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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意见的答复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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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意见的答复与.ppt

    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方法及技巧,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实质审查程序及原则第二节 申请文件的修改第三节 审查意见的理解第四节 审查意见答复原则与策略,第一节 实质审查程序及原则,实质审查程序的概述 新申请提交(提实审)初审公开进入实审阶段 实质审查 授权或驳回,常见问题,1.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3.下发视为撤回通知书后是否可恢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文日+15天+四个月 第二至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文日+15天+两个月,2.答复期限是否可以延期?,在绝限之前 延期一个月 需缴纳300元费用 延期两个月 需缴纳600元费用,实施细则第六条 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2个月内 权利恢复请求+1000元恢复费 答复文件,2.1 请求原则(依请求而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有没有例外?申请人正式提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对象。,2.2 听证原则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驳回前事先告知。,2.3 程序节约原则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一通中将所有问题一次指出。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第二节 申请文件的修改,修改时机1.1 主动修改的时机1.1.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1.1.2 不符合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1.2 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1.2.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1.2.2 非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修改时机1.1 主动修改的时机1.1.1 细则第51条第1款规定:提实审时、进实审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按上述时机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是否范围,均应当以 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多次修改,以最后为准。,修改时机1.1 主动修改的时机1.1.2 不符合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时机不对,一般不予接受。两次“但是”。第一次但是: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1.1.2 不符合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第二次但是:出现下列情况,即使不超范围,也不能被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 范围。(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A: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B+C。B: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B+C。A: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B+C。B: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1+B+C。(其中,A1是A的上位概念)A: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B+C。(原权利要求)B:一种伸缩臂,其特征在于,包括a+b+c。(新增,说明书中记载),小练习,1.2 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1.2.1 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要点:主动乱改不允许。1.2.2 非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 a.主动纠错OK(见“第一次但是”)b.五种主动修改不行(见“第二次但是”),2.申请文件的修改 2.1 修改原则 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二节 申请文件的修改2.申请文件的修改 2.1 修改原则A.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适用于细则51.1款规定的主动修改情形。,A: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B+C。B: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A:一种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反应温度为20-90摄氏度。B:一种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反应温度为60-80摄氏度。(说明书记载的特定温度为40和60摄氏度)A:一种起重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B+C。B:一种起重机,包括A,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B+C。,小练习,2.申请文件的修改 2.1 修改原则B 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只要不超范围,都是允许的。,是否可以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删除可以增加难。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是否可以修改附图?,小修小补可以。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修改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但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例如:将“和磁”修改为“核磁”问题:将“必须包括”修改为“可包括”是否可行?,2.3 不允许的修改情形(增加、删除、修改,详见指南)2.3.1 将不能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或说明书 2.3.2 补入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2.3.3 测量附图获得的尺寸参数 2.3.4 引入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2.3.5 补入不能直接导出的有益效果 2.3.6 补入实验数据,补入实施例 2.3.7 补入附图,2.4 修改的具体形式:提交替换页(对照页)2.4.2 依职权修改 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的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 审查意见的理解,1.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类型和结构1.1 审查意见通知书类型1.1.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权的专利申请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都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类型和结构1.1 审查意见通知书类型1.1.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无授权前景而暂缓继续审查(什么情况会发此通知书?)2.缺乏单一性而暂缓继续审查3.全面审查后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不接受最近一次文本。,1.1.2 中间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间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和或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后发出的。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在此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将对申请审查的结论明确告知申请人。由中间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利申请的前景。