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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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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和关心关爱工作,规范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家单位关于设立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湄潭县慈善总会联合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并在湄潭县慈善总会冠名设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撬动,对外以湄潭县慈善总会名义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专项基金。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全县性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援助关爱项目;援助关爱范围是具有湄潭县户籍、属于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并在湄潭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援助关爱对象分为资助对象和褒扬对象两类:资助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包括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对象)。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或因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褒扬对象适用于在国家和我县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第四条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湄潭县慈善总会联合成立“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总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湄潭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湄潭县慈善总会联合办理有关事务。第二章基金募集第五条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县级财政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湄潭县慈善总会和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或利用关爱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第六条本基金可利用“元旦”、“春节”、“八一”等重要时间节点每年集中开展全县性募集活动。第七条基金由湄潭县慈善总会设置专户,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等进行专项管理。财政注入资金、其他资金、社会募捐资金统一进入湄潭县慈善总会指定账户,由湄潭县慈善总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湄潭县慈善总会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湄潭县慈善总会开户行: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湄支行账号:820000000005976054该账户因同时接受其他项目捐赠,社会各界捐赠时,请根据捐赠意向注明为“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湄潭县慈善总会可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不超过5%的项目执行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把援助关爱基金用在刀刃上,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家庭享成果、得实惠、受尊重。需资助的,一般根据申请先后依次资助;符合褒扬情形的,一般由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按程序送审。第九条基金资助和褒扬使用情形和标准如下:(一)援助关爱对象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评估审核后,视困难程度给予资助对象一定的临时救助。(二)援助关爱对象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予以一定资金资助,经评估审核后,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三)援助关爱对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抚慰金。(四)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五)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求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的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六)援助关爱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给予本人或家庭不高于5000元资金褒扬激励(不高于湄潭县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发入部门的标准)。(七)援助关爱对象去世时给予其家庭不超过400元物资的走访吊唁慰问。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基金管委会报备,先开展走访吊唁慰问,后申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贵州省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一条符合援助关爱条件的对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同一援助关爱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二)援助关爱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性资料;(三)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受理资助申请的村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评估并逐级代办送审,经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并在村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逐级报审;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评估,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及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复核和评估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向申请人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意见栏签署复核和评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湄潭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湄潭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审核通过并对拟援助关爱对象身份进行系统比对确认后,提出援助关爱审核意见呈报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经评审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同时在湄潭县人民政府网和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众号对援助关爱对象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基金管委会审批拨付。原则上各级审核单位审核申请人及下一级单位申请资料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紧急的即时审核办理。第十三条开展褒扬激励的由拟褒扬对象所在地镇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报送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报县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原则由属地退役军人工作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上门进行慰问奖励。第五章基金监管第十四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总会分别保管基金运行使用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等符合程序。第十五条基金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通过湄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时公示。第十七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已执行的基金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风险预判等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解决。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湄潭县慈善总会负责执行和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遵义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湄退役军人通2021)14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附件:L申报须知2 .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3 .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申报须知L本申请表由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根据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印制并负责解释。2 .该项目申请对象指具有湄潭县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未就业随军家属。3 .本申请表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负责填报(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 .申请人申报资料须经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站逐级上报。5 .申请资料:(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低保证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诊断书、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意外事件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等)。(3)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银行卡复印件上重抄银行账号并注明开户银行信息。(4)申请表。以上证明材料另附,与本申请表一起申报。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备份。本申请表的递交并不代表可以获得援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6 .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不予援助;如已获援助,基金管委会保留依法追索援助款的权利。7 .获得救助的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为配合基金宣传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并同意使用申请人照片、影像等资料。8 .申请表与评估审核情况表双面打印在同一张纸上。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报规定。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化度文程照片姻况婚状年龄身份证号码庭址家住系话联电工作单位职务申请人情况低保户口特困人员脱贫户口其他服役部队(番号)役间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申请事由(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原因、拟申请帮扶事项及金额等)申请人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有关单位及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在“遵义市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有关平台公布相关信息。签名并按手印:年月日村(居、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核和评估结论:处理意见:退回口上报签字(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和评估结论:处理意见:退回口上报签字(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结论:处理意见:退回口上报签字(盖章):年月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审结论:签字(盖章):年月日基金管委会评审意见审批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湄潭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拟褒扬对象的基本情况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化度文程婚姻状况年龄身份证号码庭址家住系话联电作位工单职务申请人身份退役军人口其他优抚对象服役部队(番号)役间服时申请事迹(主要包括拟褒扬对象主要事迹、褒扬形式及褒扬资金等)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村(居、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核和评估结论:处理意见:口退回口上报签字(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和评估结论:处理意见:口退回口上报签字(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结论:处理意见:口退回口上报签字(盖章):年月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审结论:签字(盖章):年月日基金管委会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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