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提供了新的天地,作品上网不会影响作品在传统载体上的发行量,反而会扩大作品和著作权人的影响,所谓我精彩你也精彩。著作权人也应该为网络的发展,特别是发展初期尽点力,况且网络传播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均不可能构成损害。,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引发的思考(3),尽管我国目前已在涉及电子商务的某些方面已颁布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全面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还迟迟不能出台,而有关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已不适应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情况造成了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书面文件形式出现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有助于弥补我国现有法律的缺陷,确保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有法可依,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人们在关注此案的过程中,更为关注由此引伸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许多专家提出: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信息生产者,加工者,传递者,使用者,应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持其利益平衡?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尤其重要。,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引发的思考(4),1998年4月,世纪互联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名为“小说一族”的栏目,该栏目中的作品均是从其他网站上下载而来,并提供免费服务,这其中就包括了著名作家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1999 年6月15日王蒙、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6位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站上,未支付稿酬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推上法庭。9 月18 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世纪互联网向6 位作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80元。以法院支持原告告终。世纪互联网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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