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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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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制度.docx

    1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职成厅201010号63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74 .XXXX职业学校校外实训基地工作办法95 .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制度126 .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177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228 .实习指导教师管理细则(试行)259 .学生顶岗实习考核方案3010 .XXXX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32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O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职成厅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现在正值新学期开始,大批职业学校学生将要到生产一线开展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践活动。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年龄低、实践工作经验少、异地实习等问题,为更好地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二、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形成学生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三部委文件的要求,及时为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为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实习风险防范体系,请参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选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四、确保实习安全人人有责。涉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企业、学校、学生家长等各个方面,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O一O年六月九日XXXX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有关规定,为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结合社会需求,加强专业建设和产学研结合,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高级实用型、技能型、创业型人才,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学校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咨询和指导机构。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为专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任期一、人员组成:由省内相关行业的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学校领导、教务处主任、专业部主任、骨干教师代表组成。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三、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一、热心和关注正等职业教育事业,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二、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向和岗位人才的需求,确定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二、审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三、审议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习大纲;四、指导校内实验室的建设,协助组建和管理校外科研实习基地;五、研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探讨解决方案;第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委员有权对相关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校外委员依本人意愿,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三、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利用本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四、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聘用本院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五、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与我校开展校企合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六、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挑选本校毕业生;七、校外委员参与相关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第八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二、积极为相关专业的建设和课程建设献计献策;三、积极支持和帮助各专业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四、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五、为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第九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活动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举行12次全会,审议当年的专业建设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二、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讨论。三、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交流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介绍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四、组织与兄弟院校相关教育教学的交流活动。五、组织与相关企业的交流活动。第十条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学术委员会。XXXX职业学校校外实训基地工作办法实训基地是学校师生从事实践教学、社会实践、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课堂。校外实训基地是学校实训基地的强有力的补充,是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外实训基地的作用,制定本规定。一、建设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原则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实践教学要求,保证实践教学质量。2、基本满足师生食宿、劳动、卫生、安全等条件。3、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在教学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设备技术较先进、种类齐全、实习条件较好的单位。4、采用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形式,与实训基地所在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关系,互利互惠,双方受益,义务分担,长期共建,保证质量。二、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1、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学校一级领导,由教务处协调,由各教学部处具体实施。2、教务处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1)、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实训要求,提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规划。(2)、汇总、审查各教学部提交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申请书。(3)、协助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有关工作。(4)、会同有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建设情况和实训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3、各教学部职责:(1)、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特点及实践教学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够满足实训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2)、向教务处申报新建的校外实训基地。(3)、与实训基地所在单位一起,规划、实施实训教学工作。4、已建成的实习教学基地,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检查,评估检查结果达到实训教学要求的,继续保留合作关系;未达到实训教学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终止合作关系。三、实训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1、学校承担的义务(1)、确定实践教学基地名称,在校园网、校报校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2)、做好参加实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要求他们虚心好学、尊敬师长、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3)、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要求,确定每次实训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提前一个月与实训基地所在单位联系,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在参加科研立项、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方面,为实训基地所在单位提供方便。(5)、为学校实训指导教师、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实训指导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并按学院和实训基地所在单位双方的约定,为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支付劳动报酬。(6)、听取实训基地所在单位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对实训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方式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及时进行改革。(7)、委派实训指导教师与管理教师,与实训基地所在单位协商实训期间师生的实训与生活事项。(8)、根据实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的用人需要,按择优录用的原则,向实训基地所在单位推荐毕业生。(9)、在基本建设(如建设实验实训室、学生宿舍、食堂等)、仪器设备购置,邀请实训基地所在单位合作,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实训基地所在单位。