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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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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讲义.ppt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讲义,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该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下面我总结性讲解,使在家对条例有个总体认识。,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它主要是对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及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掌握该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所体现的精神。,5,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本章共6条,它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应履行的义务。建设单位(也就是业主)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力,并可自行选购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在施工中有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监督工程款项使用的权力,对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为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予以了明确。,6,例如: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9,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本章共8条,它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生产、租赁、安装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10,本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勘察单位的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及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安全等安全责任的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设计方案应当负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安全技术的措施承担起监理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在以上的这些条款中的活动,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1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2,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本章共19条,主要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行为准则。,13,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施工单位是关键。建设工程生产的主要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性大,多为露天作业、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随着工程的进度变化面变化,事故隐患较多。从近年来看,施工单位是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其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观念消淡薄;是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其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安全管理无措施,冒险蛮干事故多,14,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本章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规定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规定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措施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条例中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16,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条例中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工地要小心,平安二字值千金,17,条例中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规定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程要遵守,现象不能有,18,四、规定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措施,其中有10个内容: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 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规定了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要求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对施工生产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环境污染防护措施的要求 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 有关劳动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要求,19,1.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条例中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20,2.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例中第22条规定的施工企业应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见了蛮干不制止,坑人害家酿大错,见了违章不批评,道是有情却无情,见了隐患不消除,滋长蔓延成祸患,21,3.规定了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条例中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上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有7类工程。,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7类工程:,(一)是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是土方开挖工程;(三)是模板工程;(四)是起重吊装工程;(五)是脚手架工程;(六)是拆除、爆破工程;(七)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号令)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条例第28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是施工的前提,指导书、交底会、方案书是施工的措施,23,1号令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明确规定,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4,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上有老下有小,安全施工不可少,25,5.要求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宁绕百米远 不冒一步险,26,6.对施工生产区、作业环境的要求,条例中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堵不死违章操作的路,迈不开安全施工的步,27,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的要求,条例中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28,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重点之一。条例中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消防安全的其它保障措施还应执行我国的消防法。,29,9.有关劳动安全管理的规定,条例中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条例中第33条还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条例中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安全连着你我他,利国利企又利家,30,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要求,条例中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条例中第35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31,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要求 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对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要求,班前讲安全,思想多根弦,班后讲安全,总结能提高,班中讲安全,操作更稳当,32,1、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要求,条例第25条还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多一些安全告戒,少一些规程淡忘,33,2.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的要求,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照章施工才安全,违章操作很危险,34,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要求,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三级教育。,安全紧抓笑容来,防范松懈哭声起,35,第五章、监督管理,本章共19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规定了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职责和权限。,36,例如: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7,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本章共6条,主要是规定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两方面内容。在安全生产法中已经很明确了。,38,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防止遇事乱指挥,不顾安全蛮干活,39,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40,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1,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章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作为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的配套法规,在行为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上都与这两个法保持一致。本章共16条,主要是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42,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称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根据追究的机关不同,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例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其中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进行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在本条例中,违反条款规定,大多是罚款10-30万元。,43,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刑罚制裁性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依法予以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44,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民事制裁性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45,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46,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47,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48,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5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5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5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6,第八章、附则,本章共3条,主要是关于适用范围的排除条款,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另外是明确了本条例的生效日期。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57,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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