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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管理人员培训课件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韩文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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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管理人员培训课件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韩文祥.ppt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主讲:韩文祥 2009年8月11日,前 言,国务院于1982 年4 月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25年来,条例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奖罚依据,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管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企业文化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奖惩办法是企业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条例废止后,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将失去法律支持。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奖惩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以下简称惩处规定)已经集团公司一届一次职代会通过,共分三章一条,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及处理 第四节 附加处理第五节 调查处分程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原则给予职工处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处分权限: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职(降级),12个月,降低一个职级(岗级),撤职,24个月,降低两个职级,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种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处分自动解除,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悔改、无违纪,期满,处分期立功且受政府、集团表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处分解除一年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及处理,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宣告缓刑的、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节 附加处理职工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等组织处理以及暂停职务。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5%的薪酬总额;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10%的薪酬总额;受降职(降级)处分的,扣减其当年15%的薪酬总额;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20%的薪酬总额。,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节 调查处分程序,开始,初步核实,立案,进一步调查,警告等其他处分意见,解除劳动合同意见,通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认可,归入档案,结束,工会意见,上级监察部门复核,劳动仲裁,裁决,办公会讨论决定,通知受处分人,否,否,否,是,是,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章 分则(第33-95条)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33-49条)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在技术引进活动中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在商业活动中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七)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八)合同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九)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一)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储煤严重亏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的;(三)弄虚作假、虚报燃料经营指标,或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四)在煤炭采购、营销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或其他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七)未按规定程序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检验、验收和煤场盘点的;(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九)与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偷换煤样、弄虚作假更改验收数据,损害企业利益的;(十)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燃料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二)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十三)其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有前款第(一)、(四)、(九)项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五)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六)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企业人身、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七)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企业危险废物报废规定,致使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社会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以及企业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在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七)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的,或暗示、引导、威胁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九)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七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监督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设计规范作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擅自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三)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或方案,擅自同意施工;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四)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五)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项目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六)在施工、验收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七)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安全健康设施、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被查处或处罚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二)盲目引进或技改,造成引进技术或设施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三)引进的技术或技改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作业技术标准,安全、质量、健康及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非法侵吞、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四)违反计量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破坏计量、测量设备、设施的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测量设备设施作弊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二)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监督职责的或不按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监督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或应急准备、保障投入不足,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四)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不力或其资金投入不足,,或对集团公司规定的二十九项重大事故预防措施落实不力,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预防煤矿事故措施不力或其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明令禁止的十五项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五)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六)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要求的审批程序,进行发包工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本单位的车间、班组作为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的;(七)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八)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二)负次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三)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四)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处分;(五)发生人身死亡的,对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处分。有前款情形的,本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给予企业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职或撤职处分;本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过或降职处分。基建工程项目单位自身发生安全事故,按本条款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设备事故或施工机械事故除外)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职处分;(四)情节严重的,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导致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降职(降级)处分;(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二)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四)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处理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八条 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致使被消费者索赔或者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分的;(三)营销假冒伪劣产品或有害产品,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使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四)不对市场进行调查,盲目经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出售物资、产品时不认真进行检质、计量,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十九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和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第50-55条)在会计工作中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 在涉及资金运作的工作中 在投资活动中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三)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岗位和任用会计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七)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一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转移、截留企业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二)以联营合资、投资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转移利润或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未经上级有权审批单位批准而提供超出权限担保的;(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五)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六)偷逃税款的;(七)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八)抽逃资本金或擅自冲减资本金的;(九)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十)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十一)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二条 在涉及资金运作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的;(四)因资金管理工作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六)未及时清理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损失的;(七)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八)擅自转移银行存款的;(九)其他违反资金运作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三条 在投资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七)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的;(八)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九)违规擅自批准投资业务或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十)其他违反投资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故意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的;(二)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三)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四)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五)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六)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骗取财物的;(七)有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产权界定不清或致使企业经济损失的;(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五)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六)未按规定做好债权性资产管理,以致呆坏账发生,造成资产损失的;(七)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存货管理职责,造成物资闲置积压并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八)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流失的;(九)违反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泄露、擅自转让重大科研成果,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十一)其他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节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56-68条)企业领导人员 在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 违反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在企业职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 违反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 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影响社会、企业和谐稳定 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规定,或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的;(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控,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制止、纠正,严重失职或者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能认真及时地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导致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或群体事件的;(四)作为出资者代表或董事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作出错误决策,或对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本单位权益受到损害的。(五)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分配、任免、调动、交流,或向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六)制定并实施与集团公司相违背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七条 在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违反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集体讨论、公开公示等选拔任用条件和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违反企业内部竞聘上岗规定的;(三)透露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在人事考察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五)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七)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八)其他违反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违反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年薪管理规定,领取额外薪酬的;(二)违反规定套取工资挪作他用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薪酬的;(四)擅自提高岗位绩效工资薪级或点值的。违反(一)、(三)、(四)款规定,退出违规所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五十九条 在企业职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弄虚作假招聘的职工和安置的复转军人,应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二)擅离职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直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在生产工作场所寻衅闹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五)在受处分期间发生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情节较重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帮助不改的;(二)违反企业有关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造成生产事故的;(三)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生产事故的;(四)不服从指挥,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在生产工作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直接影响工作的;(七)利用单位的生产设备、材料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八)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九)违反企业计算机使用规定,威胁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或恶意散布谣言给企业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三)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五)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六)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七)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八)其他违反外事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影响社会、企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 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六十六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三)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四)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七)有其他阻碍监察、审计工作行为,或不公正监察、审计行为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六十七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第69-82条)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 发生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 个人借用公款或本企业资金逾期不归还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节规定受到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其他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处分,其他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七十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或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六)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七)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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