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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卢龙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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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卢龙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docx

    秦皇岛市卢龙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政策依据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3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4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5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7 .卢龙县民政局、卢龙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卢民(2022)27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持有本县户口并长期居住,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四、补助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5964元/人、年;城镇低保标准为726元/人、月。五、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 .受理。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3 .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次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档案审批、信息核对、入户抽查、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2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3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6,卢龙县民政局、卢龙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卢民(2022)27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四、补助标准城镇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340元/人、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7764元/人、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为9000元/人、年。五、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5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6 .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3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5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四、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五、办理流程1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 .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3 .审批。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县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4 .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2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3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4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to(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四、补助标准省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五、办理流程(一)孤儿认定程序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5 .散居孤儿认定程序。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S)认证及终止程序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1)死亡的;(2)年满18周岁的;(3)被依法收养的;(4)户籍迁出本省的;(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四)资金发放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五、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省卫健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2 .卢龙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卢政发(2016)50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卫生健康局三、补助对象户籍仍然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四、补助标准20元*工作年限/月,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五、办理流程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填写相关表格、出具有关资料。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将名单报县卫健局。2、审核认定。县认定小组所有成员和乡镇7至11名(单数)原“赤脚医生”共同组成认定组,对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3、发放。按年发放,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领取补助。县卫健局根据合格人员名单,制作拨款表,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向县人社局拨款,具体发放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卫生健康局三、补助对象(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四、补助标准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五、办理流程1 .申请。(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2 .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3 .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4 .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卫生健康局三、补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四、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8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110元/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59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五、办理流程1 .申请。(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2 .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3 .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4 .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八、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110级残疾军人。四、补助标准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11930元/年一117470元/年。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 .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3 .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4 .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5 .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6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九、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四、补助标准烈士遗属376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213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0000元/年。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十、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具体内容涉密。十一、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四、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454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4000元/年,解放后在乡复员军人24000元/年。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十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2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四、补助标准10920元/年。五、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2初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3 .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4 .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5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十三、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6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7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四、补助标准9420元/年。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十四、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5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6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四、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648元/年。五、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十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一、政策依据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四、补助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五、办理流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十六、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二、主管部门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1-4级残疾军人及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四、补助标准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1489.75元/月一2979.5元/月。五、办理流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月将护理费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十七、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政策依据1、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2、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秦财社(2019)133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卢人社2021)14号)。二、主管部门河北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三、补助对象被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二四、补助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五、办理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每季度或按上报时限审核录入,名单确认后,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进行补贴发放。信息公布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十八、创业补贴一、政策依据1、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2、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秦财社2019)133号)二、主管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三、补助对象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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