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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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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论【本章要点提示】本章主要概述税收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介绍税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并介绍税收的原则、税收的负担及国际税收等内容。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一、税收的概念所谓税收就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根据其社会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分析和理解税收这一概念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一)税收分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执行公共事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兴建公共工程,举办公共事业等。这些均是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税收分配的目的正是为了满足这些社会公共需要。(二)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其根据是社会职能,凭借的是国家政治权力社会再生产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人口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其主体是家庭;二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其主体是企业或称厂商;三是社会共同体再生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之所以要征税,是因为它是社会共同体再生产的主体,执行社会职能,如果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难以实现。(三)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产品社会产品是全社会一定时期内的总产品。税收分配的物质来源只能是社会产品,其中主要是剩余产品。当然,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中,可采取多种分配形式,如实物、货币等。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税收分配主要采用实物形式;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多采用货币形式。但都不否认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产品这一事实。二、税收的基本特征(1)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2)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这种固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在征税之前就固定下来。税收的固定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决定的。此外,税收的固定性也同强制性特征相联系。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相互依存,相互决定的。征税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第二节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一、税收的产生(一)税收产生的条件1.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从税收和国家的关系看,税收的产生同国家的产生具有本质的联系。首先,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构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需要征集一定量的社会财富;其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任何私人对社会产品的分配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公共权力,才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2.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中,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依据,即以财产权力进行分配。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的分配。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动用政治权力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因此,国家征税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的占有。综上所述,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二是私有制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二)我国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在我国早在夏代,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上缴给夏代王室的农产品。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助是指农户提供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又演变为彻。所谓彻,就是每个农户要将所耕种的土地上一定数量的收获物缴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其基本特征是地租。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的产生。春秋以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商业和手工业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工商税收的起源。二、税收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税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税收的法制程度、税制结构、征纳形式等几个方面,能较充分地反映税收的发展情况。(一)税收法制的发展变化税收法制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行使征税权力的演变方面,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自由纳贡时期。在奴隶社会时期,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诸侯、藩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 2.承诺时期。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之增加。单靠自由纳贡已难以维持,于是封建君主设法增加收入。特别是遇有战争等特别需要,国君更需要增加临时收入以应急需。当时,由于领地经济仍处主导地位,王权有一定的限制,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由封建贵族、教士及上层市民组成的民会组织的承诺。 3.专制课征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军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一方面笼络贵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税特权,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则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4.立宪课税时期。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和选举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君主、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不得擅自决定征税。同时人人都有依法纳税义务,税收的普遍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 (二)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各社会主体税种的演变方面,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统治者只采取直接对人或对物征收的简单直接税。马克思指出“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时代产物。”如人头税,按人口课征;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或土地生产物课征;对各种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如房屋税等。当时虽然也有对城市商业、手工业及进出口贸易征收营业税、物产税、关税,但为数很少,在税收中不占重要地位。 2.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简单的税制已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对商品和劳务的课征,促进了商品和劳务税的发展,形成了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马克思曾说:“消费税只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才得到了充分发展。” 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商品和劳务税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明显:首先,商品在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经过多次流转过程,每经过一次流转都要重复征税。这种情况很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扩大再生产。其次,对消费品课征商品税,相应地提高了消费品价格,这就迫使资本家必须提高工人的名义工资。而提高工资又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影响资本家的经济利益。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增加财政收入,适应国家的财政需要,不得不考虑税制的改革。18世纪末,英国为战时军费的需要首创所得税。以后时征时停,直至1842年确定所得税为永久性税种。以后各国先后仿效,逐渐使所得税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收入中占主要地位。 4.商品和劳务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通常商品和劳务税比重较大。自增值税被开征以来,发达国家商品和劳务税的比重有提高的趋势,如欧共体国家,20世纪50年代以来,增值税一直是主要税种之一。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鉴于过高的累进所得税率,不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且还影响脑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而普遍降低过高的个人及公司所得税税率。其他发达国家很快仿效,同时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方面扩大所得税税基,另一方面增加商品和劳务税的征收。