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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民事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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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民事法律制度.docx

    民事法律制度相关问题:(一)、民法概述(二)、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民事权利(五)、民事责任(六)、诉讼时效讲授: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和特征: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经过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的陶冶,民法逐步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只有充分、深刻地理解这一点,才能把握民法的精髓。(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合适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前提和民事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又是财产所有关系实现的基本方式方法。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合适的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如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如对人身权的侵害会直接给民事主体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等。(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基本法律要求是:(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是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基本合适的内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4、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民法通则将等价有偿作为一向调整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5、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6、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四)、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通过运用各种法律为人们的活动确立一定的标准,人们按照这样的标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同。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2、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其与其他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合适的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3、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合适的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誉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得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是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因此,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合适的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合适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二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三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合适的内容要通过义务来表现,而义务的合适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由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如买卖关系中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所有权关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的行为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得多个主体,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虽然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赠与),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因此而分别为某一方。但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时,某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2、公民(自然人):(1)、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民法通则中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两个概念,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自然人泛指在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2)、公民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相关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相关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J公民民事权利相关能力的终止是公民死亡。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3)、公民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相关能力。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公民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关能力,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民事行为相关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分类:其一:完全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关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相关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其二: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相关能力。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可分为两种: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三: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为两种: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4)、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组织。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有监护相关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相关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相关能力并且经本人同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除保护监护人等,还要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而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监护的撤销:分为自然撤销和诉讼撤销。自然撤销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经没有必要,监护便随之消失(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治愈已经恢复正常精神状态等)。诉讼撤销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指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神情,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算起。宣告失踪的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怒、外孙子女及其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届满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其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二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实施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期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宣告死亡的程序:与失踪相同,但公告期间为1年。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如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可以撤销。(三)、法人: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成立程序合法、合适的内容合法;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3、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1)、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它广泛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并通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大量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4、法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相关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5、法人的民事责任相关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相关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相关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一样,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同时产生、同事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并且法人的民事责任相关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相关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二)、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默示形式两大类。1、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2、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既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示有严格限定的。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形式表示其意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合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合适的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2)、特点:其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即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因此,判断无效民事行为的标准是法定的有效条件,故不同于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构成的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其二: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即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这一结果不因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而改变,故区别于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改变其合适的内容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三: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起就形成的。(3)、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地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合适的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其一: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二: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其三: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其四: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其五: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其六: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其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如甲、乙两个企业之间为了规避现行立法有关禁止企业间商业借贷的规定,而签订一个联营合同作为伪装民事行为来掩盖双方实际上的借贷合同关系。其九: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二、特点:一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区别于依法自始就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撤销其法律效力。(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认定:一是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二是: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只有予以方当事人再利用其有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3、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1)、财产返还。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执法机关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给第三人。代理:(一)、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即允许代理人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独立地决定法律行为的合适的内容和方式。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1、适用范围:(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公民、法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2)、代理为其它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但是,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体表现在:(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转告、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相关技术转让合同等)2、种类:(1)、委托代理: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称为委托代理。同时,还必须经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确立。可见,委托代理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而代理权的产生根据则是授权行为。委托代理使公民、法人进行商品交换的重要手段之一,齐适用范围最为广泛。(2)、法定代理: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出处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法律规定某些社会关系必须适用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的一方失去行为相关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4条则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相关能力人和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下,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指定代理应当注意的几个相关问题:意识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利。二是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三是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四)、代理权及其行使:1、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合适的内容。第一,它是代理关系存续的前提。代理关系自代理权产生之时确立,并随着代理权的消灭而终止。第二:它是民事主体取得代理人资格,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代理人的基本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既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而损害被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故授权行为是代理关系的组成部分。在各种代理关系中,授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各具特色,授权人也不相同。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J由此可见,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二是授权行为。3、代理证书:授权行为的法律形式是代理证书,故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证书是户口册、户籍机关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证书是指定机关制作的代理指定书。而委托书则是委托代理中的代理证书。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授权人制作代理证书时,应注意其合适的内容的完备,以免发生疑义。“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均称为无权代理。这些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之下方可转化为有权代理。而在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时,则不产生代理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代理人应与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衡量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职责,其法律标准在于代理人是否以善良管理管控人的注意程度,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方式和标准处理代理事务。而且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和代理以后不得披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委托代理。对于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来讲,在有利于被代理人利益的范围内,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则不受这种法律限制。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认定条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见,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均时代理人利用合法身份之便从是又孙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违背了代理的宗旨和目的,故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包括:(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同谋而为的代理行为。以上行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为民法所禁止。5、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交付代理人或在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手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来讲,称作复代理关系。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凡是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被代理人有权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及其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相应地,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和解任权。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同意与否,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紧急情况是指由于代理人急病、与被代理人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由于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委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但不得超越其代理权限。(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J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二(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更的权利。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依法丧失撤销权。由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并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7、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相关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在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相关能力。四、民事权利:(一)、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具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在理论上,还可以根据不同角度将民事权利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相对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的权利。如所有权。相对权有承认权,相对的义务人致是某一个或若干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支配权时权利人无需义务人的作为可实现对标的进行处置的权利,如所有权、著作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必须请求义务人进行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三是形成权和抗辨权: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的意志和行为就可以使另一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放弃权、解除权等;抗辨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可以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二)、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又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1)、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可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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