(10)、为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培训。(11)、为实训基地所在单位提供其它服务。2、实训基地所在单位承担的义务(1)参与学校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向、教学计划、实验实训方案等的研究与制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2)、接受我校学生实验实训,协助学校安排好学生实验实训内容,组织好学生实验实训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全过程。(3)、按学生实验实训要求,提供实验实训场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选派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生实验实训指导教师。(4)、为参加实验实训的师生讲解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本单位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需求情况、各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职业岗位群的结构及各岗位之间的协作等。(5)、加强学生实验实训期间的管理,参加学生实验实训的成绩考核和鉴定等工作(6)、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7)、为学校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帮助。(8)、吸收学校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参与本单位的科研、技术攻关等工作。(9)、尽可能地为学院学生提供就业机会。五、实验实训基地协议书(或合同书)的签订1、申报和审批:教学部根据学校实验实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进行认真调查并符合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填写XXXX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协议书(见附表),向教务处提交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各种相关材料、以及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实训教学内容,经教务处审查并报校领导批准,签订协议书。2、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学部、教务处、实训基地所在单位各执一份。3、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共建双方的合作目的;(2)、实训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受益范围;(3)、共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参加实训师生的学习、食宿、劳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排;(5)、签订人、签订时间与合作年限;(6)、其他相关事宜。4、对于协议书到期的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双方可根据合作意向和成效,办理协议书续签手续,相关材料应报送教务处备案。XXXX职业学校20XX年1月20日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制度为做好学生赴企事业单位实习的管理工作,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行为,保证学生实习工作顺利进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及综合职业素质的实习教学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生赴企业实习管理工作中的职责1、实训处:全面负责全校学生校外实习的常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为:(I)学生实训工作计划制定。(2)联系学生实习接收单位,负责签订学生赴企业实习协议,具体落实学生实习各项管理措施。(3)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前的教育。(4)与各教学部处协调实习学生原班主任与续任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衔接。(5)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常规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6)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7)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管理和考核。2、教务处:(1)配合实训处,在各就业班的第四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就业指导课二(2)负责向实训处提供全校各专业校外实习学生的相关资料,在学生实习教学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成绩核发毕业证书。3、各教学部处:(1)配合实训处,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班级管理、学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指导。(2)负责协调原班主任与续任的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衔接事宜。(3)负责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二、学生实习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将学生实习中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习单位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必须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学生实习协议中,必须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使学生的正当权力得到保护。在实习期间,当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时,实习学生有权向企业管理部门和实习指导教师反映情况。在情况属实而企业未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学生有权拒绝上岗。2、学习性原则。学生的实习是实践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全体学生必须在实训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在未经实训处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自选实习单位。学生必须无条件接受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实习单位。3、学校推荐和家长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原则。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学后一时不能联系好实习单位的,必须在家长的监护下,在家听候通知,并经常同实习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开学半个月尚未联系好实习单位的,可以自选实习单位,但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的监管。4、分散管理与学校集中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学生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安全和人身伤害事故、重大违规事件等突发事件,企业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并启动相应预案。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另参照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三、学生实习的具体操作流程1、实训处根据教学计划,在各专业就业班的第四学期安排就业指导课,负责安排教学时间、地点、聘请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在第四学期末,召开实习班级学生家长会,向各位家长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2、确定或招聘实习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3、联系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并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7月份开始,就业处、实训处即可陆续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并按照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对实习学生进行常规管理。5、学生实习工作结束,负责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时,参考企业的意见,从而确定相应的考核等级,送教务处进行学分确认。四、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实习指导教师由学校统一选(聘)任,接受实训处领导和管理,原则上,两个实习班配备一名专职实习指导教师。1、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在学生实习前与接受实习的单位联系,熟悉实习单位的生产状况和管理机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总体方案,报实训处审批。2、实习指导教师应针对学生不同的实习内容、场所和条件等因素,拟订具体的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3、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实习期间的第一监护人。在学生赴企事业单位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虚心学习。并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4、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选定出学生实习班干部,并确定其职责,以保证随时掌握学生的情况。5、在学生实习过程,实习指导教师要坚守岗位,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辅导,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学生实习结束后,要做好考核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总结工作。6、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学生的考勤管理,每天进行巡查、登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制度的现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学生的实习活动,令其返校。7、实习指导教师应经常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并定期向实习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并注意处理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8、如学生在实习时,发生了人身伤害等事故或紧急事件,实习指导教师要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也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紧急预案。9、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的同时,关心学生的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10、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期间,配合总务处,落实实习学生的学费收缴工作。IK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每天记录所带班级学生的实习情况,在工作期间,保证通讯工具的开通。每周向实训处上交书面报告。