因此,商品和劳务税在许多国家都出现较快发展的趋势。 (三)税收征纳形式的发展变化税收征纳形式的发展变化,体现实物和货币等征收实体的发展变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物物交换是其主要特征,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实物形式为主。在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过度的漫长封建社会中,对土地课征的田赋长期都是以农产品实物为主,尽管对商业、手工业征收的商品税和物业税,以及对财产或经营行为征收的各种杂税,有以货币形式征收的,但货币征收形式当时还不占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货币经济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货币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媒介,而且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形式都以货币形式为主,其他实物的征收形式逐渐减少,有的只在个别税种中采用。(四)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体现为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及对经济的影响。在奴隶社会中,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奴隶的劳动产品,对平民征收的税收只占一小部分;在封建社会中,随着分封制的消亡,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越来越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或称国有资产利益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的地位被税收逐步取代。税收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五)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的演变方面。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国家之间经济往来较少,征税对象一般不发生跨国转移,因此,国家税收管辖权只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称为地域管辖权阶段。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期之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跨国经营逐步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开始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的收入征税和对外籍人员在本国的收入征税。这实际等于征税权力超过了领土范围,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来源确定是否属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这种被扩大了的税收管辖权等于延伸了税收征收权力,即从地域范围扩大到人员范围。现在以人员为确定标准的管辖权即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已在各国广泛应用了。(六)税收名称的发展税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名称,特别是在我国,由于税收历史悠久,名称尤为繁多。但是使用范围较广的主要有贡、赋、租、税、捐等几种。贡和赋是税收最早的名称,它们是同征税目的、用途相联系的。贡是向王室进献的珍贵物品或农产品,赋则是为军事需要而征收的军用物品。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即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但我国历史上对土地征收的赋税长期称之为租,租与税互相混用,统称为租税,直至唐代后期,才将对官田的课征称为租,对私田的课征称为税。捐这个名称早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但长期都是为特定用途筹集财源的,带有自愿性,当时,实际上还不是税收。明朝起捐纳盛行,而且带有强制性,成为政府经常性财政收入,以致使捐与税难以划分,故统称为捐税。总之,税收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税收的经济内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发展史。第三节 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一、税收的地位税收是国家聚财的主要手段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税收的总体功能必将得到强化,地位将更加重要。(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需要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取得。如税收、利润上交、行政收费、增发货币、发行债券等。其他的财政收入形式由于受到若干方面的限制,不可能保证财政支出的主要需要,有的还会产生一些负效应。而税收是依据法律规定,按固定的标准取得财政收入,是一种强制性的课征,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它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无偿地转移给国家支配,国家不承担任何直接偿还的责任;同时,税收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保证财政收入能够稳定、可靠、及时地取得,为国家各项支出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税收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二)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的市场经济是完全自由放任,不需国家宏观调控而正常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同样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三)税收是财政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财政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税收手段的健康运行。国家财政资金的取得,主要依靠税收。而且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借助于预算、国债、财政补贴、财政投资等手段的运行来实现的,这些手段的运行都离不开税收的配合。(四)税收对其他各种经济杠杆有着影响和制约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还运用价格、工资、信用等多种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运行,但是这些杠杆的运用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税收的影响和制约。二、税收的职能税收具有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以税收的内在功能为基础,以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为转移,是税收内在功能与国家行使职能需要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职能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分配职能。这是税收所具有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割的功能。它是满足国家基本需要的基本功能,这种功能存在于任何经济条件下的任何国家。(二)调节职能。这是税收所具有的调节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能动性。国家通过多征、少征或不征税调节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以体现国家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国家又好又快,协调地发展经济的目的。(三)监督职能。这是税收所具有的监督管理纳税人情况的一种职能。税收政策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税收制度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规范下有规则的、公平的进行,它约束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政治要求,因此,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三、税收的作用(一)税收职能与税收作用的关系。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我们不能把它们看成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由于税收职能和作用存在密切的关系,所以人们往往把两者合称为税收的职能作用。税收职能和作用虽然存在密切的关系,但有着明显的区别。税收职能是税收的固有属性,它内在于税收分配手段之中,是抽象的和无条件的,凡是税收都存在相同的职能,不论何种类型的社会,税收的职能是共同的。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无论政治经济条件和税收作用发生怎样的变化,税收的职能也仍然是不变的。而税收作用是税收职能在某一历史时期所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的作用就存在着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别。(二)税收作用的主要内容1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这是税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税收的这一作用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共同的,我国现阶段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更显重要,因为在转换机制培育市场方面,如企业机制的转换,政企职能的分开,分配格局的变化,人民生活的提高,社会安定的巩固等,都要以雄厚的资金作基础。2税收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税收调节经济更加必要、广泛和深入,税收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税收的调控,可以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公平。3税收从来都是国家参与和调节社会产品分配的一个基本手段税收调节分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二是通过税收调节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4税收通过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市场经济。要使每个经济实体在同一市场环境中按照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运行,并受市场竞争机制的考验,这就要求税法统一,税收秩序规范。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首先税收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工具。税收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通过税收行使国家主权,争取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并对外商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征税,防止我国经济利益外溢,维护了国家权益。