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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2023版)包含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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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2023版)包含附表.docx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提升政府采购绩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管理范围】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我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第三条【政府采购限额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累计资金数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不可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除外。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第四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依法编制、强化统筹、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相互衔接、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采购人(包括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经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第五条【以"二上预算数”启动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确有需要提前开展采购的,以“二上预算数”作为先行启动政府采购活动的落实依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备案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提前梳理本单位跨年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办公场地租赁、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合理统筹预算安排和政府采购项目进度,避免无预算实施采购和跨年采购项目合同支付约定早于“二上”预算申报时间。第三章政府采购前准备第一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六条【意向公开主体及渠道】采购人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集中公开。第七条【公开范围】除多频次、小额度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第八条【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二上预算数”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第九条【公开途径和时间】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40日内,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下称“云平台”)填报采购意向要素。各主管预算单位通过“云平台”汇总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后,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予以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应当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确定公开时间。采购意向公开可以和采购需求调查同步进行。第二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中应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调查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对采购计划的实施作出安排,有效减少违法违规设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降低廉政风险。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内控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第十二条【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IOOO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第十四条【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规定,对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编制的采购需求应有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第十五条【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内容、范围等方面。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属于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参与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第四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章节依照工作程序,列举政府采购活动操作要点,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一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十六条【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十七条【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下称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深入分析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研究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和可行性,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并于部门预算下达后15天内将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达到适宜预留采购份额的比例、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原因以及是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等内容。其中,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应包含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明细等。第十九条【制定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实施方案中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采购人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明确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项目,并在实施方案中列举。其中,符合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可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除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二)实施方案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一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在实施方案中将全部采购项目列入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清单。二是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将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统筹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三)其他事项。对于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跨年项目、延续性项目,预算单位应将当年使用的预算金额纳入该年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金额和预留份额中计算比例,非当年使用的预算金额则纳入对应年份的预留份额中。第二十条【预留份额的三种措施】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二十一条【给予未预留份额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逐一明确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同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二节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第二十五条【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评审制度。采购项目中涉及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明确为实质性响应条件。采购项目中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l%-5%的价格扣除或1-5分的技术得分的评审优惠,具体扣除比例或技术分值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性、所占比重等因素确定。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第三节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策第二十六条【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采购政策】采购人应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戒毒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的政策功能,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设置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第四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定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中小企业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归还贷款】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必须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中小企业供应商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按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中收回贷款。采购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和合同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要配合金融机构锁定融资回款账户信息,不得将资金支付到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其他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管理】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完整地反映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预算、无“二上预算数”或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采购人信用承诺】采购人依据我市信用承诺制度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在知晓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后,签署佛山市采购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并将签署盖章后的佛山市采购人信用承诺书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采购人信息模块。采购人主要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第三十一条【正确选择采购品目】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正确选择采购品目:(一)采购人应当按照现行的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选择采购品目;(二)同一采购项目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预算金额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或者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品目类别。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类型】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正确选择项目类型,项目类型包括:(一)一般采购:适用于常规一次性采购的项目。(二)跨年采购:按照项目总体进行采购的跨年度支付的采购项目。(三)延续性项目:适用于具有采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办公场地租赁、审计服务、食材配送等。具有延续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确保项目前后时间衔接到位。在年度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延续性项目的履行期限设置为最长不超过三年。(四)联合采购:适用于允许不同采购人联合采购的项目。第三十三条【设置采购包】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严禁使用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形式划分市场,影响公平竞争。第三十四条【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通过“云平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结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信息表,完成采购计划申报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五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核实】我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0万元以上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交的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信息表(详见附件)需要经市财政局完成资金核实前置审核。经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立项的信息化项目,需同时提交审核立项文件作为市财政局资金核实的依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等自有收入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无需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核实。