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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考试政策和管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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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考试政策和管理讲义.ppt

    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习惯性住所)。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纳税义务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如何理解一个纳税年度?(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义务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例:某中国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6年被派往国外工作,国外工作期间,该人只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任何其他所得。二年后,此人回国,并以二年在中国境内不居住也没有取得所得为由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经查实,此人系中国公民,二年间,在中国境内没有居住,但户籍及家庭关系仍在中国境内,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可判定此人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其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所得应在扣除费用标准后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某外国人2007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8年2月15日回国,2008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8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9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A.2007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8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B.2008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9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C.2008年度和2009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D.2007年度和2008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人,2、非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纳税义务人,3、所得来源的确定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共7项。,非居民纳税人的下列收入中,应在中国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在中国境内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B.出租境外房屋而取得的收入C.从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收入D.因履行合约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E.将专利权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答案】AE,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所得的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汇款、转账、有价证券、实物等。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范围,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第089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征税范围,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2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2009年5月,某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向职工王某发放交通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30%+30002000)10%-25=135(元)。,征税范围,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征税范围,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第155号),征税范围,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723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7号),征税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国税发【2009】第121号)论证2,征税范围,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243号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征税范围,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a.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b.独生子女补贴c.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名义组织旅游活动d.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答案】ad,征税范围,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税范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征税范围,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征税范围,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国税发()号,征税范围,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8号文的规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征税范围,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8号文规定,按下述办法计征税款。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常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下列各项中,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有()。a.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b.个人因专利权被侵害获得的经济赔偿所得c.私营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购买的汽车d.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的住房e.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所得【答案】ad,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看财税200883号),征税范围,3、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注意:(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如果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征税范围,4、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征税范围,政策理解时注意: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国税函2000257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252号),征税范围,5.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征税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国税函2008576号),征税范围,6、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具体规定如下:(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3)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税金-合理费用实行核定征税: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4号)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国税发200733号),(5)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国税函2008818号),征税范围,征税范围,(6)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655号),征税范围,(7)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189号),征税范围,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40号),征税范围,征税范围,注意: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征税范围,缴纳股息所得个税的时点应如何确定?问:甲公司由三名自然人股东于2005年7月设立,2009年10月28日经股东会议协商,决定分配利润30万元。会计人员于2009年11月10日作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股东实际分得利润的时间为2010年2月5日。请问股东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及依据?,征税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征税范围,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问题的表述,应该为会计人员作账的日期,同年的2009年11月10日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规定处理,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2009年10月28日,确定收入的实现。,注意: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及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征税范围,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二)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8、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函发1998803号、财税199812号),征税范围,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34号,征税范围,征税范围,9、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税200594号),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978号)(1)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2)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征税范围,征税范围,(3)计税依据 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4)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征税范围,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国税发【2009】第121号)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2006865号),征税范围,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征税范围,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1)收入的形式:货币和实物(2)费用扣除的方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一)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008年3月1日起)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820号),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主席令2011年第48号)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远洋运输船员;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国税发1999202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年,()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个月。A、5,5,15;B、1,1,3;C、2,2,12;D、2,2,18;,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二)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照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在中国境外,应视其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具体分二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某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39.8920%3751132.98(元),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四)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内容,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例,企业经营者每个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400元,年度结束后确定的效益收入为1140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年终兑现的114000元年薪,11400012=9500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0020%-375=22425元。加上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4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3400-2000)10%-25=1380元。企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22425+1380=23805元。,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7】第013号)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办法纳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双薪制”合并征个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例题】某单位购置一批商品房销售给职工,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一套(单位原购置价36万元),李某每月工资5000元。对李某买房行为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765元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875元C.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D.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E.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BDE答案解析低于购置成本购买住房的差价,应按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买房行为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例:小张2011年5月收入不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同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元,雇主帮张三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张三5月取得的奖金的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国税发201128号文,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2000-2530%)(1-10%30%)=12363.40(元)应纳税额=12363.4010%-25=1211.34(元)。,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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