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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培训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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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培训材料.ppt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1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2条: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第3条:工作原则第4条:管理原则第5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职权第6条: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第7条:补助、表彰和奖励第8条:检举控告,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9条: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第10条:应急预案的内容第11条:物资储备第12条:制度体系的完善第13条:应急预备队第14条:知识宣传,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15条: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第16条:疫情报告第17条: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第18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第19条: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第20条:重大动物疫情的公布第21条:采集病料和防止病原扩散第22条: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第23条:疫区监测第24条: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第25条:临时隔离控制措施,1.主要内容,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26条:应急指挥部 第35条: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27条: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范围的划定 第36条: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28条:应急处理的管理 第37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第29条: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第38条:发生地及毗邻地人民政府的工作第30条: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第39条:对工作人员的防护和技术指导第31条: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第40条:解除封锁和撤消封锁第32条:应急处理措施的决定和执行 第41条: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33条:费用承担第34条:人员物资的紧急调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42条: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违法责任第43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责任第44条: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责任第45条:侵占、截留、挪用应急经费或应急储备物资的责任第46条:拒绝阻碍动物疫情监测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不报告的责任第47条: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行为或病原分离时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第48条:哄抬物价、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49条 施行日期,2.立法目的,(第1条),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3.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第2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 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 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 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4.工作方针(第3条),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 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 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病种流行特点及危害程度,备案,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及成员单位的分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9条、第10条),6.应急预备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备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协助执行,成立,承担,人员组成,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必要时,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第13条),7.疫情报告和认定,(第16、17、18、19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赴现场调查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国 务 院,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时,重大疫情,认定,必要时认定,报告,2小时内报告,1小时内报告,1小时内报告,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国家卫生部门,初认为属于重大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重大疫情发生4H内,报告,报告内容,8.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和应急措施,(第27、29、30、31条),重大动物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发生后,化定,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9.应急处理(第35、36、37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其他部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溯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应急物资的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疾病防治,肉食品的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社会治安维护,支持配合驻地政府作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宣传,协助,10.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第4248条),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6类违法行为)1.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2.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3.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4.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5.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6.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 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37年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流行,情节特别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3类行为)1.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2.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3.阻碍、拒绝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37年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流行,情节特别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关地方政府(5类行为)1.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2.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3.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4.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5.阻碍、拒绝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 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37年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流行,情节特别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8种行为)1.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2.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4.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8.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其他规定,1.疫情公布(第20条)第 二 十 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 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2.临时措施(第25条)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 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 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3.补偿政策(第33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 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4.封锁解除(第40条)第 四 十 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 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 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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