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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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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1.5 工作原则1. 6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1.1 指挥机构及职责1.2 办事机构及职责1.3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1.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1.5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职责1.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3预防、监测与预警3.1 预防3.2 监测3.3 预警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启动响应4.4 处置措施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后期处理5.1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调查5.4 4总结评估6保障措施6.1 信息与通信保障6.2 装备物资保障6.3 交通运输保障6.4 应急队伍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财力保障6.7 应急避难所保障6.8 技术支持保障7预案管理7.1预案编制7.2 预案审批与备案7.3 预案演练7.4 预案评估与修订7.5 宣传与培训7.6 责任与奖惩8附则9附件9.1 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9.2 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图9.3 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分析及事故类型9.4 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讯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县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的县级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在发生该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时按其预案实施。1.4事故分级(1)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分级按人员密集场所人均密集程度(每平方米实际密集人数)分类划分为:特大人员密集事件:每平方米密集人数7-6人。重大人员密集事件:每平方米密集人数5-4人。较大人员密集事件:每平方米密集人数3-2人。一般人员密集事件:每平方米密集人数1人。(2)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引起的事故等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执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按照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指挥。(5)科学救援,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法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1. 6预案体系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经开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乡镇(街道)、经开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基层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成。2组织体系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见附件9.Io2.1 指挥机构及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较大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与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市通管办办事处、县供电公司、县城投公司、县城开集团、县城乡水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3)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4)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5)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2.2 办事机构及职责县指挥部设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主任由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县指挥部指定负责的同志组织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市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3)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4)组织协调发布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5)负责协调在全县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6)负责协调与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新闻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2)县委网信办: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3)县人武部: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其上级相关机关的需求,协调现役专业力量和动员民兵力量支援协助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救援。(4)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5)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6)县民政局:负责协调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受事故影响的生活保障工作。(7)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应急物资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工作经费,为应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8)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界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及时提出预警及控制污染建议,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及损害评估,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提供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结构图纸。(10)县交通运输局:协同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通畅,为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便利。(三)县水利局: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12)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型商业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做好大型商业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保障工作。(13)县卫健局: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本地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14)县应急管理局: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县政府安排,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15)县国资办:督促所监管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1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17)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做好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18)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19)市通管办办事处:负责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指挥部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保证联络通畅,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县指挥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设立应急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现场副总指挥:按分工协助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处置保障组、舆情新闻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应急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1)综合协调组:由县商务局牵头。主要负责统筹组织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承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调配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县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及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文件的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2)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主要负责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人员搜救、火灾扑救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3)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转移工作;组织较大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等;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援、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监督工作;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疏导。(5)现场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出预警及控制污染建议。(6)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根据事故处置需求,及时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交通、器材、药品、食品、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7)舆情新闻组: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好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依据法律政策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在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过程中,根据事故发展趋势,抽调相关专家参与事故救援工作。2.5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职责负责建立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加强应急值守和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建设信息化管理体系;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应急资源,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3预防、监测与预警2.1 预防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经营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2 监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所在县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2.3 预警3. 3.1预警级别根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蓝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黄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橙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红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正在不断蔓延。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负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级别。3. 3.2预警信息发布对经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可预警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视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通过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类型、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3. 3.3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受影响地区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依法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加强预测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 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图见附件9.203.1 信息报告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商务部门和负有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负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接到发生重特大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级负有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协同联动。及时开展信息初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续报工作。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涉及的物质种类及数量、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3.2 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同时按规定立即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商务部门和其他负有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要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3.3 启动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以及超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跨县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事故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当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相关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我县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国家、省级和市级相关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四级应急响应当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现场管控、交通管制和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支援,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并向上申请应急资源;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确认。3.4 处置措施依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1)制定方案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2)搜救、疏散人员根据事故类型,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严控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动态监测疫情,并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6)现场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气象监测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关注舆情发展,根据需要协调开展事件的舆情引导工作。3.5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主体。人员密集场所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在县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简要权威信息、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发生人员密集场所重特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在上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6 应急结束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专家评估和建议,报经县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通知相关方面解除或逐级降低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5后期处置1.1 1善后处置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县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进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治和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安定。1.2 保险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保险机构按照急事先办的原则,优先处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理赔工作,确保及时拨付赔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为保险机构顺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便利条件。1.3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5. 4总结评估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总结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吸取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6保障措施5.1 信息与通信保障逐步建立以信息化指挥平台为基础,集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处理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化。建立全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报告系统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其他部门或征用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5.2 装备物资保障县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并与省和其它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种类、风险和特点,建立健全救灾装备、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装备和物资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处置等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5.3 交通运输保障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依法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应急车辆凭现场应急指挥部发放的应急标志优先通行。5.4 应急队伍保障全县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救援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等组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5.5 医疗卫生保障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县、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主要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来源;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医疗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我县主要可能对人群造成伤害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5.6 财力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5.7 应急避难所保障县、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制定应急预案。6. 8技术支持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危害特性和事故类型建立专家库,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7预案管理7. 1预案编制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商务部门和其他负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其他负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7.1 预案审批与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部门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基层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布。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2 预案演练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及负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及县级负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7.3 预案评估与修订(1)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风险隐患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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