其次,通过关税,对进口的不同商品,规定差别较大的税率,体现国家鼓励和限制的政策,以此来调节进出口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达到既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又有利于引进我们所需要的商品的目的。 再次,通过对鼓励出口商品的免征税和实行消费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使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加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扩大出口,取得更多的外汇收入。最后,通过涉外税种的各种优惠待遇,吸引外国向我国国内投资,引进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引进先进的管理。6为国家管理及企业经济提供信息,对各项经济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税务部门在贯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过程中,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必然对经济活动产生监督作用。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作用的表现方式主要体现为直接的行政手段。第四节 税收原则一、税收原则概述(一)税收原则的概念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收原则具体表现为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理论依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税收原则:一是税收原则要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二是税收原则是为了保证税收分配达到一定目的;三是税收原则理论结合实际,以利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二)制定税收原则的依据1.国家职能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这就决定了税收原则的制定最基本的依据是国家职能。2.社会生产方式税收不仅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因其调节的有效性、调节范围的广泛性、调节经济利益的直接性以及微观调节和宏观调控的统一性等,使之成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基于此,为了合理有效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税收原则的制定还必须依据一定的生产方式。(三)制定税收原则的必要性1.为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必须制定税收原则税收具有收入、调节、监督三个职能,而税收职能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2.为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必须制定税收原则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建立税收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税收原则。二、我国税收原则(一)财政原则财政原则是指税收制度、政策应该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的资金需要,同时又兼顾需要与可能,注意征税的限度。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二)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合理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认识的提高。(三)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税收负担的公平;二是税收的经济公平;三是税收的社会公平。第五节 税收负担一、税收负担概述(一)税收负担的概念税收负担,是指整个社会或单个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实际承受的税款。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从相对额考察,它是指税收负担率,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这个比率通常被用来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政府的财政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二)税收负担的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分配总量上要适度,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纵向分配合理。2.公平税负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每个纳税人身上,纳税人之间横向负担公平合理。二、税收负担的指标体系(一)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国家税收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这实际上是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核税收负担,从而可以综合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总体情况。目前衡量全社会经济活动总量比较通行,并可进行国际比较的指标,一是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是国民收入(NI)。因而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也就主要有两个: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简称GDP税负率;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简称NI税负率。其计算公式如下: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税收总额/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税负率税收总额/国民收入 (二)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 微观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实纳税额占其可支配产品的比重。且由于流转税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因此衡量微观税负比衡量宏观税负复杂。简单地把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全部税收除以其毛收入总额,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税收负担水平。衡量企业和个人税负水平首先要考虑不转嫁税即直接税的负担情况。既然是不转嫁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占其获得的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其直接税负担水平。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负担率,可用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表示。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实纳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获得的纯收入。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说明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纯收入中,有多大份额以直接税形式贡献于国家。这一指标可用于进行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税负轻重的对比;可用于说明同一微观经济主体不同历史时期的税负变化;还可用于说明法定或名义税负水平与纳税人实纳税款的差距,这一差距反映国家给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以及非法的税收漏洞。 除直接税负率指标外,通常还会用总产值(或毛收入)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作为参考性指标: 总产值(毛收入)税负率=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总产值(或个人毛收入) 增加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增加值 净产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净产值 全部税负率指标只能作为衡量微观税负的参考性指标,纳税人到底负担多少间接税要看间接税转嫁或被转嫁的程度,这是不容易量化确定的。总产值、增加值、净产值全部税收负担率只是名义负担率而非实际负担率。但通过这一差异的分析,可以看出税负在各行业、企业的分布状况,了解税负的公平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实施状态,为税制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三、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由于税收负担必须考虑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情况,因此,一个国家在制订税收政策,确定总体税收负担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并根据不同的经济调控需要,来制定税收负担政策。一般来看,影响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可以通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两个综合指标来反映。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越大,总体负担能力越高。特别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最能反映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一般而言,在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的国家,社会经济的税负承受力较强。 (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任何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而采取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 (三)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税收征收管理能力,有时也对税收负担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一些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强,在制定税收负担政策时,就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必考虑能否将税收征上来。而在一些税收征管能力较差的国家,可选择的税种有限,勉强开征一些税种,也很难保证税收收入,想提高税收负担也较困难。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税收负担。在税收总体负担确定的情况下,各种纳税人具体的税收负担状况主要受税制本身所规定的各种计税要素的影响。第六节 国际税收一、国际税收概述(一)国际税收概念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依据各自的征税权力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对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三点理解其概念:一是国际税收依附于各国的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二是跨国纳税人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关键因素。