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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育服务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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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育服务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docx

    托育服务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关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关乎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实现从多元参与向体系构建的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托育服务的需求,促进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有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大公立型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以及托幼一体化发展。二、基本原则L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投入保障、监督管理等责任,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2、普惠优先,扩容提质。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运营。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扩大普惠供给,提升托育质量。3、医育结合,安全健康。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资源优势,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4、树立标杆,示范引领。支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政策举措;推动建设示范性托育机构,培育各种类型的普惠托育示范点;做优做强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机构。5、统筹城乡,共建共享。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套,积极推动城乡、区域托育服务均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托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每个县至少有1家公立型托育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5个,普惠托位占比在30%以上,其中公立型托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达到15%。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托育人才培养培训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托育服务监管便利高效,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四、主要任务(-)健全幼有所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L加强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对违反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优化托育机构备案操作规程,加强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托育服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I,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2、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社区托育服务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等惠民政策落地落实。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市县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在本辖区范围内明确土地、规划、报批、人才、消防、财税补贴、金融保险、医育结合、监督管理等政策措施,带动托育机构提供服务承诺清单。3、健全标准规范。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保育指导大纲,制定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等。组织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托育服务系列教材,加强审查审定和使用监测。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二)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4、完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手段,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逐步形成以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主体,综合托育机构为标杆,以托育服务指导中心为支撑,以幼儿园托班、工作场所托育设施和家庭托育点为补充,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开展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试点,选择5个具有典型性的县、区为试点,每个试点选择5个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试点。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大力推进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完整社区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积极发展集中管理运菅的连锁化、专业化社区托育园。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到2025年,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完整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在65%以上,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以上。综合托育机构。推进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普惠托位,能够提供从业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功能的托育机构。积极培育具备托育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中的作用。到2025年,每个市县至少建成1家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推动建设市县、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到2025年,应当建成至少1家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幼儿园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工作场所托育设施。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托育配套用地,推动产业园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整合资源建设普惠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成功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省总工会将按照全总补助资金数额,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家庭托育点。建立利用居民住宅开展托育服务的登记备案制度,完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探索物业服务+托育服务模式,增强居家托育服务能力。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为邻近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互助式服务。到2025年争取在60%城市社区建有家庭托育点。(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5、健全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推进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医学院校开设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逐步开展覆盖本、硕、博各阶段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举办托育服务类职业院校,培育产教融合性企业。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院校学生取得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2025年,全省至少有3所本科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6、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保育师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订培训指导标准,研发培训课程教材。建立保育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贯通机制。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列入紧缺职业目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20232025年,累计开展托育服务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以上。7、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据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以岗位职责为核心,以个人素质能力为基础,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实施五年一周期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持续提高岗位胜任能力。20232025年,培养和培训托育机构保育人员2万人次以上、托育机构负责人1万人次以上。建立健全省级、市县级托育服务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竞赛活动,举办托育服务技能大赛。8、加强托育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推动和规范管理岗位培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队伍建设,其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相关岗位培训,持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四)提升托育服务信息化水平9、高效运用全国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工作部署,推进市县、机构托育服务信统一接入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0、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婴幼儿养育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等免费开放。(五)打造创新开放的发展环境11、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以完善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推动创新融合、加强监管服务为目标,上下联动,在、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到2025年,争取、命名示范城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多种类型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12、大力推进医育结合。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实现托育机构、家庭与医疗卫生机构有效对接,共同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远离污染源的场所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13、推进母婴设施提档升级。提高母婴设施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城市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导向标识设计。在企业和办公场所集中的工业园区、办公楼等探索建设共享母婴室、临时母婴室等多种形式的母婴设施。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提高母婴设施的知晓率和使用率。14、培育托育服务民族品牌。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构建促进我国托育服务品牌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优质托育企业加快发展品牌连锁机构,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推动形成一批有活力的托育服务民族品牌。15、加强金融保险保障。加大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支持,推动托育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专用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积极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推动各地组织备案托育机构统一投保,并给予投保资金补贴。(六)完善综合监管机制。16、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的场地、人员等相关信息,为科学、准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前提准备,为采取信息公示、评估等其它监管措施夯实信息基础,推动托育机构及时感知来自婴幼儿父母乃至社会评价的压力,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托育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督促托育机构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17、力口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托育机构安全平稳运转,提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对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18、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定期组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依法依规加强对保育师等职业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托育机构虐待婴幼儿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发挥工会、妇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形成托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二)保障经费投入落实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推进建立托育服务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充分发挥公益彩票、慈善捐助等资金作用,带动社会有效投资,建立多元筹资渠道。(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四)强化监测评估强化规划目标、规划任务的分解落实,建立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客观反映托育服务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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