,1.1.2 中间审查意见通知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1)审查员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价(新对比文件);(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有遗漏);,(3)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之后,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没接受);(4)修改之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权,但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是修改后出现的新缺陷、审查员新发现的缺陷以及已经通知过申请人但仍未完全消除的缺陷(小毛病);(5)审查员拟驳回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贯彻听证原则)。,1.2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结构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专用表格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1.2.1 审查意见通知书专用表格 在专用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1.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在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既涉及权利要求书又涉及说明书的,通知书正文按照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的顺序来撰写。通常,首先阐述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其次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再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说明书摘要的审查意见。,2.审查意见的理解2.1 审查所针对的申请文本(确认审查文本是否正确)2.1.1 原始申请文件2.1.2 经过中间修改的申请文本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如果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文本的理由,并以之前能够接受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两个但是),2.2 审查意见中的倾向性意见2.2.1 肯定性结论意见(具有授权前景,小问题,修改或澄清即可授权)2.2.2 否定性结论意见(审查员认为没希望,但别轻信)2.2.3 不定性结论意见(授权前景不明确,生死一条线),2.审查意见的理解2.3 对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的分析2.3.1 确认是否构成现有技术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3.1.1 公开日(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请判断:本申请申请日2005年1月21日 对比文件公开日2005年5月26日,为美国专利,2.3.1.2 优先权日的核对 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类文件;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且对比文件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E类文件;对比文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且对比文件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E类文件;需要核查对比文件以及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享有优先权,进而判断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判断:本申请申请日2005年6月21日,优先权日是200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公开日2005年5月26日,为美国申请判断:本申请申请日2005年6月21日,优先权日是200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申请日2005年5月26日,为美国申请,公开日为2005 年11月29日,2.3.2 确认是否构成抵触申请2.3.2.1 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2.3.3 对比文件中技术内容的分析对比文件通常用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有时对比文件用来评价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可以一篇,也可以多篇。可以是专利文献,也可以是非专利文献。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全部问题进行整理,加以归纳,并仔细理解通知书中对这些问题所论述的理由。,阅读审查意见的顺序:1.查看审查倾向性意见2.核对审查文本是否正确3.查看引用对比文件的情况;4.判断对比文件是否为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5.分析对比文件,小结,第四节 审查意见答复原则与策略,1.审查意见答复原则 1.1 维护委托人利益原则1.2 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与审查指南为依据原则1.3 全面答复原则1.4 禁止反悔原则1.5 适度性原则,1.6 答复审查意见的流程,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获得倾向性意见,下载对比文件,对照对比文件以及本申请文件,对审查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法律适用是否合适,根据法条及对审查意见的解读,起草答辩意见,2.答复意见正文部分2.1 开头:总述一下是否进行了修改,或直接进行意见陈述。2.2 具体陈述部分:简要说明所进行的修改,并指出这些修改(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出处。建议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顺序,逐条充分论述理由。重点分析和论述与审查意见不一致之处(如果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在该部分重点分析和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何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审查员的事实认定是否有误审查员采用的对比文件是否满足形式要件,2.3 结尾部分:最后一部分可简单地说明申请人的希望和要求,如会晤请求。留下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有利于审查员联系。,3.答复审查意见涉及的几大内容 涉及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涉及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涉及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不清楚的审查意见 涉及独立权利要求缺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 涉及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的审查意见 涉及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意见 涉及疾病诊断方法与治疗方法的审查意见 涉及单一性及分案的审查意见,3.1 涉及新颖性的审查意见3.1.1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3.1.2 现有技术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众所知的技术即为公开的技术,专利申请有优先权的,此处的申请日是指优先权。公开的含义: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判断:在美国国家图书馆存放的一本俄文科技文献,根据该图书馆记录,该篇文献从未被借阅过,该科技文献是否是现有技术。,3.1.3 新颖性的分析对比判断的关键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同的技术方案,而判断的结论应该是对比的结果。对比的对象 a.现有技术;b.抵触申请单独对比原则 应该是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不能以多篇对比文件或多个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对比。,3.1.4 新颖性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要点:在于确定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方法:特征逐一进行比较。领域、问题、方案、效果中方案是核心。