第三十六条【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形】以下情形无需通过“云平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一)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三)涉密采购项目执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备案,原则上不作调整。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项目如发生预算金额变化或终止采购计划的,采购人应及时通过“云平台”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细化采购需求清单】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采购人应当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者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指定性的描述、暗示,不得照抄或者引用产品规格说明书,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与项目关联性不强、与项目复杂程度不一致的资质要求。第三十九条【实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实施采购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门类项目,采购人可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类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应就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及时将详细用户需求书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采购人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六章特殊政府采购事项第四十条【特殊政府采购事项类型】特殊政府采购事项包括:进口产品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涉及特殊政府采购事项的,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前,应提前在“云平台”完成有关资料核准或审批流程。第一节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第四十一条【进口产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或者国产同类产品无法满足需求,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项目,应在“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填报有关内容,通过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核准并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第四十二条【进口产品采购申报材料】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专业技术职称;(二)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进口产品的,还需提供国产同类产品和进口产品在技术参数、功能性能等方面的对比情况表以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等;(S)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三条【无需主管预算单位核准的进口产品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由采购人在“云平台”提出申请,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适用情形如下:(一)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内的进口产品;(二)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核准同意的同一进口产品;(三)高校、科研院所或者使用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的进科研仪器设备。第四十四条【进口产品专家论证】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就采购人的申请理由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第四十五条【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为规范进口产品管理,减少专家论证等重复性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共享使用同系统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也可以结合实际,对本系统内有一定共性需求的进口产品进行梳理、分类和汇总,组织专家集中统一论证,形成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并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部门进口产品清单制定程序应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第二节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第四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单一来源论证】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第四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三重一大”要求】拟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上述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第四十九条【主管预算单位对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职责】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五十条【单一来源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云平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上公示,公示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云平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提交相关报批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与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提交材料如下:(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二)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四)参与论证的各专业人员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五)“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佐证材料。第三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第五十一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的项目,采购人在“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填选非公开招标方式信息,经主管预算单位与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报采购计划审批时按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要求随附相关材料。第四节变更采购方式管理第五十二条【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适用于采购计划已在“云平台”成功备案,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失败,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云平台”采购方式变更模块填报变更采购方式信息,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系统推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在“云平台”随附材料如下:1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3 .评标委员会或者三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和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报送审批前还应按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要求做好论证和公示工作,随附上传相关资料。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可按照上述审批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失败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变更备案: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失败后拟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在“云平台”采购方式变更模块填报变更采购方式信息,并随附项目采购公告及废标(终止)公告的网页打印版面,在“云平台”备案后再实施。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批前还应按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要求做好论证和公示工作,随附上传相关资料。第五节采购文件论证第五十三条【采购文件论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的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金额达Ic(Oc)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的单个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采购文件论证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采购文件论证。采购人有论证要求的项目也可组织采购文件论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文件论证小组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公告。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五十四条【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成交)文件保持一致。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原则上应在2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背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在确保采购资金支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能追加与原合同标的不同的采购标的,不能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且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o第五十五条【合同公开与备案】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进行合同公示。采购合同经采购双方确认后进行备案,“云平台”将备案通过的合同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进行信息公开,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采购人逾期进行合同备案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合同备案类型】政府采购合同类型由项目类型决定,合同备案类型包括:(一)一般合同:采购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在“云平台”完成正常合同备案。按照项目总体进行招标的跨年度支付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中标金额签订总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各年度支付费用,采购人在非首年支付时无须再走政府采购备案程序,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有关材料,直接办理支付手续。(二)延续性合同:在年度预算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应逐年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首次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上明确项目总金额和当年支付金额,并详细注明延续服务的需求及合同延续和终止条件。签订项目延续年份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组织签订续约合同,并在“云平台”合同录入模块完成续签合同备案。(S)追加合同:追加合同须在“云平台”合同录入模块进行追加合同备案。(四)变更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合同适用于合同条款内容变更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重新签订合同的,采购人须在“云平台”对原合同进行合同变更备案,并通过系统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进行信息公开,原合同将自动终止。第五十七条【合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第五十八条【履约验收原则】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第五十九条【履约验收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第六十条【组织验收】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原则上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详见附件)。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应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上公告。采购人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组建履约验收小组】采购人应组建履约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验收小组人员可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或者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但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第六十二条【履约验收程序】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第六十三条【电子卖场采购履约验收】针对电子卖场或技术简单易辨的采购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第六十四条【验收结果公告】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云平台”完成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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