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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与配套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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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与配套政策解读.ppt

    企业所得税法与配套政策解读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秦九凤 2013、2,往年汇算清缴时存在四类问题,问题一:收入界定不清 1、收入范围不清 2、收入确认时间不明确问题二:税前扣除不清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2、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 3、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5、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问题三:资产损失未按申报扣除问题四:税收优惠未能按规定进行备案,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1、2013-01-10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2、2013-0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3、2012-12-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4、2012-12-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5、2012-1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 6、2012-09-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45号 7、2012-09-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83号 8、2012-0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9、2012-08-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10、2012-08-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 2012-07-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7号 12、2012-06-27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13、2012-06-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14、2012-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15、2012-06-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16、2012-05-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17、2012-05-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18、2012-05-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247号 19、2012-05-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20、2012-0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5号21、2012-0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3号22、2012-04-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01230号23、2012-04-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4、2012-04-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226号,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25、2012-04-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26、2012-04-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7、2012-04-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28、2012-04-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29、2012-03-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3号 30、2012-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1号 31、2012-0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32、2012-01-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33、2012-01-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 34、2012-01-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总局目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有哪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规定,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总局目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有哪些?,1、2013-01-2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2、2013-01-8 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2013-01-6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4、2012-12-19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的解读 5、2012-12-7 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的解读 6、2012-08-20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7、2012-08-13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的解读,总局目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有哪些?,8、2012-07-16 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的解读 9、2012-07-1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0、2012-06-21 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11、2012-05-31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12、2012-05-31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3、2012-05-9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14、2012-04-25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5、2012-04-25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基本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申报表主表的区别,税法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8、19、20条)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第一款)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4条)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1条),内容纲要,第一部分:收入确认政策解读第二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解读第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第四部分:企业资产损失与亏损弥补第五部分:征收管理,第一部分:收入确认政策解读,1、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差异2、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差异3、几种特殊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4、销售折让与退回5、买一赠一6、视同销售7、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与收入相关几条重要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88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1、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例1:甲企业2010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10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 800 贷:库存商品 800税收处理: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作纳税调增;确认销售成本800万元,作纳税调减。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税收申报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申报表,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2、收入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2、收入确认时间(国税函201079号),3、几种特殊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4.销售折让和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关键:跨年度折让可退回该如何处理?如2011年2月收到一批2010年12月销售的退回货物,售价200万元(不含税),成本100万元,则企业该做如何处理?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不同税种对折扣规定有区别,1、营业税: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缴纳营业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一律不得扣除折扣额。营业税细则2、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875号: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可以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取消了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限制,国税函发【1997】472号废止。思考:甲企业销售房屋价格5500元,由于乙企业购买数量达到要求,按5300元销售。但开具发票按5500元。营业税计税依据=5500 企业所得税=5300,5、买一赠一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对于将外购的商品用于赠送,会计按购入成本作为销售费用或成本处理,不作收入。税收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收入。,5.买一送一:,思考 甲房地产企业承诺,购买一套100平米的住房,可以赠送两部空调。问:赠送的空调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增值税?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结: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细则规定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5.买一送一(续),2.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捐赠,应当将取得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思考:甲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成本价80,售价120),赠送B产品空调(成本价10,售价20)借:银行存款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发产品120*120/(120+20)=103 空调120*20/(120+2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开发产品80 空调10 贷:库存商品开发产品80 空调10,6、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计税价格:自制的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外购的购入时的价格与国税发200631号文区别: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再视同销售。,申报表将视同销售收入分为: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关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例1:(无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成本价2.5万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万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假设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试析甲企业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会计处理:换入的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617%=3.52万元 借:固定资产B产品 3.52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税收处理:(申报表填写)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6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5万元。应当视同销售,仍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7、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政府奖励企业的贡献奖奖金或实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端州)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这条政策针对的主体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是目前针对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的特殊政策。,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_强调纳入预算管理财税200987号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总结,财税2008151号: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财税200987号:放宽了不征税收入的界定门槛财税201170号:释放了不征税收入认定期限,国税函【2008】159号 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怎么填表?申报表,第二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解读,1、税前扣除的原则2、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税前扣除原则,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前扣除一般规定,1、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1、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工资薪金,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前款所说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关键:1、发生2、合理3、工资薪金列支范围,旧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财税2006126号),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了具体规定(略)。,如何确定发生?,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理解:1、首先要理解“权责发生制”,但是权责发生制首先要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3、注意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发生为实际支付。,什么叫合理?,(2)合理: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国税函2009 259号)(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很重要,工资薪金(条例34条):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薪酬(会计规定):(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条例第34条:任职和雇佣,任职关系:法人代表雇佣关系: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应当报劳动局备案。3、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新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16条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员的报酬应当作为劳务费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劳务公司应当按取得的收入全额扣除转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思考: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请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能否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呢?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2、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什么?,是不是“应付职工薪酬”全部贷方发生额?(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不是。仅包括第(1)项: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不同之处,国税函2009259号职工疗养费用,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独生子女费,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税法未明确规定,税法采取了列举法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旅游费不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要有拨付款项的收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1、条例第41条:2、变化:(1)2008年起税法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2)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3、工会经费强调的是拨缴工会,注意是拨缴,不是计提,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2010年7月前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工会法第41条,4、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时间限制: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日止(财税200963号)新旧税法衔接: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详见财建【2006】317号,有用文件列举11类其中:注意:职工参见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发生的学费支出,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计入教育经费。(老总的EMBA学费)如果企业为职工必须上述学费,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应当将报销的费用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利息支出、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财税2008121号是反资本弱化,资本弱化 主要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券性资本比重大大超过权益性资本的比重。财税2008121号文主要针对所得税实施条例119条的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明确。主要分四点:(1)明确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分金融、非金融两个比例 金融为5:1,其他为2:1(2)达到两条之一的,不受比例限(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采用何比例(4)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6、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捐赠的对象必须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2)企业的捐赠要税前扣除,必须取得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票据上需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公章。(3)青海玉树、甘肃单曲、世博会捐赠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公益性捐赠的条件1.捐赠渠道要合法:A通过县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捐赠 B通过非营利性组织捐赠2.捐赠对象应当属于下列范围:A救治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B教科文卫体 C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新增)D其他。财税【2007】6号3.票据要合法 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发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哪些?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作出补充规定:以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追溯时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公布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14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我公司2011年度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分别向灾区捐赠了两笔款项,请问,这两笔捐赠款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你公司的这两笔捐赠款项可以依照财税财税201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7、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43条)1、双重标准:一是发生额的60%,二是销售收入的5,分别计算两数后以孰低额作为扣除限额。2、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国税函2009202号):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一般企业:附表一(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7、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业务招待费,例:销售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10万元,则可扣除的是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6万元,可扣除的是多少?销售收入的5=5万元,当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时,其60%为6万元,两者取最小,可扣除5万元,应调增5万元。当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时,其60%为3.6万元,两者取最小,可扣除3.6万元,应调增2.4万元。(附表三),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就有关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化妆品销售企业也享受此税收优惠了)。,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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