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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身状态检查-星元医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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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身状态检查-星元医院.ppt

    病历处方 书写基本规范,星元医院医教部,病历的功能,1.诊治疾病的原始记录 2.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3.支付凭证 4.真实反映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5.法律的可靠证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四条 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 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度量衡单位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m(米)、cm(厘米)、mm(毫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g(微克)。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七条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划),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辩,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 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修改时一律用红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将每段修改完后于段末签名一个)具体要求如下: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如仅供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主治医师应及时审阅进修医师及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正、副主任医师要经常督促检查病案质量,并对与自己的有关记录亲自修改并签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申请会诊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死亡)小结、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等重要记录应有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签名。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方式书写,急诊、抢救要写时间,如2010年12月29日下午3时25分写成2010-12-29 15:3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要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或/和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的记录。入院记录还包括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10大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住址或单位、联系人),(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主诉应围绕主要疾病描述,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不超过20个字;主诉一般用症状学名词,不能用诊断或检查、检验结果代替症状。但随着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有的患者在健康检查中检出了异常,而此时患者确无临床症状时,也可将异常结果作为主诉。如:“?天前查体发现脑梗死”、“胆囊结石术后2个月”等。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但一般不超过3个。在描述时间时,要尽量明确,避免用“数天”这种含糊不清的概念,急性病、短时间内入院时,主诉时限应以小时、分钟计算,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全过程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写,其主要内容包括:起病诱因、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治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个人史:记录出生地有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如有烟酒嗜好者应注明程度,特殊嗜好如药物或食鱼生史,有无冶游史等;劳动职业必要时说明工作环境与条件(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或放射性物质接触史等)。婴幼患儿记录喂养史。,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或死亡原因、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经期日数/经期间隔日,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颜色,有无血块、痛经、白带等情况。生育情况按下列顺序书写:足月分娩一早产数一流产或人工流产数一存活数。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状况,死亡原因,应注意描述家族中两系三代有无与患者类似病,有无家族遗传性、免疫性和精神性疾病。,体格检查(略)。专科情况:应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诊断(或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或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主要诊断在前,其他诊断在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签名:入院记录书写者的签名:主治(或以上)医师/住院医师,入院记录的书写格式一般项目(出生年月日后面的具体几点几分去掉)主诉:(反映主要诊断)现病史:(主要症状的性质、特点,疾病的演变过程,鉴别的阴性症状)既往史:各病史要按顺序书写,不得颠倒个人史:月经生育史:月经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体温:;呼吸:;脉搏:;血压:。(要和入院时体温记录单生命体征相符合)。一般情况等.(神经系统查体):腹壁反射、提睾反射正常,双侧肱二头肌腱反射、膝腱反射、跟腱反射正常,双侧Hoffmann征、Babinski征阴性。颈软,kernig征、Brudzinski征阴性。辅助检查:住院前与本次住院有关的检查。要写明检查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初步诊断:1.2.医师签名:手签:入院诊断:(入院48小时内,主治医师查房后写入院诊断,之后发现的诊断写补充诊断)1.2.医师签名: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手签:时间:(入院诊断时间,在入院48小时内)补充诊断:1.2.医师签名:手签:补充时间:修正诊断:1.2.医师签名:手签:修正时间:最后诊断:1.2.医师签名:手签:时间:,注:如入院记录系主治医师书写,则可直接写入院诊断,而不写初步诊断,如入院诊断和初步诊断相同,上级医师只需在病历上签字,则初步诊断即被视为入院诊断。,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书写特点:1、主诉: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体征)及持续时间。2、现病史: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3、其它记录要求同入院记录。,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24小时内出院(死亡)入院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对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或死亡)的患者,其记录内容及要求如下: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死亡患者加写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24小时内出院(死亡)入院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1、由经治的住院医师在患者出院(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2、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应在患者出院(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签名;3、24小时内出院(死亡)患者可免写首次病情记录和出院(死亡)小结;4、可用表格式病历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程记录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急症入院的)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要注明记录的具体时刻)。1.病例特点: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并写出鉴别诊断。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首次病程记录示例2013-07-19 12:13:07 首次病程记录病例特点:1.患者为老年男性,急性起病。以“”主诉于入院。2.现病史内容及一般情况。3.既往史(可以不写)。4.查体:。病历中任何字体不要加粗,5.辅助检查:(入院前的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主诉要反映主要诊断)1.;2.;3.。诊断依据:(写为查体、辅助检查同上者,均视为诊断依据不充分,按此扣分,可写主要有关的阳性体征及阳性辅助检查,不必详细罗列不必要的内容)1.。2.。鉴别诊断:(诊断明确,无需鉴别视为无鉴别诊断,按无此项扣分)1.。2.。3.。诊疗计划:(危重患者要写清楚上级医生治疗措施及向家属告知情况)1.级护理;2.普通饮食;3.查肝功、血脂、尿常规、肾功、电解质、血常规、凝血系列、心电图、头颅MRI等;4.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5.给予等治疗。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连续住院半年至1年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日常病历记录应当至少7天记录一次,对连续住院12年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日常病历记录应当至少10天记录一次,对连续住院2年以上病情稳定的精神病康复患者,日常病历记录应当至少30天记录一次。(旧: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要及时反映病情变化,分析判断,处理措施,疗效观察,更改医嘱的时间,辅助检查结果的分析及处理措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的诊疗意见等的记录。主治(或以上)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或以上)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旧:至少每5天一次)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对疑难、危重病例至少每周有一次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医师的查房记录,内容包括查房时间、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交(接)班记录 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阶段小结 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抢救记录 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家属等。同时要记录现场的患者亲属姓名及关系,以及他们对抢救工作的意愿、状态及要求。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旧版无)卫生部:签署麻醉同意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卫)除一些由手术者兼行的局部麻醉外,凡施行其他麻醉者都必须填写麻醉记录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出院记录 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死亡记录 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旧:家属是否同意尸体解剖亦应作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上级医师要签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病历书写时限要求,书写时限,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病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时,等同于把医院、医师的问题暴露在法庭审理中,院方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医疗工作中没有过错,反而在法庭上帮助患者或家属证实了院方医疗工作中确实存在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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