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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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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ppt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 策 解 析,一、我国卫生系统职称改革的简要回顾。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政策介绍。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政策介绍。四、关于聘任。,一、职称工作的简要回顾,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50、60年代。卫生部于1956年拟定了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暂行条例(草案),经过试运行,于1963年修订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同意发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分医药院校参照试行。,第二阶段:1978年至1983年的卫生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卫生部对63年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改称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并于1979年颁发。确定了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其他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水平分为高级(主任、副主任级)、中级(主治或主管级,当时未设主管护师)、初级(师、士级)、员级(卫生防疫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明确了晋升条件和审批权限。,同年还印发了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考核标准,确定了各类别各专业各级别职称所需具备的条件。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于81年下发了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当时职称评定的特点和做法是:1、只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成果,经评委会评审,政府主管部门授予职称,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2、评职称没有岗位要求和职数限制;3、评职称与待遇不挂钩,并终身享有。,第三阶段:1986年至2000年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制度。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条例明确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士)为初级技术职务,技术职务不再包括员级,此条例至今仍然对卫生职称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1999年卫生部人事部制定了临床医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奠定了基础。从1986年至2000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的是评聘结合。,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四、严格考试制度,切实加强聘任管理;五、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六、加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七、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八、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调整优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结构的重要措施,是建设一支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介绍,2000年,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以深化职称改革、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为切入点,实行行业准入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三部文件,卫生部与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文件。,1、2000年12月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文件要求:积极采取科学、先进的评价手段,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行政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评价。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2、2000年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462号文)文件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1)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2)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3)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五统一”: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准。,(4)明确考试管理机构及各自的职能。(5)证书的效用及颁发证书的要求。(6)报考临床医学中级资格的学历资力要求。,3、2001年卫生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64号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462号文件相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2)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3)分4个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考试属地化管理原则。(5)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6)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7)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8)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材料,并制定考试培训办法。(9)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10)在2005年底前各省可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4、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解决了两考并轨的问题,此办法一直沿用至2010年,从2011年起,将实行护士执业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分离的政策。,(1)自2003年起,执业护士资格考试与护理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2)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3)凡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人员可聘任护士职称。,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卫考办发20033号),(1)报考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职称考试面向全社会,只要符合报考条件,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打破了原来职称工作只面向国有医疗卫生单位的约束民营、私营、个体等医疗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参加职称考试,这符合我国卫生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方便考生的人本理念。在外地工作的考生不必再回到户口所在地考试,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报考、考试,降低了考生的成本,方便了考生。,(2)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满2年。首先必须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年限要求,并且已经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满2年。,(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3个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4)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1个周期的动管理办法,是指每个考试科目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考试,方可取得资格证书。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异地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从2003年度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实行考试成绩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通行做法,并从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出发而实施的;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例如,张三2005年考呼吸内科专业的实践技能科目没有通过,其他3科均通过,那么2006年他应该继续报考呼吸内科专业的实践技能科目,如果报考其他专业的实践技能科目,即使成绩合格也不能合并计算;历史考生再次报名时使用原档案号。,6、报考条件:(1)初级资格报考条件:医学类(含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等)按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考试,合格者,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士级和师级。,士级条件:中专、专科毕业,可直接报考士级资格考试;师级条件:本科学历,可直接报考师级资格考试;专科学历,取得士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中专学历,取得士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2)中级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7、卫生部办公厅转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明确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理程序等。,8、2005年1月人事部文件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允许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简单介绍,学历要求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了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无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 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任现职年限 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今已满5年),要求任现职年限为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现任职年限满7年。考核要求 申报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专业能力考试 我省卫生系列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正常晋升考试成绩满60分或破格晋升成绩达考试当年确定的优秀线者,其考试成绩可保留一年,允许继续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评审。,四、聘 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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