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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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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提高充(换)电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第三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构建形成网络体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第二章运营主体第六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一)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四)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符合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监管服务平台接入技术标准,可将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市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具有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第七条运营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承诺书(附件)等相关材料。第八条运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保证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O4/T398-2019)等标准规定。第十条运营企业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在住宅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定期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并承担保障第三者权益责任。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在居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各相关方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活动。第四章运营规范第十四条运营企业要按照第九条有关技术标准和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DB14/T2475-2022)等规范运营。获得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五条运营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企业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o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充(换)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第十九条鼓励在省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设备供应商、平台运营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全面接入省、市两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充(换)电智能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全省智慧充电“一张网”,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第二十条鼓励运营企业购买充(换)电安全生产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十一条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三条鼓励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委托给按照本办法要求承诺公示的、具备较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第五章政策保障第二十四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需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其强制性内容的要求,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电网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等)做好衔接,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第二十五条简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一)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沿线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或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运营企业持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第二十六条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给予政策支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1073号)执行。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且通过验收的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鼓励运营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电动汽车错峰充电,降低购电价格。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供电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向运营企业书面说明原因。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同推进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选活动,依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第三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附件: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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