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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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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ppt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课件,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 财政部令2008第9号,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无害化处理的范围,通过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规定的所有病害生猪。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病害猪,在此不予讲述,主要讲解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应当处理的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宰前检验(检疫)及宰后检验(检疫),宰前检验(检疫)1,1、已经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不明死因的、机械性死亡的、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致死的。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没有化制设备的,进行销毁)。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2、有毒有害的。包括瘦肉精、注水、垃圾猪、食物中毒等人食用后,可引起食用中毒的猪只。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生猪。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宰前检验(检疫)2,4、待宰期间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机械性死亡、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死亡的。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5、患病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一类传染病还得同群扑杀);极度消瘦、水肿、急慢性中毒等各类疾病。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6、机械损伤的。包括伤残猪。修割损伤部分进行销毁,其余做复制原料肉。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2,宰后检验(检疫)1,1、传染性疾病。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同群扑杀。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2、有毒有害的:未及时销售腐败变质的、经过实验室检验有害物质超标的、瘦肉精超标的、注水肉等等。整体销毁。填写附表3。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猪产品。整体销毁,填写附表3。,宰后检验(检疫)2,4、全身性疾病:极度放血不全(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白肌病中见心肌有变化的;黄疸;黄脂病中有异味的;脓毒症;尿毒症;急慢性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等变化的。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2。5、局部病变的:如非恶性肿瘤、化脓、机械损伤、黄脂的脂肪、白肌肉、黑干肉、骨血素病、放血不全、浮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严重出血、皮肤发炎、钙化变性、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异味、异臭部分及有碍食品卫生的部分。修割部分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2。按90公斤折合1头病害猪进行报送。,无害化处理的程序,认定运送处理消毒记录报送存档,认定,在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由病害猪专门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确认,并加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印章,填写病害猪或病害猪产品确认表。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运送,一是在生产线设置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猪从分支轨道直接运送至无害化处理间;二是未建立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盛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间。,处理,在处理病害猪前,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利用不渗水的容器,对病害猪进行分割。(传染性疾病有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部分炭疽等芽孢杆菌疫病不适用于分割)在分割完的病害猪产品上,撒一层消毒液(以生石灰为好)。将病害猪产品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操作按照厂家配备的说明书进行),消毒,在将病害猪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必须将所有接触过病害猪的场地、设备、运载工具、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可用20%的漂白粉或10%的热碱溶液进行彻底消毒。,记录,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表1-3。应当每天填写,必须有检验员(或检疫员)、无害化处理人员、货主(企业自宰的有企业负责人填写)、企业负责人、商务部门监督员5人签字。一共3份,企业自身存档一份、货主一份、商务主管部门一份。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的,应当有附影像资料在企业存档的那份一起保存。,报送,a、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完成后,填写完表1-3,取得相关人员签字后,立即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1份。b、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无害化处理信息汇总成附表4,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应当有专门的人员和档案存储地方,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及影像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及范围,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第二章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具体标准,1、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贴500元/头;2、待宰期间死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中发现的病害猪享受580元/头。3、宰后检验或检疫发现以下的病害猪产品也享受补贴。一是检验或检疫需要整头销毁或化制的;局部修割的按90公斤折合1头猪计算,可以进行累,第五条,1、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3、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第六条,1、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2、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3、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第七条,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无害化处理的条件,吉林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吉商联字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项:(一)严格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一是有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的病猪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二是有符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要求的焚烧炉或湿化机。三是有经省定点办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并佩带胸卡。四是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五是应当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的专职人员。六是应当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信息进行统一存档、备查,并保存5年以上。七是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应设在隔离圈附近。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急宰间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一处时,中间应设置隔墙。急宰间与无害化处理间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备案登记制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定点办备案。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3月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限5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备案后,列入财政补贴范围。