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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理信息化》课件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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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理信息化》课件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ppt

    第四章,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的概念,税收法制税收法制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违法违章行为实施有效的管理,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保障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执行税务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各项处理决定的履行所依法采取的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诉讼法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国家赔偿法,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包含内容,税收法制税务违法违章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税务行政赔偿,税务执行一般税务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第一节 税务违法违章管理,一、税务违法违章管理的重要意义及处理原则二、税务违法违章管理的内容和流程三、税务违法违章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监控关系四、税务违法违章管理应注意的问题,重要意义及处理原则,重要意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体现税收强制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并通过处理处罚使纳税人进一步了解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管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自觉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习惯。处理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税务违法违章管理的内容和流程,、违法违章行为的记载计算机自动收集手工登记录入、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处罚限期改正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违法违章记录的销号计算机自动销号手工销号,计算机自动收集,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逾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逾期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缴销发票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缴纳税款,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催缴税款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催缴后缴纳的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予以处罚,税务处理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查减退税预缴退税没收发票没收增值税发票没收普通发票停供发票停供增值税发票停供普通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吊销证件,监控关系,提供给一般税务执行作为待执行的信息来源。为其他相关业务环节提供违法违章的处理信息。如: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决定信息传递给发票销售环节。,应注意的问题,违法违章管理是一个公共处理程序,它适用于管理及征收环节对纳税人违法违章的处理。挂接到管理服务和征收监控中的违法违章模块的处理过程都是统一的,只不过由于所挂接的环节不同,其能够处理的违法违章类型也不同。对涉税类违法违章的处理应移交稽查部门,以规范涉税案件的查处程序。在税收法制中的“催缴税款通知处理”模块不能单独运行,必须由征收环节通过申报征收中的催缴统计、催缴处理才可运作。,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具有的特征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流程五、税务行政处罚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监控关系六、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税务行政处罚具有的特征,税务行政处罚是由税务机关实施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税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其惩戒性或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上,或体现在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上。,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流程,简易处罚适用范围:适用于违法违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含)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含)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程序一般处罚适用范围:对超过简易处罚程序规定的最高处罚金额标准,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处理程序,简易处罚的程序,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送达执行。,一般处罚的程序,立案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涉税案件移送,案件调查,出示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听证,听证申请登记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监控关系,为相关业务环节提供公共的行政处罚处理模块。提供给一般税务执行作为待执行的信息来源。为征收监控提供应征款项罚款的信息。,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听证申请期限的延长加处罚款关于罚款的征收项目缴纳罚款的期限处罚事项告知,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一、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二、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和流程五、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监控关系六、税务行政复议应注意的问题,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正确贯彻实施税法的需要。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般管辖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申请人选择管辖(地税)国家税务总局本机关管辖特殊管辖派出机构、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和流程,复议机关的处理内容和流程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内容和流程被申请人的处理内容,复议机关的处理内容和流程(图示),复议机关的处理内容和流程,复议申请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复议受理受理不予受理复议移送,复议审理要求答复接收/登记答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中止/恢复复议复议期限延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内容和流程(图示),被申请人的处理内容,复议答复复议决定履行,监控关系,调取相关业务信息,审查复议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限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提供给征收监控环节有关复议决定调整应征信息。提供给一般税务执行环节待执行的信息。提供给强制执行环节待强制对象信息。,应注意的问题,涉及税务行政赔偿的处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申请期限为60日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复议答复为必经程序关于复议申请的自动受理新征管法有关行政复议的内容,第四节 税务行政应诉,一、税务行政应诉的特点二、税务行政应诉的内容和流程三、税务行政应诉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监控关系,税务行政应诉的特点,诉讼由直接承受具体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被告只能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及其依法成立的派出机构,客体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的提起,一般以不服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裁决、决定为前提。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一种诉讼活动。,税务行政应诉的内容和流程,应诉登记制作、提交答辩状出庭应诉法院判决裁定结果登记上诉/二审应诉(程序同)申诉再审(程序同),监控关系,从相关业务环节中获取引起诉讼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信息,为应诉提供参考依据。提供给征收监控环节有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整应征的信息。提供给一般税务执行环节作为待执行的信息来源。提供给强制执行环节待强制对象信息。,第五节 税务行政赔偿,一、税务行政赔偿的特点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三、税务行政赔偿的内容和流程,税务行政赔偿的特点,损害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税务机关在执行公务时违法或不当;由税务机关负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对故意过失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有求偿权;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造成的行政损害先行承担责任,然后依法追究其责任;税务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机关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等其他赔偿为辅助形式。,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处罚款、没收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财产的,解除查封、扣押,造成损失或灭失的,依照第三、四条的方式赔偿;应当返还的商品、货物或者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商品、货物或者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商品、货物或者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对商品、货物或者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赔偿申请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赔偿受理申请审查受理不予受理,赔偿审理赔偿决定赔偿决定书追偿责任人员共同赔偿追偿,第六节 一般税务执行,一、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式二、一般税务执行的内容和流程三、一般税务执行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监控关系四、一般税务执行应注意的问题,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税务机关执行送达任务的人员将应送达的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直接送达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税务执行文书,税务机关执行送达任务的人员强制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条件:第一,必须有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情况,第二,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留置送达以见证人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局,将应执行的文书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将邮寄凭据粘贴在送达回证回执联后作备查。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邮寄未回音的,自邮寄之日起三个月期满之日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是指应执行的文书在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居住的情况。受托行政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送达的执行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必须条件:第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第二,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实施公告送达之前,执行人员应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无法送达原因,由执行环节实施公告送达,并将公告件和公告费收据等作为送达回证回执联附件备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一般税务执行的程序,接收、登记制作送达回证送达回证销号执行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一般税务执行不再局限于税务稽查中的执行环节,它是为了规范各相关业务中税务文书的送达而所设的公共处理程序,凡是涉及税务文书送达执行的均可调用。税务文书的送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生效的标志。,第七节 税收保全,一、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及其法律依据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流程三、税收保全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监控关系四、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种类及其法律依据,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阻止出境,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征管法第三十八条与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区别:第三十二、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后,采取的一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的催缴(申诫)措施,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一种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提供纳税担保,有关提供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征管法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冻结存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有关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征管法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征管法第四十四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流程,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登记确定待保全的对象责成限期提供纳税担保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担保纳税人以其拥有的财产担保未提供纳税担保实施冻结存款、查封(扣押)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监控关系,提供给一般税务执行环节待执行的信息。提供给强制执行环节待强制对象的信息。,应注意的问题,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范围税务稽查适用简便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对象税款滞纳金(仅指稽查)罚款(仅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前道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并行处理,第八节 税收强制执行,一、税收强制执行的特点二、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三、税收强制执行的对象四、强制执行的方式五、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和流程六、税收强制执行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监控关系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税收强制执行的特点,税收强制执行以当事人负有税法规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为前提。执行以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执行的机关不同,可分为行政执行和司法执行。在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执行和解问题。,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责令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扣押其商品、货物后十五日内(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在其保质期内)仍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收强制执行的对象,被执行人(即当事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强制执行的方式,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和流程,登记确定待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确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催缴无效的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已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通知原冻结存款的开户银行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已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监控关系,从相关业务信息中查询分析,确定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提供给一般税务执行作为待执行税务文书的信息来源。为征收监控提供抵缴税款的辅助信息。,应注意的问题,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新征管法规定罚款可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原规定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成为可选择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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