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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经典培训教材PPT》-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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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经典培训教材PPT》-法律法规.ppt

    -本资料来自-,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资料来自-,2,了解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掌握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问题。,本单元教学目标,-本资料来自-,3,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问题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问题,内容纲要:,-本资料来自-,4,【导入案例】:中国第一例子电子邮件案 1996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国内第一起电子邮件侵权案。此案原、被告均系北京大学心理学系93级女研究生。4月9日,原告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互联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学院将给提供1.8万美元金额奖学金的就学机会,她非常高兴。因为这是唯一一所答应给她奖学金的美国名牌大学。此后,她久等正式通知,但杳无音讯,蹊晓之中委托在美国的朋友去密执安大学查询。4月27日朋友告知,密执安大学得到一封北京时间4月12日10:16分发出的署名薛燕戈的电子邮件,表示拒绝该校的邀请。,-本资料来自-,5,因此,密执大学已将原准备给薛的奖学金转给他人。法庭上,薛燕戈说,密执安大学发来的电子邮件,是她和被告张男一起去北京大学认知心理学实验室看到的,并且存在张男的电子信箱里。薛燕戈认为,是张男在4月12日10:16分用薛的名义给密执安大学发了一邮件,谎称薛已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故不能去该校学习。薛从北京大学计算中心取得4月12日的电子邮件记录,与美国取证同来的材料完全吻合。因此,薛燕戈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并公开局面道歉,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调查取证以及和美国学校交涉的费用、医疗费和营养费用,精神损失补偿等人民币1.5万元。*,-本资料来自-,6,张男在法庭上称,事实上她从未以薛的名义给密执安大学发过描绘信,对此事没有丝毫责任。此案在开庭审理后,尽管到底是谁借原告之名向密执安大学发出拒绝接受入学邀请的电子邮件,使原告丧失了一次出国留学深造的机会,并没有得出确切结论,但是在休庭之后,被告终于向原告承认,该电子邮件是她所为,并愿意就此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及财产损失。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本资料来自-,7,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韩女士通过手机短信向杨先生先后借款11,000元。后杨先生向韩女士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本资料来自-,8,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手机短信符合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本资料来自-,9,一、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电子商务信息流、物质流和货币流三个环节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资料来自-,10,二、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1、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1996年以来,联合国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随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美国: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本资料来自-,11,2、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合同法 3)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本资料来自-,12,三、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问题,1、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本资料来自-,13,符合数据电文的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本资料来自-,14,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本资料来自-,15,电子合同生效的地点:,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资料来自-,16,案例: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E-mail:)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h-)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 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本资料来自-,17,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本资料来自-,18,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在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问题: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双方是否对合同进行了确认?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本资料来自-,19,2、格式合同,1)格式合同就是基于基本相同的条件面向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注册邮箱、拍卖网站缔结合同。2)对于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40条对经营者有三方面的限制:A、经营者所拟定的格式合同必须保证权利义务公平。B、如果在格式合同中限制自身的责任,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或者按照对方要求加以说明。C、完全免除自己责任或者完全剥夺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是对对方当事人加以不适当限制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本资料来自-,20,-本资料来自-,21,一个订单只接受一次退换。订单中使用50元(含50元)以下的余额,不开具发票。凡与本商店购买商品,一经发生纠纷,只能协商,不能上诉。,-本资料来自-,22,3)电子代理人,由计算机程序所支持的一个程序、系统。、电子代理人与传统代理人存在极大的法律差别,电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具有完全的同一性,也就是完全同一的人格,而传统代理人与代理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电子代理人的非谈判性是由于电子代理人是一种程序一种系统,并不是一个人,他所能够进行交易都是被代理人设定好的,因此交易对方无法与其进行谈判。)电子签名表明发送信息的来源真实性的一种系统,-本资料来自-,23,金贸网拍公司在网站上拍卖海星公司3台电脑,所上网拍卖的3台电脑中,型号为电脑1保留价为7290元;电脑2保留价为13000元;电脑3保留价为19800元。不想此次网上拍卖所使用的程序发生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该网站注册用户张岩在5日内通过网上竞拍报价,并得到了拍卖软件程序的确认,仅以1000元、3000元和5750元的价格便购得前述三台电脑,均低于拍卖委托方海星公司的保留价。,-本资料来自-,24,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受到电子商务的冲击最早,也是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律部分,是因为无形财产所占电子商务的比重很大,其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贸易原因造成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重视知识产权法,维护知识产权法恰恰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是保证自身资产增值和发展的一个法律部门。,-本资料来自-,25,1、域名域名纠纷有两种:恶意抢注和权力冲突综合各国的实践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的实践可以看出,判断恶意抢注标准有三:)注册的目的不是使用而是出售)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域名注册)阻止别人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而注册。