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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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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ppt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一、企业税务风险的理论认识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三、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一、企业税务风险的理论认识(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纳税风险规避措施失败或者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法规而受损的可能性,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企业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而减少应得的经济利益的风险。,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二)税务风险的种类1、税务违法风险。如:取得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前列支。2、非故意行为导致结果违法的税务风险。如:白条列支费用、加速折旧未报积税务部门备案。3、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企业税务风险。如:个别税务人员业务不熟或不负责任。4、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如:因资金困难预徼不到位。,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三)现阶段税务风险对企业可能的影响1、税务风险必然严重损害企业信用。如银行贷款受限。2、税务风险必然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如滞纳金、罚款等。3、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如经营决策受限。4、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如人才引进、政府补助等。,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四)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1、事前谋划不足。如不了解税法规定产生涉税风险。2、事中内部控制缺失。如涉税风险没有及时控制形成纳税风险。3、事后治理沟通协调缺位。4、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一)健全制度基础1、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内部控制能够帮助我们绕过途中陷阱到达目的地。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实质解决的是制度问题,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新部分,税务风险管理包括企业内部税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和授权,风险评估和重要业务流程内控,技术运用和信息沟通等内容。,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总称。小企业不具备自行进行独立税务核算能力,可选择外部税务代理机构代劳,但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且信誉度较高倒的代理机构。一旦形成稳定委托关系,因其对本企业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长期合作,不宜频繁更换。,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二)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企业要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认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三)适时监控税务风险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三、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一)风险防控的关键,把企业纳税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二)适应税收环境,避免税务不明确事项引发涉税违规(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四)防范税务风险要从企业老板做起(五)私车公用的风险规避(六)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七)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利息处理潜藏税收风险(八)企业亏损弥补注意十项涉税风险,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九)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风险控制1、准确把握资产损失内涵 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与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相比,25号公告删除了文件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样。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经营管理相关,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防范和化解自行申报制度带来的风险 25号公告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向上的重大变化。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审批了,但相应的涉税风险却增加了。因为以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已报批,就会有准予扣除多少的批文,有了批文企业的税收风险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问题,也主要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企业最多补税就可以了。但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就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要缴滞纳金或罚款。,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3、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4、注意申报扣除时间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不管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申报扣除都要求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调节不同年度利润,规避纳税义务。,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5、分清申报的种类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1)清单申报的项目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专项申报的项目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条规定: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6、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3)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扣除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7、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8、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三章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十项内容: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包括七项内容:,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9、资产损失的申报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一式三份),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企业留存备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买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单据;与存货正常损耗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销售、转让、变卖、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2,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企业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3)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第四条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别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3,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4)网上申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于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材料,同时需对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完整留存备查。,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根据闽国税函20124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模块使用说明的通知规定:对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省局在“税源风险管理系统”开发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子系统,该子系统共有四个模块,分别是“资产损失申报管理录入”、“资产损失申报管理查询”、“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统计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统计表”。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到申报大厅,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纸质件),纳税服务厅人员应及时从上述模块人工录入(系统有提示)。,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5)申报期限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符合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注: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十)及时学习新税法,降低税收风险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1)财税2011第117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注:1、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2、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1)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3)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4)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5)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6)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7)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8)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6、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5日 财税201210号)(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7)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8、国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9号)(1)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 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額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額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1)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2)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4)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6)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21日 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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