备案登记表,第八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九条,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执行的国家标准包括的内容检验的部位和工序实行同步检验规范检验标志的使用检验不合格肉品的处理肉品品质检验的登记保管。,执行的标准,操作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四部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产品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分部位分割冻猪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其他标准: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等。,肉品品质检验包括的内容,健康状况、传染性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或黑干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包括屠宰加工质量、机械损伤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如运输、储存等。有害物质可以作为一个问题,各地做一下调研。,检验的部位和工序,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宰前检验包括:入厂(场)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包括: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检。在制作屠宰操作流程图时,应当把肉品品质检验工序插入屠宰工艺流程图中。此外,在生产线中也应当在工序位置明确标出检验环节。,实行同步检验,同步检验的含义:即屠宰与检验同步进行,屠宰结束,检验完成。同步检验的方式:分为同步检验线检验和统一编号检验。设置同步检验线的屠宰厂应当采取同步检验线进行同步检验。统一编号,应当在猪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特小型的屠宰厂,可采用容器盛装的方式,进行同步检验。既将同一头猪的头、蹄、下水盛装在一个容器内,容器与胴体进行统一编号。对于每一头猪而言,应当复检结束后,方可进行头、蹄、下水的收拾。,规范检验标志的使用,检验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种公母猪晚阉猪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包括销毁印章、非食用印章、高温处理印章、食用油处理印章、复制处理印章)。标志的使用:我省目前继续按照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管理规定、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及吉林省商务厅 卫生厅 工商局 牧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和检疫检验证章标志及台帐管理的通知(吉商联字200813号)执行。既: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种公母猪晚阉猪胴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畜类胴体实行一头(只)一证;禽类产品实行一批(按50只以内)一证;畜禽脏器、分割肉、小包装肉实行一件一证。标志的格式及制作。在商务部未出台检验标志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之前,我省按照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管理规定、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执行。,不合格肉的处理,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死猪:化制伤残猪:急宰,修割血污部分,其余复制。一般性疾病,有死亡危险的:急宰,复制。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脓毒症、尿毒症、中毒、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等病症,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5.6执行。,肉品品质检验登记,包括宰前检验登记记录、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宰前检验登记记录包括:业主姓名、来源地、总头数、合格数、不合格数、不合格原因、简单症状、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方式等项目。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包括:货主姓名、屠宰数量、合格数、流向、公母猪数、流向、不合格数、检出环节、简单宰后症状、初步诊断结果、处理方式等项目此外,还应当包括急宰证、准宰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肉品品质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检验员的配备比例检验员的上岗资格检验员的职责,检验员的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配备按照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生猪屠宰厂级、级配备不少于10名检验员;级、级配备不少于5名检验员。牛驴羊犬屠宰厂:型、型8名;型4名。鸡鸭鹅屠宰厂型、型6名;型、型3名。乡镇临时性许可屠宰厂2名。,检验员的上岗资格,吉林省商务厅 卫生厅 工商局 牧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和检疫检验证章标志及台帐管理的通知(吉商联字200813号)中第二项规定的“省商务厅委托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对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办法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证和上岗证。检验员必须通过考核,获得肉品品质检验员证和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的职责,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肉品品质检验。个人卫生按照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执行。严禁不在岗和不按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行为。,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一条,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第十二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当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两员培训的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吉商联字【2009】7号)的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有经省定点办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并佩戴胸卡。”,两员的条件,由于两员负责处理屠宰厂中病害肉的处理和负责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核定等重要工作,因此,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应当具备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等特点。2、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应当具备一定的兽医卫生基本知识,能够对病害肉进行基本的判定。3、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作为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人员,两员在屠宰厂(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问题上应有一定的权威性。4、相对稳定和连续性。由于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两员的职责,1、负责监督其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2、负责判定屠宰厂(场)内的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3、负责对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负责无害化处理后的消毒工作。5、负责报送病害猪信息及存档工作。,两员的健康要求,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体质虚弱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视频卫生的疾病。凡受刀伤或有其他外伤的人员,在外伤未愈合之前,不建议其从事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处理过程中受伤的,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包扎防护。,工作之前的卫生要求,开始工作之前,应当做以下准备:洗手、消毒;穿戴特制的工作服(无扣、暗扣,无口袋、防水性好的)、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工作鞋(防水)、工作手套(防水)及戴口罩。严禁不采取防护措施直接接触病害肉。,个人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两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接触病害猪的手套等,必须每天消毒。两员离开无害化处理车间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帽、鞋等。两员从无害化处理车间出来,不得直接进入图在车间,应当换一套经过清洗消毒的工作服、帽、鞋、手套、口罩等。,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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