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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职中专旅游类教材系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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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职中专旅游类教材系列.ppt

    中职中专旅游类教材系列,旅游法规,第1章 概述,第一节 法的起源和本质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第三节 依法治国的意义,一、法的起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与社会形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属性,是指法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三、法的特征,法作为行为规范,除具有一般行为规范的特征外,它有别于道德规范、技术规范、宗教规范、礼仪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等社会现象。只有明确认识法的特征,把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才能很好地认识法的本质。,四、法的渊源、分类及法系,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三、依法治国,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2章宪法法律制度,第一节 宪法概述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宪法具有如下特征:1.宪法是法的一种宪法作为法,在性质、反映的阶级特征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一般法律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处于核心地位。2.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法律特征表现在4个方面:(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4)宪法在监督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5.基本人权原则,三、宪法的监督保障制度,我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对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1.确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机关3.确立确保宪法实施的全国性网络4.发挥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一、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指国家性质(国体)和国家的形式(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二、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三、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即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其统治。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五、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国家机构的本质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一、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取得某个国家的国籍,就成为该国公民,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监督与救济权5.社会经济权6.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7.特定人的权利,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第3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第三节 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一、民法的概念和任务,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人法。3)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合伙,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五、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制度。,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二、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有自身的特征:人身权与人身紧密相联系,具有不可分割性;人身权是一种非财产权,但和财产权又有密切联系;人身权是绝对权。,2.人身权的种类,(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和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5)隐私权(6)荣誉权(7)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三、物权,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2.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3)财产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公民个人所有权,4共有关系,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在共有关系中,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人称为共有人,共有的标的物称为共有物。,5相邻权,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看,称为相邻权。常见的相邻关系主要有: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环保关系,如通风、采光等;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等。,四、债权,1.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为债务。债的特征如下:(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4)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2.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其他,一、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为补偿性责任。(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2.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须有损害事实(2)须有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4)行为人须具有过错,3.民事责任的分类,(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3)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6)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免除民事责任情形,(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5)其它,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也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民事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4.诉讼时效的后果,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第四节 违约责任,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一切能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上的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二、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与其他部门法的概念一样,合同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3.我国合同法体系与合同法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体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其他单行法中的合同规范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债权合同。,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概述合同的订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订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的订立方式,(1)要约(2)承诺,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应当明确,这些条款只起示范性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标准合同。它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对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不动产买卖、保险、电讯服务、信贷等大都采用格式合同。,5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要件2.效力待定合同3.无效合同4.可撤销合同,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一般是合同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有效成立。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合同法律拘束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唯一途径。,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两个方面。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狭义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它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权利义务的一方称为让与人,受让权利义务的一方称为受让人。,三、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为条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但以补偿性为主。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借以平衡双方的利益状况。而且,违约方承担其违约的不利后果也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合同违约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违约金4.其他补救措施,第5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其基本立法目的在于协调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处理好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的效力所及的主体、时间、空间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概括地讲,它适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类主体。具体表现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该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应当参照该法执行。,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至第6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4项:(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应当享有以下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二、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明确的信息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一、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2.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三、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确定,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6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概述第二节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第三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旅行社的概念,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早在1985年就制定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其后国务院对其进行了2次修订。现行旅行社管理条例是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2001年又进行了修改。根据条例,国家旅游局还陆续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全国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二、旅行社的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旅游业务(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4)旅行社能有效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旅行社的种类及经营范围,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我国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2种类型。它们经营的业务范围是不同的。,1.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5)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2.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2)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四、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的设立,是指旅行社设立人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旅行社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1.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从业人员条件(2)资金条件(3)设施、设备条件,2.旅行社的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审批。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条例要求中方投资者负责设立过程中的申请、审批手续,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适用条例规定的程序。,一、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和公告制度,1.旅行社业务经营的行政许可制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设立人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例的规定,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2.旅行社管理的公告制度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1.守法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1.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管理2.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制度,四、法律责任,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未持资格证的导游、领队的;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15-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3.对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改变注册登记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和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称的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5.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与例外情形,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旅行社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违约)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例外情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例外情形,是指出现下列情形时,不适用质量保证金赔偿:(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5)司法机关已受理的。,三、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1)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国内旅游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2)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3)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同额的违约金。,第7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导游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一、导游人员概述,1、导游人员的概念(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除临时担任导游之外,只有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了导游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导游工作。(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导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因导游人员的工作不当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行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2.导游人员的分类,(1)依导游人员服务时使用的语言可分为外国语导游和中文导游。(2)依隶属关系可分为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3)依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领队人员、全程陪同导游、地方陪同导游和景点景区导游。(4)依技术等级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3.导游人员的资格,导游人员的资格,是指从事导游工作,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只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的,才能申领导游证,并以导游人员的身份进行导游活动。目前,国家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来选拔导游。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国籍条件(2)学历条件(3)身体条件(4)能力条件,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1.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表示证书持有人具有导游工作所要求的能力和水平,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申请“导游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此外,在证书的时间效力上,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年未从业的,该证书自动失效。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时间效力上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持证者长期不从事导游工作,其能力、水平则可能不再能够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了。,2.导游证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导游证制度,构成了完整体系的管理制度。导游证是合法从事导游活动有效证件,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注册手续。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1)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说明已经具备了从事导游工作的能力,导游证则是表示国家允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资格证书。前者是能力证明,而后者是资格证明。,(2)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根据条例规定,导游证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正式导游证即导游证,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的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因未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取得导游证,旅行社又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4.颁发导游证的期限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照此规定执行。对于符合颁发条件不予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利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享有调整和变更接待计划权利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利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导游人员的义务,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1.导游人员等级划分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4.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标准,二、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1.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2.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3.计分管理扣分标准,三、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1.年审管理机关及其职责2.年审管理的实施,第8章旅游食宿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第二节旅游饭店安全管理第三节旅游饭店食品卫生管理,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概述,在我国旅游食宿业中,旅游饭店是主体,它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旅游饭店是指以有形的空间、设备、产品和无形的服务为凭借,在旅游消费服务领域从事生产和营销活动,具有法定独立性的经济实体。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实行这一制度,不仅能使饭店管理向正规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而且也可以方便旅游者选择。以“星”来标志饭店等级和以“星”来反映饭店的硬件及软件水平,是一种国际化的通用标识。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1988年8月,国家旅游局参照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在我国开始实行了饭店星级评定制度。1997年,根据10年星级评定的实践,又重新修订了上述规定和标准。1999年,为具体实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使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国家旅游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2003年,根据实践的需要,国家旅游局再次发布了新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使中国特色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更加完善。,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1.旅游饭店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3.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5.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行政申诉制度,三、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为具体实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使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该制度对检查员规定了较高的条件要求,主要是: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一、旅游饭店开业管理,旅游饭店属企业法人,它的设立,开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办理。同时,为了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国对旅游住宿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同时,为便于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公安分局备案。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二、旅游饭店经营中的安全管理要求,1安全保障要求2住宿登记要求3旅客财物保管要求4旅客遗留物品保管及处理要求5旅客携带物品要求6旅客在饭店内活动要求,三、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一、我国食品卫生立法概况,保障食品卫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时也是卫生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所有食品企业、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和努力的工作。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二、我国食品卫生法的基本内容及适用范围,1.食品卫生法的基本内容我国食品卫生法共分9章57条。包括总则,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2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售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食品卫生法所称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所称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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