三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范围及内容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是各国政府同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及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研究的范围是指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首先是商品类税也称流转税,其次是财产类税,再次是所得类税。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就是根据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需要具体、深入、系统研究的有关国际税收问题。具体来说,国际税收研究主要包括税收管辖权及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问题、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问题、国际避税和逃税及其规制措施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问题四个方面内容。(三)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1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各国基于税收管辖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征税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法调整的是国际税收关系。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税法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国际税法规范的具有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不同于国际税收关系,它是经过国际税法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在法律上总是与具有征税权力和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及其所指向的征税对象联系在一起的。二、税收管辖权及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一)税收管辖权概念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基于这种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有权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根源于国家主权中的管辖权。(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是指在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中被各国承认并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居民(公民)身份和地域管辖权范围的行为规范。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为了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妥善处理本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主权国家应根据已经形成的国际税收惯例,在有关税法中就本国居民或公民的确定标准作出相应规定,以适当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自然人居民的一般判定标准;二是法人居民的一般判定标准;三是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约束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一个国家在地域范围内的征税权利是该国领土主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为了避免所得的重复征税,确定了关于对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为多数国家所接受,愿意适当约束自己行使地域管辖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对跨国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二是对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三是对跨国投资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期间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1)单边解决途径。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是指一国制定国内税收立法,单方采取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的方法,来消除或减轻本国居民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对来源外国的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2)双边解决途径。双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签订税收协定,对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加以限制,以便消除或减轻各自居民来源于另一方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3)多边解决途径。多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是指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商签订多边税收协定,对成员国的税收管辖权加以限制,以此来消除或减轻缔约国的居民来源于其他缔约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2.免税制与抵免制(1)免税制。又称豁免制,是指一国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并已由来源地国政府征收的那部分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从本国的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免予征税。(2)抵免制。所谓抵免制,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是指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就国外所得已向收入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从应向居住国汇总缴纳的税款中予以扣除。即允许居民纳税人以其向收入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冲抵居住国缴纳的税款。3.扣除制和减税制(1)扣除制。又称列支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已向来源地国政府缴纳的税款视同费用在其向居住国政府汇总的所得额中扣除,以其余额按本国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征税。(2)减税制。又称低税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外国所得,在一般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税率征税,以减少重复征税因素。(三)国际税收饶让的概念国际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是指一国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其在外国已实际缴纳的税收,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允许其抵扣在本国应缴税额的一种制度。四、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及其规制措施(一)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概念国际逃税,是指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跨国纳税人采用违反有关国家税法的手段,来规避或减轻其本应向有关国家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间的漏洞与各国税法间的差距,通过变更纳税人身份,改变经营地点和方式或转移应税收入等各种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二)规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1.规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法律措施(1)强化跨国纳税人的税收义务。纳税人进行国际逃避税活动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阻断或消除税务当局为确定其在有关国家存在的税收法律关系方面的连结因素的信息流。因此,以法定义务形式规定纳税人的相关申报义务是确保税法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主要义务有:规定纳税人的一般报告义务;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规定纳税人对某些交易行为须获得政府同意的义务。(2)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跨国收入的税收征收与管理,是各国规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另一重要环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有关税务信息资料;加强跨国纳税人的税务调查与审计;实行评估所得征税制度。(3)开展国际合作。国际逃税与避税活动至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单纯依靠一国国内法措施难以有效扼制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需要有关国家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合作。主要制度有: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征税协助制度。2.规制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特别法律措施(1)防范关联企业利用内部转移利润进行逃避税的法律措施。主要指利用转让定价和不合理的分摊成本是跨国关联企业最常见的逃税与避税方式,各国无一不将其纳入本国税法加以规制。在各国的税收立法和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是正常交易原则和总利润原则。(2)规制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逃避税的法律措施。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逃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常用方法之一。一般采取阻止本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取消居民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的待遇,禁止非正常的转移利润以制止基地公司设立等办法进行规制。(3)规制纳税人国际迁移进行国际逃避税的法律措施。跨国纳税人常常利用国际迁移的方法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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