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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税收政策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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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税收政策简介.ppt

    农产品税收政策简介,浙江新昌国税 吴砺勇点击链接加入税务会计群307680718,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修订,2014年6月,根据税务交流群(QQ群号:1680168)成员的意见,对其中自产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问题(财税201275号)做了修订。,内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值税,销项免税,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核定扣除,增值税-销项,一、低税率 13%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三、免税 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销项-免税,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包括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林场、茶场、养殖场、渔场、个体工商户、家庭承包经营农场以及农户。,增值税-销项-免税,农产品:一、农林牧渔业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二、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腌制等工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增值税-销项-免税,下列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一、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熟食品;二、罐头(果蔬肉蛋鱼);三、精制茶(17%)、边销茶(名单免税)、药茶和茶饮料;,增值税-销项-免税,下列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四、蜜饯、炒制果仁坚果;五、中成药、矿物中药原料;六、调制乳(17%)、奶制品;七、食用植物油(13%),增值税-进项-13%税率,一、13%税率(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180日内认证通过,当月抵扣(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开具180日内稽核比对。相符的,通知当月抵扣;不符的,180日修改核对;核对通过的,通知次月抵扣;逾期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收购发票,二、13%扣除率(一)农产品收购发票五点要求:省、市1、按规定时限、顺序、范围如实开 具,发票与实物名称、发票与货款 金额、投售人与收款人、收购业务 与物流均一致,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进项-收购发票,2、用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或者农户联合投售的自产农产品;3、按投售人逐笔开具,填列身份证;100元以下免填身份证,农业龙头 企业5000元以下或自产农产品购销 合同免填;,增值税-进项-收购发票,4、现金支付需收款方(投售人)签字5、个人5千元、集中收购1千元以上、单位货款(1000元)须通过银行结算,增值税-进项-收购发票,不得使用收购发票、不得抵扣:1、向贩销户收购(联合投售除外)收购非自产农产品2、农产品未用于加工经营,如燃料、建筑物等;,增值税-进项-收购发票,3、携带空白发票到县外开具,农业龙头企业省外开具、未经批准 到县外开具;4、未按规定填身份证、农户签字,增值税-进项-收购发票,5、个人5千元以上、集中收购1千元以上、单位的货款未通过银行结算。,增值税-进项-普通发票,(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改为县内开具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普通发票,2、贩销(非自产)农产品(1)缴纳3%增值税的自开普通发票 税务代开普通发票(无免税字样)(2)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普通发票,3、怎样判断农产品发票是可抵扣的?(1)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2)税务代开专用发票(开3%抵3%)(3)税务代开普通发票(征3%抵13%)?(4)农产品收购发票(抵13%),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三、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起(二)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浙江采用投入产出法,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四)主要内容:1、不再执行购进扣税;2、销售时按行业平均值以耗定扣;3、期初库存已抵扣进项转出。,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五)优点:1、提高扣除率,与产品税率一致;2、不必纠结于扣税凭证;3、低耗高产企业有竞争优势。,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六)缺点:1、期初库存进项必须一次性转出;2、库存核算工作量大;3、销售必会产生税款,难以调节;4、未解决自产原料抵扣难题。,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七),财政部、税总发文 要求各省扩展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请茶叶等行业单位和协会重视!,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一、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一)资金拨付文件(二)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三)资金单独核算 计入收入,计算时再减除 费用、资产折旧摊销,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一、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农作物、药材、林木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畜禽的饲养(四)初加工、农业服务业 费用、资产折旧摊销,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花卉、茶和香料作物(二)海水、内陆养殖(渔业)(三)牲畜家禽以外的饲养(四)观赏性作物的种植,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条件,财务核算健全,事先备案,项目单独核算,1,2,3,谢谢!,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返回,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蔬菜。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烟叶(四)茶叶。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五)园艺植物。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六)药用植物。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七)油料植物(八)纤维植物(九)糖料植物(十)林业产品。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十一)其他植物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各种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动物皮张(四)动物毛绒。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五)其他动物组织返回财税20099号。返回农产品目录。返回精制茶目录,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返回。返回财税201275号,财税2011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返回,税总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2011年第38号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返回,国税发1993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二、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花椒油2011年第33号税总公告。返回,税总公告2013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返回,浙国税流200640号,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浙国税流200640号: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收购加工、收购经营)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准予领购;按七项要求使用收购发票(票面真实齐全、票物款相符、按投售人逐笔开具、现金支付收款人签字,支票支付收款方与投售人一致、限县内开具);农业龙头企业在发票填写身份证、金额等方面可放宽,报批后可在省内跨县市。下列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向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委托集中收购、向个人购进5000元以上)。返回,绍市国税函20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函20106号: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同时符合四条件;使用收购发票符合四规定(限于免税农产品、按投售人逐笔开具、附投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当地政府自产自销证明、限县内开具);农业龙头企业在发票填写身份证、金额等方面可放宽,报批后可在省内跨县市。向个人以外的出售方收购农业产品,或委托集中收购,1000元以上货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返回,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技文体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人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返回绍兴规定。返回收购发票目录,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增值税。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农产品开3%抵13%,这个漏(lu)子捅得够大。该Bug“媲美”代开货运专票开3%抵7%,小伙伴们都惊呆了?!据说江浙沪之间约定农产品生产单位的免税普通发票继续抵扣。】返回。返回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扣除,按行业平均值以耗定扣,不再实行购进扣税;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需转出。浙国税函2012108号文件规定:浙江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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