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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工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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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工会法.ppt

    ,第5章 劳动就业第6章 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第5章 劳动就业,5.1 劳动就业概述5.2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5.3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5.1 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从社会价值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使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报酬的职业。它具有以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具有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年满16周岁;外国公民应年满18周岁。2.公民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的愿望。3.其结果必须是获得了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国际统计协会确定了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为,即凡是在规定年龄之上具有下列情况的都属于就业人员: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等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二、劳动就业权(一)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劳动就业权也称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宪法确定的劳动权是指我国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劳动就业权与劳动权的区别在于:劳动就业权是相对于失业而言的,在其内涵中,除有劳动权的内容外,还包含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的是职业劳动;劳动权可以是职业劳动,也可以是非职业劳动。,(二)劳动就业权的特征1.权利实现要求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就业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受劳动过程实现的客观规律的制约,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不完全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存在。2.内容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报酬的两个权利的结合。而且,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是劳动就业权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3.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当受诸多因素制约,有就业愿望的公民不能就业时,公民不能就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国家主张权利,只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或社会救济金。,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双向选择)。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自愿组织就业。自愿组织举办各种集体经济组织。4.自谋职业。如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等。5.国家安置就业。复员军人、烈士子女等。,5.2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训练为核心的就业服务体系,汇集劳动力流动和用人单位用工的需求信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牵线搭桥。二、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1.平等就业。指我国公民,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2.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结合社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职业。三、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特殊就业群体是指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等。四、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中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童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5.3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一、职业介绍的概念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二、职业介绍机构(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资金;,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为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且为事业单位性质;后者可以是公益性,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如是营利性的则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2.开设的程序不同。3.服务的对象不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4.收费标准不同。三、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及程序1.内容(1)信息服务。(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等。(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生涯设计等。(4)介绍服务。(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等。,(6)服务管理。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等。2.程序(1)接待登记。(2)提供信息。(3)面谈。(4)职业指导。四、就业服务(一)我国就业服务的管理体制我国的就业服务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统一领导和分级、分行业管理的体制。(二)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1.就业登记。2.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3.就业训练。4.失业保险。,第6章 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第一节 工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第二节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第三节 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第四节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第五节 工会有权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第六节 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6.1 工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一、工会法的概念调整劳动关系时,不仅需要直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有一批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法规。工会法就是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之一。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立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5.联合工会,即由各个单独工会联合组成的工会组织。而就一国范围内的工会组织体系而言,在西方国家有两种模式:(1)一元化工会组织体系,即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工会组织体系,各种形式的工会组织都是同一个全国性工会联合组织的成员,在各个雇佣单位一般只有一个工会组织。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的工会组织体系属于这种模式。(2)多元化工会组织体系,即在全国并存着几个不同的工会组织体系,没有一个统括全国各种工会组织的全国性工会联合组织,在各雇佣单位通常不止存在一个工会组织。如在法国和意大利,工厂一级就同时存在几个不同政治派别的工会。,二、西方国家的工会在西方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一)各国工会组织形式1.雇佣单位工会,即以被雇于同一雇佣人的雇工所组成的工会。2.职业工会,即从事同一种职业或相类似职业的雇工所组成的工会。3.产业工会,即同一类或类似产业内的上下一切雇工组成的工会。4.材料工会,即不论职业区别如何,以其职业所使用材料的种别而组成的工会。如木材工会、金属工会。,(二)工会法律地位按照西方国家关于工会的立法,对工会法律地位有以下基本规定:1.工会只能是雇工的团体,并且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工的集合。立法上大多对工会会员资格作了限制,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工会。2.工会不得有政治、经济目的,即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不属于政治性组织和经济性组织。有的国家(如美国)明文禁止工会追求政治目的;有的国家(如法国)只允许工会具有为法律所列举的目的,而在这种列举式规定中,政治目的未包括在内。至于经济目的,在大多数国家被禁止。但对于工会以增进会员利益为目的所办理的合作社等事业则不为法律所禁止。,3.工会具有公法人性质。即工会作为社团,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国家(如法国),工会当然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国家(如德国),工会需经有关部门登记才可取得法人资格。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三、我国工会的性质和职能(一)我国工会的性质1.阶级性。我国工会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所组成,即有资格成为工会会员的只限于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农民和个体工商户,都不能参加工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代理人和私营企业中的业主也不能参加工会。2.群众性。凡属职工,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3.自愿性。4.政治性。我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工会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负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任务。(二)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能1.维护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有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参与职能。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本企业有关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3.组织职能。工会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等。4.教育职能。四、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按行政区划建立的省级、市(县)级地方总工会是工会的地方领导机关;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全国和地方的产业工会,作为本部门的工会领导机关;,基层工会是建立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工会基层组织。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有: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3.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选举的代表和委员会组成人员;4.下级工会组织受上级工会组织领导;5.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的同意。,五、工会法和劳动法的关系P88有学者认为工会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学者主张工会法属于劳动法的范畴:1.以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讲,应属于劳动法的范畴。2.就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任务来看,它应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3.工会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但并不是每一个基本法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工会法是重要的劳动法。4.按传统的做法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工会法作为劳动法典的重要内容。,6.2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一、工会的性质和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二、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6.3 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由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三、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参与管理主要是通过工会组织与经营者建立的协商会议制度进行,6.4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一、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二、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三、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四、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6.5 工会有权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一、工会代表参与组成企业调解委员会,行使调解权二、工会参与组成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6.6 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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