注意: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基于判断结果,确定:修改、争辩、提供证据 注意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应符合专利法33条规定,举例:新颖性争辩,一、审查意见1指出,权利要求8不具有新颖性。申请人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9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8中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进行意见陈述如下:与对比文件相比,权利要求8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导槽的两端被封闭形成一封闭区域,并通过制作于所述散热板的至少一真空抽气孔与外界相通”,因此,与对比文件相比,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另外,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并且该技术特征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答复,3.2 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3.2.1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22.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判断是在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进行的。,3.2.2 创造性的分析对比创造性判断的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异程度的区别。创造性对比的对象是现有技术。对比原则:可以以多篇对比文件(多项现有技术)组合对比。特别注意,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3.2.2 创造性的分析对比判断的主体: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创造性是由人作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人依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为使作出的判断尽可能统一,需要判断者站在同一技术水平作出判断,为此引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3.2.2 创造性的分析对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引入该概念的目的是力图使有关创造性的主观判断客观化。,3.2.3.创造性判断的标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相对现有技术非显而易见。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3.2.4.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采用“三步法”进行答复:第一步:确定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进一步指出通知书中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说明该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重点陈述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可以对审查员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质疑,同时也 可以陈述本申请提出了现有技术所没有提出的技术问题,这本身就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什么没有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进行结合的动机,“能”结合不等于当成“会”结合。另外,要进一步根据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效果以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答辩策略,陈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现有技术所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本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本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通过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而引入新的区别技术特征,充分陈述修改后的本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试验无法得到的,进而本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陈述新引入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现有技术所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对于审查意见中存在通过“概括”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的特征而造成区别特征减少的情形(更多出现于方法权利要求),例如通过“概括”,使得权利要求中的各特征之间的关系(例如步骤的先后顺序,要素之间的配合关系等)被概括没了的情形,或者对于遗漏个别区别特征的情形,要在意见陈述中大胆质疑和据理力争,尽量避免类似于吵架式的陈述,要有理有据,以理说服审查员。对于审查意见中滥用“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的情形,代理人可以在意见陈述中提请审查员提供相应证据,但是具有一定风险。对于创造性判断不符合“三步法”的审查意见要大胆质疑,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中不能忽略的几方面:本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本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本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小结 采用“三步法”进行答复 重点陈述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是什么 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什么没有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结合的动机,“能”结合不等于当成“会”结合 可以大胆质疑审查员的相关意见,但要有理有据 利用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中不能忽略的几方面,3.2.5 涉及创造性的案例3.2.5.1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37号)发明创造名称:大米粉+奶粉方便粥 申请号:01122935.7,申请日:2001年7月16日,公开日:2003年2月12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复审决定要点:在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各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那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要获得该技术方案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3.2.5.1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37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权2省略)为:1一种冲制型大米粉加奶粉方便粥,它包括快餐碗、大米和奶粉,其特征在于,在快餐碗内装有五包配料,这五包配料分别为:(1)熟大米粉,(2)奶粉,(3)蜂蜜,(4)食用调和油加食用香精,(5)食盐;所述熟大米粉配料的生产方法包括下列四个步骤:(1)将大米淘洗干净;(2)将洗净的大米放入食品烘干机内烘干;(3)将烘干的大米放入食品炒锅里炒熟;(4)将炒熟的大米放入食品粉碎机里粉碎。,驳回决定要点:1对比文件1(CN1062268A,公开日1992年7月1日)公开了一种全营养快餐粉,其由8%-12%的大米、18%-22%的豆类、10%-14%的小麦、32%-38%的玉米、12%-18%的燕麦、6%-10%的小米构成,调味配料为砂糖、芝麻粉、食盐、多维钙粉,并且根据口味的不同还可分别加入奶粉(奶香型)、或葱香油和味精(葱香型)、或果味香精(果味型)、或奶粉和可可粉(可可味型)这类调味配料;所述营养快餐粉的生产方法为原料清选,粉碎,混合,160C膨化,冷却,粉碎,调味。,2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原料在160C下膨化”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温度下膨化可达到原料熟化的效果。并且,膨化与烘干、炒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熟化过程。调和油和香油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食用油,蜂蜜是本领域常用的调味料和营养补充剂。