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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信访问题及答复依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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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信访问题及答复依据.ppt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王瑜,常见信访问题及答复依据,提纲,与环保相关的问题,常见问题分类,答复依据,信访问题分类,信访问题分类,群众经常咨询和反映的问题可分为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问题、咨询类问题。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主要受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等有关方面的问题。而环境污染问题一般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辐射方面的污染等。,提纲,与环保相关的问题,常见问题分类,答复依据,信访问题分类,答复依据,主要为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提纲,与环保相关的问题,常见问题分类,答复依据,信访问题分类,常见问题分类,辐射污染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噪声污染环境问题,大气污染环境问题,水污染环境问题,水污染环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水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水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城市管网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污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水污染环境问题(受理),自来水、饮用水受污染问题 对于自来水、饮用水受污染问题,由于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受理。但同时应当告知举报人,环境保护部门只能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的企业进行排查,如饮用水源的污染不是因企业排污造成的,也可能是自来水厂自身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各部门职责分工,可请举报人同时再向当地建设部门以及相关的其他部门及时反映,这样更便于及时解决问题。,水污染环境问题(受理),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污染环境问题(受理),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染量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同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水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海上船舶作业造成的水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水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以及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由于水污染造成水产养殖损失的鉴定问题,应由渔政部门负责统计、估算及评价损失。,大气污染环境问题,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五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等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受理),秸秆焚烧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的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焚烧秸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城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其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因建筑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五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据了解,对于建设施工造成的污染问题,多数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有的地方由其他部门负责,如北京市、安阳市由城管执法局负责等。,大气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由于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反映马路边烧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此类问题多为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造成的大气污染,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受理范围,可请举报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反映。,噪声污染环境问题,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噪声污染环境问题(受理),由于工业生产产生的噪声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噪声污染环境问题(受理),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返此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噪声污染环境问题(受理),社会生活噪声 由于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的噪声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府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造成的噪声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规定规定,由县级以上地府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噪声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属于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五十七条规定,由于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于铁路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于民用航空器飞行造成污染的,由民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于机动船舶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港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噪声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污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从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例如家庭装修活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活动等)。,噪声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六十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应从其规定。,噪声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城市范围内的生产活动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造成的噪声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五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违返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噪声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非城市区域范围内的生产活动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造成的噪声环境污染问题 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此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噪声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居民楼内噪声污染问题 根据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举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畜禽养殖产生畜禽废渣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罚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畜禽养殖产生畜禽废渣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关于农村小规模畜禽养殖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1号),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且其养殖规模在10000只以下的,环保部门应要求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责令采取措施,防治养殖恶臭气体妨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对未按规定取得工商执照的专业化养殖户,环保部门还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医疗废物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五十三条规定,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医疗废物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等行为的,由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输过程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都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危险废物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垃圾处理场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受理),已经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若举报人反映项目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受理。有环评审批手续,且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环保部门应对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管。经环保部门监测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其找当地政府反映。正在建设中的垃圾处理场 由于建设垃圾处理场是由政府决定的,此类举报应请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不受理),城市生活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随意倾倒、抛散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问题。,辐射污染环境问题,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辐射污染环境问题(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渣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物的;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辐射污染环境问题(受理),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群众经常咨询和投诉的项目可分为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雷达卫星地面站、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4大类问题。对于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辐射污染环境问题(受理),移动通信基站污染问题 对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基站,环保部门可责令基站建设部门停工整改,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对电磁辐射符合环保标准、不构成电磁污染的基站,部分居民要求拆除的要求显然是不合法的。这就需要对投诉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要解决居民、通信公司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的问题。要向居民说明,我们每一个人都享受着现代移动通信电话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捷,同时我们每一个人对移动通信的存在和发展也要承担一定支持义务,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继续享受移动通信给我们带来的优质便利的服务。,辐射污染环境问题(咨询),群众经常对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类辐射污染问题进行咨询:咨询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答复主要依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500 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环辐射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等法规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群众提出的问题超出我们的业务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请其向环保局的核与辐射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辐射污染环境问题(咨询),(1)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的问题 关于辐射问题。高压线(变电站)不存在电磁辐射,周围只有微弱的工频电磁场,是感应场,而非辐射场,没必要对它担心。关于安全距离问题。第一简述城市电网:分为220kV以上送电电网、110kV、35kV高压配电电网、10kV中压配电电网、380/220V低压配电电网,其中110kV以下配电电网均为豁免项目。常见的进入居民小区的都是10kV以下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第二告诉安全距离的数值:对35kV线路来说,其安全距离为建筑物与边相导线最近距离3m,10kV线路为1.5m。110kV线路为10m以上。,辐射污染环境问题(咨询),(2)移动通信基站的问题 关于辐射对健康的影响问题。对于某一具体地点来说,电磁辐射是否存在、强度如何,主要与辐射源发射功率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有关,不能说附近有移动基站,室内就有辐射,这是不科学的。我国目前执行的标准限值。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对于工作频率303000MHz电磁辐射场,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为40W/cm2。生活在基站天线10m以外的区域是安全的,电磁辐射水平是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必担心。楼顶安装有移动通信基站,对本楼或附近的楼群不会造成所谓的辐射污染,不会对居民生活或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楼内或室内安装有移动微峰窝通信基站也不会出现电磁辐射超标现象。,提纲,与环保相关的问题,常见问题分类,答复依据,信访问题分类,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要求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企业的环境污染给群众造成某种污染侵害,遭受精神物质损失,要求理赔的。此类事件,多数在地方政府层面已多次举报,但未得到解决或未达到举报人要求。属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处理;涉及经济补偿问题未达到举报人要求的,环保部门只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解处理,可建议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要求企业关闭、搬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停业或者关闭。环保部门只有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议企业停业、关闭、搬迁的权利,责令停业、关闭、搬迁由人民政府决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反映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或其工作人员纪律问题的:目前群众在反映环境污染问题时,多数都同时反映环保部门或者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与企业勾结,受贿等问题,可告知举报人对其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会尽快处理,其反映的问题还涉及纪检方面问题,已超出了我们的职责范围。涉及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不作为或渎职等问题的,可请举报人向环保局的纪检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反映企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即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的 可告知举报人,工商部门对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有依法进行取缔的权利,向工商部门反映可直接对企业进行取缔。即使是环保部门受理,经调查后,结果仍要移交当地工商部门处理。因此直接向工商部门反映,问题得到处理的速度会更快。但举报人执意向环保部门反映的,环保部门也应对其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受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湿地改农田造成生态环境受影响的 根据国务院有关机构设置规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此类举报建议举报人向国家林业部门反映。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司负责,对于湿地的环境破坏问题,环保部门可予以受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光污染问题 光污染一般分3类,即白亮污染(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等装饰反射光线)、人工白昼(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和彩光污染(歌舞厅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等)。就光污染,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暂无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在光污染测定及监控方面也没有相关的管理法规和统一的标准。因为相关环保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光污染投诉的处理办法,所以执法无依据,即使向有关部门投诉了,也难以进行“执法”。如果确实给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危害,可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光污染问题 案例:2004年,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2004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这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保部门也没有处罚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反映乱采滥挖、非法采矿问题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若已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反映乱砍滥伐树林、树木造成生态破坏的 由林业部门负责。反映捕杀野生动物问题的 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产品不符合环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问题,可请举报人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反映。,欢迎提出宝贵意见,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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