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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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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知识.ppt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目 录1 建筑施工安全概论2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知识与作业人员权利义务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5 高处作业安全知识6 施工消防安全知识7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知识8 季节性施工安全知识9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10 施工现场急救知识11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知识附录,1 建筑施工安全概论,1.1 安全生产知识概述1.2 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1.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据统计,建筑业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死亡人数列在交通、煤炭等产业之后,排在第三位。近几年,全国建筑施工死亡人数每年都在一千人左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历来是国内外建筑施工管理的重点。同时,建筑安全事故多数与特种作业有关,尤其是起重机械拆装、施焊切割等施工作业中,极易发生倾覆、坠落、坍塌、触电和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1安全生产知识概述安全生产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最基本需求,不仅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家庭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产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111 安全生产术语(1)危险,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对人、财产或环境具有造成伤害的潜能,是系统呈现出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具有导致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生产活动中断的趋势。危险的程度或严重性,用危害发生的概率、频率或者伤害、损失的程度和大小衡量。(2)安全安全是指系统中免除了危险的状态,是系统呈现的另一种状态,也就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因此,安全是与危险、威胁、事故等状态和结果相对应的。(3)事故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伤害、疾病、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负面事件。,(4)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与生产的关系(1)安全生产的内涵所谓的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而采取的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设备和设施免遭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障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从安全生产的内涵看,安全生产属于由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科学范畴相互渗透、相互交织构成的保护人和财产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的综合学科。其中,社会科学部分研究立法、监察、组织、管理;自然科学部分研究防止事故发生,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自然危害所必需的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2)关系安全与生产的辩证从安全生产的概念来看,安全生产无处不在;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安全就伴随着生产而存在。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对立统一,是与文化、政治、经济和科技水平密切相关的,无限夸大安全生产与盲目忽视安全生产都是错误的。安全生产的宗旨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3)安全生产的意义1)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2)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如果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只重视生产,重视经济工作,轻视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必然造成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势必影响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3)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经济的发展。1.1.3 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02年在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俗称为“安全生产八字方针”。2005年在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又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补充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俗称为“安全生产十二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有如下含义:(1)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有效防范事故,综合治理隐患,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2)“安全第一”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生产应该服从安全;,(3)“预防为主”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技术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4)安全生产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1.1.4 安全生产的工作原则根据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一票否决”原则。生产必须安全,不得从事没有安全保障的生产。(2)“两管五同时”原则。安全与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査、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三同时”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四不放过”原则。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査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1.1.5 安全生产的要素(1)安全文化。也即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永恒主题。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中心,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別人、不被别人所伤害。(2)安全法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行为,包括国家的立法、监督、执法,企业的建章立制、检查考核、经济奖罚、职位升级等。,(3)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部门、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奖罚制度。在企业层面,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企业,应当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明确部门、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考核机制,奖罚分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4)安全投人。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人。安全生产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安全生产投人不足。(5)安全科技。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控和防护水平。如施工现场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烟雾探测自动喷淋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等。,1.2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为人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提供理想的场所,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之一。建筑施工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各类生产活动的总和,在现代社会,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描绘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指定的地点、空间,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工程施工等。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施工现场,也叫工地。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业统称为建筑业。1.2.1 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生产活动的最终物质成果是建筑产品。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与其他产品生产过程存在诸多不同。(1)固定性。建筑产品固定在一个地方制造,位置不能移动,绝大多数施工活动都在这个地点完成。,(2)庞大性。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体形庞大。(3)多样性。建筑产品的使用功能、外观形状各异,即使同一类的工程,也是千差万别的。(4)总体性。建筑工程是由多个功能部分共同组成的,每个功能部分又是由许多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加工、装配组合而成。这些特点还决定了建筑施工活动具有生产流动性大、露天交叉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和劳动强度大等特点。1.2.2 建筑施工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筑产品的特点必然带来了施工生产的流动性、一次性、长期性、多变性等,这些特性又必然带来了安全生产的复杂性。(1)施工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固定性,必然带来生产的流动性,劳动者不但在建筑物各个部位移动工作,而且在不同的施工现场流动,作业环境在不断变化。在不熟悉的环境中作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2)施工生产的一次性。由于建筑产品多样性,决定了施工生产具有一次性和单件性。这使施工生产很少能像其他产品按同一模式进行完全重复性的作业,不能完全照搬过去的经验,使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呈多变状态。(3)施工生产周期长。由于建筑产品具有总体性,因此建筑产品总体完成后,体积庞大,结构复杂,有的高达几百米,有的长达几千米。要完成一个建筑产品所需要的时间,少则几周,多则几年甚至几十年,长期地、大量地投人人力、物力、财力,必然要经历较多的变量。这也使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呈多变状态。(4)施工生产具有连续性。施工生产一旦开始,就要连续进行,轻易不中断。各阶段、各环节、各工种必须衔接协调,多工种、多工艺、多个作业面、多个高程交叉作业现象较普遍。在一个有限的场地、空间上集中了大量的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等进行作业,存在大量的噪声、热量和粉尘等有害介质,作业环境极其复杂,形成多个危险点.不安全因素较多。,(5)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多。建筑施工70%以上为露天作业,90%以上为高处作业,导致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例如,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等环境影响大,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体力和注意力下降,雨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面湿滑;高处作业容易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等。(6)体力劳动多。尽管建筑行业已发展了几千年,但大多数工序至今仍然是手工操作,繁重的体力劳动较多。大量的人员在狭小的作业面施工,往往相互产生不利于安全的影响;单调的手工劳动和繁重的体力劳动容易使人疲劳、分散注意力、错误操作,从而导致事故发生。(7)劳动者素质较低。由于建筑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对劳动者的要求不高,因此建筑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偏低。同时,由于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作业知识缺乏,违章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1.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1.3.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概念,(1)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所谓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主要包括:1)建筑电工作业;2)建筑架子工作业;,3)建筑起重司索信号作业;4)建筑起重司机械司机作业;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7)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现场虽然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和爆破等特种作业,但目前暂未纳人建设主管部门管理。(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所谓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目前,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管理。1.3.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条件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本特种作业工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4)接受专门安全操作知识培训,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样式见图1-1。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否则,不得独立上岗作业。1.3.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范围为了规范各工种的岗位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规定的6个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划分为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11个岗位工种,各岗位工种的具体操作范围规定如下:(1)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具体讲是在建筑施工现场直接从事临时供电线路、配电装置的敷设、安装、测试、维修、检查、拆除等作业的人员,一般不能从事建筑工程电气安装作业。(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一般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以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的搭设、拆除等作业。,(3)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一般不能从事普通脚手架的施工作业。(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一般不得从事汽车式、轮胎式和履带式起重机驾驶操作。(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不包括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7)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不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一般不能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作业。