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产品成分与对比文件1的谷物原料不同;(2)对比文件1中是一种膨化食品,使产品体积增大不便携带,并且膨化食品可使成年人产生食不饱肚或容易饥饿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快餐粉与本发明的产品营养效果不相同;(3)对比文件1中的配料油脂与本发明产品的油脂成分存在区别,前者是单一油脂后者是两种以上的多种油脂调和而成,营养效果更好;,(4)香精虽然是现有技术但由于可增加食品品质,因此不影响其创造性;(5)本发明的蜂蜜与对比文件1中的砂糖相比在功能、营养上有显著区别,蜂蜜有很好的保健作用;(6)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本发明加入的奶粉量是固定的,保证了产品的营养;上述各成分的组合给产品带来了很好的味道,产生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效果。,随复审请求书,请求人同时递交了一份附件用于说明本发明的产品的效果,附件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属于膨化杂粮粉,而杂粮过多摄入会干扰人体对蛋白质等的摄入;本发明为纯大米粉,其营养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新的修改文本。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后将本申请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审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审部门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坚持原驳回决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37号)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冲制型大米粉加奶粉方便粥,它包括快餐碗、大米和奶粉,其特征在于,在快餐碗内装有五包配料,这五包配料分别为:(1)熟大米粉,(2)奶粉,(3)蜂蜜,(4)食用调和油加食用香精,(5)食盐。所述熟大米粉配料的生产方法包括下列四个步骤:(1)将大米淘洗干净;(2)将洗净的大米放入食品烘干机内烘干;(3)将烘干的大米放入食品炒锅里炒熟;(4)将炒熟的大米放入食品粉碎机里粉碎。,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37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营养快餐粉,其由8%-12%的大米、18%-22%的豆类、10%-14%的小麦、32%-38%的玉米、12%-18%的燕麦、6%-10%的小米构成,调味配料为砂糖、芝麻粉、食盐、多维钙粉,并且根据口味的不同还可分别加入奶粉(奶香型)、或葱香油和味精(葱香型)、或果味香精(果味型)、或奶粉和可可粉(可可味型)这类调味配料;所述营养快餐粉的生产方法为原料清选,粉碎,混合,160C膨化,冷却,粉碎,调味。,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37号)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主料是大米粉,而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的主料是杂粮,大米粉仅占十分之一;(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来说,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省略了砂糖、芝麻粉、多维钙粉配料,补充蜂蜜配料;(3)在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口味的营养快餐粉中,没有任何一种口味型的快餐粉中同时包括配料奶粉和食用油及食用香精;(4)在制备方法方面,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便粥是通过炒熟,而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的快餐粉是通过160C膨化处理;(5)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各种配料是独立包装置于方便碗中,在食用中根据个人口味不同自行调配混合;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的营养快餐粉是具有确定口味的混合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37号)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l所述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口味和类型的粥产品。虽然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各种配料都是已知的,但是现有技术并没有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以大米完全取代杂粮,并省略砂糖、芝麻粉、多维钙粉多种配料,加入蜂蜜、奶粉配料形成一种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咸甜味杂粮粥的以奶粉、蜂蜜为主要配料的大米粥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的杂粮粥相比,本发明的大米粥主要成分不同,产生了新的口感,丰富了食品种类,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此外,与对比文件1中的160膨化制法相比,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炒熟加工方法避免了营养成分流失的缺陷,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37号)而且,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通过预先将各组分独立包装,从而在食用时可根据个人需要:(1)选择性不加入蜂蜜调味包,调配出咸食口味的粥,将蜂蜜作为饮料饮用;(2)不加入食盐,将其他调味包混合从而调配出甜食口味的粥。对此,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公知常识。从而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还产生了在食用时可以一种食品任意调配出两种口味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基于对比文件1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同样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亦不足以影响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13 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练习案例:如何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创造性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制备磷酸铁锂的方法)对比文件3(一种刚玉的回收方法)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有:具有水洗磷酸铁锂粉末、以及干燥步骤,其所起的作用是通过水洗来去除粉末中的杂质以及干燥水洗后的粉末。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方法,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将粉末物质用水洗去除杂质,然后干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水洗来去除粉末中的杂质然后干燥水洗后的粉末物质的启示。至于干燥时采用的具体温度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有限次试验能够获得合适的值,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分析:本案中审查员将区别技术特征简单地理解为水洗和干燥,显然,水洗和干燥本身是很常用的技术手段,随便一篇对比文件都可能涉及这两个步骤。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区别特征并非水洗和干燥这两种技术手段,而应该涵盖水洗和干燥的对象,以及这两步骤在整个方法中所处的时间位置等,如果将这些要素考虑进去,显然对比文件3对这样的区别特征没有启示。注意: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在确定区别特征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要考虑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意见陈述书,是否修改?如何阐述理由?结尾参考答案,每月面向QQ群学员及网络学院学员开展至少两次免费课程活动,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发展最新进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主题讲座等。,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长沙 温州 沈阳 苏州 香港 欧洲 美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16层 邮编100098电话:8610-56571588传真:8610-56571599网址:全国咨询热线:400-898-662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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