解决途径:上诉和仲裁 目前中国还没有指定解决纠纷的机构,而最有名的仲裁机构-日内瓦是世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本资料来自-,26,(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资料来自-,27,案由: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本资料来自-,28,判决结果: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资料来自-,29,、版权方面,实际的版权作品的范围非常广,你的产品说明、企业介绍商标图样、广告文案都属于版权作品,都受法律保护。1)文字链接)关键词,-本资料来自-,30,【案例分析】,-本资料来自-,31,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卖家们这样解释它的昂贵:“此名称在未来三年内绝对升值潜力无限。”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我国的私人域名这两年增加迅猛,已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本资料来自-,32,合理合法、是精明之举“合理合法”、“从投资的角度说,也是一个精明之举”,因为注册一个域名才几百元,而卖出去时可能达到数十万元。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驰名商标有扩大保护的相关规定。“团团”、“圆圆”在被确定为赠台大熊猫的名字之前,并不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品牌,而域名注册又是在赠台大熊猫的名字确定之前,因此“团团”、“圆圆”的品牌也就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本资料来自-,33,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恶意”的认定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本资料来自-,34,中国新闻社最近高调出击:它旗下的中国新闻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纸状书将慧聪网告上法庭,要求慧聪网立即停止擅自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作品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100万元整,同时还要求被告通过各大商业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原因:慧聪网自成立以来,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擅自转载中新社、中新网新闻稿件6300余篇,并拒付相关费用。,-本资料来自-,35,参考资料,-本资料来自-,36,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9类:,(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 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3)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4)在图像链接中,侵害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 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6)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 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7)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合法措施;(8)违法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措施行为;(9)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行为。,-本资料来自-,37,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在适用涉及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法律时,有以下五中情况:(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通讯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警告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等,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警告。(5)网络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等措施的,不应为此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责任。,-本资料来自-,38,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域名与商标权,1)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主要包括:(1)标识性(2)唯一性(3)排他性。2)域名的商业价值。3)域名与商标冲突及域名抢注纠纷 明知属于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函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此种行为是域名的“劫持”或“囤积”。4)域名的管理及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本资料来自-,39,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隐私权的保护(1),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1890的美国,近代的隐私权大致分为积极意义的隐私权和消极意义的隐私权,积极意义的隐私权指个人对其所拥有的私人资料的支配权,包括对该资料的收集权,使用权,处分权;消极意义的隐私权指个人的私生活享有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公开骚扰的权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大致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肖像、声音、职业、简历、档案、病历、健康纪录、住址、保险记录、银行帐号、个人爱好、宗教信仰、通信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账号。网络经济下更要加强隐私权的保护的理由消费者在网上通讯、购物、注册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子信箱、信用卡号、住址等留在网上,不法商家可以轻易利用技术手段,对其检索、收集,然后或公之于众,或盗窃财物,或者被用来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少电子商务和网络服务商将搜集来的个人资料待价而沽,批发零售,或建立起的消费客户的资料库与他人交换,有的网站在从事交易活动时,诱使消费者或者客户在网上填写详尽的个人资料表格,但绝大多数商家,都没有对今后如何合理使用客户资料,以及如何为其保守秘密做出合法的承诺。,-本资料来自-,40,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隐私权的保护(2),怎样充分保护消费者和电子商务用户的隐私权?大致应从下面三个方面加以努力:作为国家应尽快结合国际上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现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从不同方向保护消费和用户的隐私权。作为网络商家,应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和用户,关于收集对方个人资料的目的、用途、限制等等的承诺。应特别说明,除非得到消费者和客户的明确许可不准收集和使用,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允许消费者、用户随时查阅上述资料的使用记录,并有权随时更新和删除,作为消费者、用户,应树立维权意识,可通过下列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与相关网站协商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网站事先达成的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资料来自-,41,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1),计算机犯罪分为两大类五种类型:一类是直接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系统罪;破坏系统功能罪;破坏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另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等。对计算机犯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规定对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行了严格的保护,行为人只要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并未实施任何删除、修改信息的行为,也构成该罪。该罪名对那些以破坏程序、非法侵入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乐的黑客们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本资料来自-,42,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1),根据刑法第286条第1款,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86条第3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资料来自-,43,-本资料来自-,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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