(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一般不能从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作业。(1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一般不能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作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知识与作业人员权利义务,2.1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2 建筑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3 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规制度的框架下,政府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保障生产正常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知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护好自己,不伤害他人。2.1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与劳动者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地方人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属于安全生产法规的范畴。,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分为以下几个层次:2.1.1 宪法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确定了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髙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是对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1.2 法律,狭义地讲,我国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国家法律范畴。建筑法律是建筑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目前我国颁布的建筑法律主要是建筑法,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还有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21.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建筑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条款和管理全国建筑行政工作的需要制定的,是对法律条款中涉及建筑活动的进一步细化。目前我国颁布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还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2.1.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以下两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2)较大的巿(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巿、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根据本行政区建筑行政管理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就是地方性行政法规,如山东省建筑巿场条例、上海巿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2.1.5 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全国行业、部门内具有约束力。建设部门规章一般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定.并以建设部令的形式发布,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2)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巿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建筑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等。,2.1.6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在我国技术标准由标准主管部门以标准、规范、规程等形式颁布,也属于法规范畴。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等四个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国家标准发布顺序号及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如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4一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2006)等。,(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霄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该自行废止。建筑行业标准主要有:城市建设行业标准(CJ)、建材行业标准(JC)、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现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代号在部分行业标准代号后加上第三个字母J,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和冷轧扭钢筋(JG1902006)等。(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辖区内统一的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2.2建筑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2.1 建筑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是构建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坷大基础。此外,还有劳动法、消防法等也对建筑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规范。(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II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确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4)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安全生产后果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34、135、136、137、139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发布,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汀,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消防设计、审核、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履行的消防责任和义务逐一进行了规范。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等。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还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2.2.2 建筑安全生产主要法规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在建设领域的具体实施。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1)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2)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承担的相应安全生产责任。3)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十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査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涉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有六项,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施行。该条例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其他法规还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査、事故预防和调査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建筑安全生产主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作了规定,建立了设备的购置、报废、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制度,明确了起重玑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见附录一)于2008年1月28日由建设部以建质2008 75号文下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条件、考核、证书发放、从业和监督管理等。(3)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7月28日,建设部以建办质2008 41号文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见附录二),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目的、考核机关、操作范围、考该对象、考核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2.3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3.1 从业人员的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权利。获得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作业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施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施工单位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了解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作业人员了解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高处作业、机械设备运转等存在的危险因素等,这不仅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对其提高防范意识,实现自我保护,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途径。(3)有权了解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不得隐瞒、省略,更不能欺骗作业人员,这既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陚予作业人员的知情权。这有利于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施工作业人员直接从事施工作业,对本岗位、本工程项目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能够提出一些切中要害的、符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有利于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工作当中的失误。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作业人员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至监察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査处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作业人员的检举、控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侵犯了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法律赋予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筑活动具有不可预测的风险,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法律赋予作业人员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对于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十分重要的。,(7)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对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论固定工,还是合同工;无论是正式工,还是农民工;无论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只要是在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就必须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8)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伤保脸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9)享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其主要作用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施工作业人员因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施工作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3.2 从业人员的义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根据科学规律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严格遵守是每一个作业人员的法律义务。,(2)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是建筑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之一,其是否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直接决定着施工过程能否安全。(3)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义务。1)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安全防护用具的构造、功能,掌握正确使用的有关知识,在作业过程中按照规则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2)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构造和性能,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遵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具备的安全知识的义务。建筑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保障安全生产,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施工作业人员有权享有、有义务接受社会、单位和工程项目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作业人员直接承担具体的作业活动,更容易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2.3.3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冒险作业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所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对犯有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有关人员所给予的一种制裁处理。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通常有以下六种:警告,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罚款,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取消组织或个人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行政拘留。属人身罚,指特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俗地讲,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人违反刑法相关条款,所应承担的应当给予刑罚制裁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触犯刑法的,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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