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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 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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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 训资料.ppt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 训 资 料,西站地税西站税务所,清算所得税政策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口径需要明确的其他业务问题,清算所得税政策管理,清算所得税涉及的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94号),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1、清算所得税的概念: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2、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范围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包括子公司转为分公司的(2)一般合并与分立,被合并(分立)企业不再存续的;(3)符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不需做所得税清算。,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六项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4、清算所得税各期间的掌握及与企业注销的关系 例如:某企业2010年7月15日决定撤销。(1)当期汇算清缴期间(60日内完成当期汇缴)(2)清算期开始时间(15日内清算备案)(3)清算期间(4)清算所得税申报(15日内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5)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5、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1234(1)可变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在清算所得税申报时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2)清算中,负债不需偿付时,做确认收入处理。,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3)企业发生的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借款损失,在清算所得税中同样不能作为损失扣除。由此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无力缴纳税款,形成欠税,与在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欠税同样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应根据相关欠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目前征管规定:有欠税的企业注销,须走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裁决偿付结果,核销欠税后方可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4)清算所得可以依法弥补亏损,即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弥补亏损规定执行,即5年。弥补时限为企业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进入清算期的当年。,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清算所得税在前,企业注销在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所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源泉扣缴的政策依据,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93号文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源泉扣缴的对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源泉扣缴的对象,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由国税负责征管)。,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问题,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的规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执行28号文件的处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具体规定,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纳税规定:,基本原则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总机构计算的预缴税额,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分支机构的分摊参考三个因素:工资总额、经营收入和资产总额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算所得税,多退少补。,对于不执行28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北京地区会严格执行总局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对于外地未执行文件规定的,北京地区不予认可,外地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的具体规定,2010年4月19日,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可能设立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等情况,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其核心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注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明确,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照项目经营收入0.2%预缴的政策,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口径,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的税率差计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他业务问题,1、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4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业务问题,2、财产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其他业务问题,3、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其他业务问题,4、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他业务问题,5、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其他业务问题,6、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他业务问题,7、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其他业务问题,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其他业务问题,9、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其他业务问题,注意: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他业务问题,注意: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其他业务问题,10、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其他业务问题,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他业务问题,11、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其他业务问题,1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其他业务问题,13、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问题 121、拆迁审批权限的规定北京市国土房管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审批权限的规定: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跨区、县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房管局。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他业务问题,2、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于完成搬迁的当年将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应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第五年,将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他业务问题,14、补充医疗、补充养老扣除问题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实际支付,不是计提。“职工工资总额”应为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其他业务问题,关于事前备案的事项及需要提交的资料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其他业务问题,需要提交的备案资料: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其他业务问题,2、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政策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点原因:(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其他业务问题,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需要提交的备案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其他业务问题,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其他业务问题,(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他业务问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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