实训处将根据实习指导教师实际工作及总结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五、实习学生原班主任的职责1、在第四学期,对班上每个学生要作出相应的总结评定材料,并按学生处、实训处要求做好学生及家长对顶岗实习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2、要负责向续任实习指导教师介绍所属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资料交接。3、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如有问题需要处理,原班主任应协助实习指导教师,但不宜自行处理。六、对接受学生实习单位的要求1、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关的学习活动。2、本着学生是“我们的孩子”的理念,学校和接受实习单位都应在情感上、在具体工作中处处关心和爱护学生,原则上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2天。3、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4、加强对实习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对在有毒、有污染(粉尘、噪音等)环境中实习的学生,应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装备(防护服、面罩等)和营养补贴。5、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对提供劳动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学生的生活补贴,实习单位和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提留。6、学生在企事业实习期间,如因参加学校重大活动,需要抽回学校一段时间,相关接受单位应予以支持。七、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的管理1、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学校、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严密防范,预案准备上尽可能考虑细致,尽最大的可能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2、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执行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八、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1、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2、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一起负责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各部分的参考比例如下:(1)遵纪守法、安全、劳动表现占20%;(2)实习中的学习态度、实习日记完成情况、实习内容掌握程度、现场教学听讲认真程度等占30机(3)实习报告与考核成绩占50%。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实习报告成绩、现场操作、完成作业、实习表现、实习效果、出勤、实习单位评语等予以综合评分,考核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3、学生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都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经实习指导教师审核后报实训处批准,才能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1/3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4、凡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未能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日记、实习报告有明显错误或抄袭行为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5、实习期间无故旷工1天按旷课6节计算。缺勤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的1/5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6、实习成绩不及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同内容的实习活动,并按学分缴纳重修费用。7、学生实习评分参考标准优:实习期间表现好,实习任务完成好,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园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良: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比较园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及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时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少数错误。不及格:实习期间表现差,未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或内容有明显错误。在考核中主要问题不能回答,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有违法乱纪行为,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九、紧急情况预窠1、学校及接受学生实习单位必须以高度的关爱心、责任感,有效地防范和消除可以预见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企业和实习指导教师都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改善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2、出现偶发性突发事件和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后,应按“生命重于一切、时间就是生命”的原则,第一时间对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不惜代价把可能出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减到最轻。3、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了人身伤害等事故或紧急事件,得到报告后,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紧急预案。4、紧急情况预案的执行另见XXXX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紧急情况预案十、本制度由通过之日起执行。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学生实习的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200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强调职业教育要坚持以能力为本位,优化教学与训练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半年,中等职业教育应为半年至一年。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劳动者,全面实施学生“入学一在校学习一实习一就业”的教育教学环节。二、学生实习安排步骤及流程1、在第四学期的中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全体学生必须选择自己是由学校安排实习还是自找单位实习。2、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同学,由班主任统一发放毕业生实习推荐表,学生填写后,交到实训处。当学校落实好学生的实习单位后,所有学生必须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填写实习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要求办理离校实习手续。教务处在批准之日起算学生实习学分。办理学生实习工作流程如下:夷格力向实训处到企事业单位实习3、自行找单位实习的同学,由学生写一份“实习申请书”,到实训处领取自找单位实习申请书,学生填写后,家长签名确认,再到实训处填写实习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要求办理离校实习手续。教务处在批准之日起算学生实习学分。办理学生实习工作流程如下:4、学生在离校前,必须从班主任处领取实习手册,在整个实习期间,须认真填写实习日记。5、实习工作结束时,学生必须请实习单位管理部门作出自己的实习鉴定或实习评价意见,由负责人在实习手册上签名并盖公章,交回到学校实训处。6、学生实习结束回校后,应统一将实习手册交到实习指导老师处,再统一交回实训处,方能计算学分。三、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在职业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实习不仅可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是强化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唯一途径,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企业的实习可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整体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缩短就业后适应期,方便学生就业。为充分发挥实习的教育功能,确保学生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实习质量,保证实习安全,特制定此规定。1、学校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职教观念,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引导和管理。2、学生在实习前,应接受实训处组织的职业指导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创业精神、人际关系、服从分配、公关意识、企业文化、企业制度等。3、实训处根据各不同专业的实习要求,联系实习单位,确定实习指导师,落实学生的实习岗位。4、学校对学生实习单位的安排,实行“一次性推荐”和“双向选择”原则。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需提前两周向实习指导教师提交申请书,由实习指导教师向实训处汇报,待审核和落实好新的实习单位,经原实习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能执行。5、自找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好实习登记表交班主任,再由班主任交到实训处,实训处批准后,方为有效。实习结束时由实习单位作出实习鉴定交到学校实训处。6、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制度,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以一名职业学校的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在校外均不得抽烟、喝酒、谈恋爱。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在实习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准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履行请假手续。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7、学生应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分配,熟悉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去工作。在岗位上,要虚心向有经验的师傅请教,刻苦钻研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8、学生实习时,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发现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和实习指导老师。如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责任自负。9、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因特殊情况要离开实习单位的,按照第4条办理。对在实习期间的违反实习单位劳动纪律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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