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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智慧城市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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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智慧城市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XX县智慧城市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推进我县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运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县级政务信息项目主要包括:使用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省、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我县配套项目、县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县级信息资源库、县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县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网络等)、县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与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开发、运营、咨询、评估以及其他配套服务,列入县智慧城市规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清单中信息化内容超过30万的其他政务项目等。第三条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持续发展、杜绝重复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先基础后应用,分年度实施。第四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包含机房、机柜、服务器、公共监控、感知类设备平台、网络线路、县乡村视频会议系统等),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购或自建。县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县公共基础数据传输网、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省、市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资金。各部门已自建的数据机房、应用、网络逐年向县综合数据中心整合迁移,县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运维费用。第五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职责分工:(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全县数字化工作的政策研究,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牵总全县数字化工作;拟定智慧城市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的整体规划,编制全县信息化项目规划和规范标准;拟定全县信息化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牵总各单位开展争取上级信息化资金与政策支持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运营前置评估工作;负责统建、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服务,统筹智慧城市以及基础设施运营工作;负责全县数据整合共享、应用开发工作。(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总体规划工作,做好资金争取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监管工作。(三)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和绩效评价。(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五)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业类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数据共享、持续运营、绩效评价等;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六)县委网信办负责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审批,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七)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工作的审批监管,并指导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密码应用管理制度。(八)县司法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各个环节法务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估、立项、建设、运营、共享、验收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六条各参与部门应在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优化审批流程,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前,县级各单位应根据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工作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下一年信息化建设运营计划书,报县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设类项目计划书应包含项目建议书、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建设方案、项目前置评估意见表(建设)等;营运类项目计划书应包含验收报告,运营绩效自我评价报告、项目前置评估意见表(运营)等。未按时提交建设运营计划书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运营计划,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县有关部门根据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发展规律,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运营需求,编制智慧城市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规划,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予以修订,纳入县财政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智慧城市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第十条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前置评估意见等环节。对已经列入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概算。对国家、省、市有明确审批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二条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审核时,应视情况邀请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协商。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县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参建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参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和密码应用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评估意见。各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文件中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县各部门所有非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X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上报批。第十六条使用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应当预先通过县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法务专家团队审核。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二十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县公共基础数据传输网、电子政务网络、县综合数据中心云服务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二十二条对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对于外包运维团队的选择上,应遵循专业化、本地化、持续化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并向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或者非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信息资源共享运营成效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依据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绩效评价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和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应自行或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此报告作为是否安排后续项目运营经费、支付尾款的必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加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按照程序审批办理;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提供相关文件佐证,经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第三十四条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暂缓或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七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网信办、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信息资源整合以及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县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八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要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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