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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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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3) 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北京市标准化办法,规范北京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高质量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现 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3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发挥地方标准在推进首 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 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 求,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含 修订,下同)、宣贯、实施、复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或参与制 定的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纳入本市地方标准,由北京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 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化工作,对地方标准进行归口管理,开展地方标准化研究, 构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地方标准制 定、宣贯、实施和复审等。第四条 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 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 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禁 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的技术要求;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 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应当遵循市 场规律,满足创新需要,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和新模式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 上合理。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 制定工作。第八条地方标准制定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地方标准制定全过程相关材料。第二章立项第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 研究项目。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 术要求,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体系相符合;(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如申报强 制性地方标准项目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 进行风险评估;(五)标准化对象、目标明确;(六)标准技术内容成熟,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有实际应用且效果良好;对保障首都减量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 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完成二类项目研究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地方标 准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制定项 目,申请单位应于征集时间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立项申请。任何单位和个 人均可以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需求研究处理。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作为第一主编单位未按期完成报批 的地方标准项目。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 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专利、商 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其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 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应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 文件。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在项目申报书中进行说明;(四)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地方标准草案,草案应达到能够公开征求意 见的程度。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立项申请进行归集和遴选,遴选可以采取评 估、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将拟立项地方标准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查。审查通过 的项目纳入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第十四条 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其 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年增补一次,增补项目应为本市急需 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增补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和年度立项的申请与审批 程序相同。第十六条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修订类地方标准快速立项机制,主编单位可随 时提出修订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申请材料中应明确地方标准修订的原因、主要 修订内容和意见协调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确认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 准。第十七条已立项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名称变更、拆 分、合并以及确需调整第一主编单位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审核确认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 完成项目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判后提请市市场监管局终止项目。第十九条 一类项目一般应当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18个月内完成报批 工作,二类项目转一类项目的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转一类项目的申请 工作。确因实际情况未按期完成的一类项目,主编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 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 予以延期。逾期未能完成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终止项目(修订项目除外)。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按规定重新申请立项,终止的一类项目次年不予 重复立项,终止的二类项目不予重复立项二类项目。第三章起草和征求意见第二十条主编单位应当成立地方标准编制组,负责地方标准编制,并对其 进度、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主编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并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地方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的地方标准起草计划并提 请召开地方标准启动会;(-)按照计划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地方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协助完成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主编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编制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 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地方标准启动会,对地方标准起草 计划等内容进行审议。第二十三条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研究论 证、试验验证;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市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应当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相关要求;不得通过制定地方标准 调整行政管理职权。第二十四条主编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标准起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 说明并征求相关方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 求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主编单位应结合相关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地方 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自查,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 总处理表、编制说明、合法性自查表和公平竞争自查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二十六条 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征求其他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专家初 审,并就合法性、公平竞争等情况提出意见。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 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并具有一定代表性,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初审应 当形成会议纪要。专家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标准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协调一致;(四)标准是否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规定相关要求;(五)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条文说 明是否与标准正文内容和含义相一致;(六)标准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七)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充分进行风险评估;(A)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九)标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第二十八条 主编单位应当结合专家初审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 改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市场监管局同步在官方网站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九条主编单位应结合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 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审核确认后,报市市场监 管局。第三十一条 一类项目一般应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9个月内完成征求 意见稿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初审工作,地方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 意见汇总处理和送审工作。第四章审查第三十二条 审查组专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 确定。审查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第三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组织召开地方标准审查 会,对地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需求与目的;(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三)标准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五)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需要 时,可对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六)标准文本编写是否规范;(七)强制性条文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审查会应有不少于审查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查 组应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审查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 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三十四条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会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 准报批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批材料包括:(一)地方标准报批稿;(二)编制说明;(三)审查会议纪要、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和会议签到表;(四)标准简要说明;(五)地方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当报批地方标准名 称与立项项目名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及知识产权持有 人授权文件;(六)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材料。第三十五条 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方标准报批稿内容已按照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地方标准报批稿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相关要 求,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三)编制说明内容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地方标准的编制过程,有关技术资 料齐备;(四)标准简要说明内容完整;(五)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制人员名单已经过核定;(六)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己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 文件。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报批材料审核确认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 准。第五章 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开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由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市场 监管局联合发布。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 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报批前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三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方网站公布现行有效地方标准文本。第六章宣贯和实施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主编单位 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 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第四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地方标准实施,加强标准与相关法律法 规的配套衔接;组织主编单位等对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 析与评估,并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七章复审第四十三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变化、政策 调整、实施等情况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3 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三)科学技术发展;(四)社会需求发生变化;(五)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六)实施过程发现问题。第四十五条主编单位应对复审提出初步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 止,修订的项目应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对主编单位提 出的初步建议进行复审,形成复审建议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八章京津冀标准第四十七条 京津冀标准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组织制定, 可分为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牵头标准。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将北京牵头的京津冀标准立项、征求 意见、送审、报批材料提供给天津市、河北省住建部门;积极参加天津市、河北 省牵头的京津冀标准制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京津冀标准复审应由牵头部门组织,三地共同确定标准继续有 效、修订或废止。当三地复审意见一致时,如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则继续实施地方标准;如地 方标准需修订,则按本规定履行地方标准修订程序;如地方标准需废止,按规定 发布地方标准废止公告。当三地复审意见不一致时,不再作为共同制定标准,各地分别开展后续工 作。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 398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2 .北京市地方标准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声明3 .北京市地方标准起草计划4 .北京市地方标准启动会议纪要5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6 .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7 .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8 .北京市地方标准合法性自查表9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平竞争自查表10 .北京市地方标准专家初审会议纪要11 .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12 .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13 .北京市地方标准简要说明要求14 .北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15 .北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表16 .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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