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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法规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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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法规制度》课件.ppt

    1,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一)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共分为8章79条。,2,二、国家预算(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预算的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3,(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5级预算。如,中央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白马镇5级,4,(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5,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2.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1)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6,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7,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8,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9,(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10,(二)预算支出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11,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3.国务院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12,(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三)预算的执行1.预算收入的征缴必须依法、及时、足额。2.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并加强管理和监督。3.财政部国库司是负责预算的执行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1)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2)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13,(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执行中,通过改变预算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以及收支规模,组织新的平衡的重要方法。注意:1.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2.预算调整的方法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4,六、决算 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乡镇政府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由本级人大审批。,15,七、预决算的监督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16,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7,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注意:“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8,19,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四)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20,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21,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概念和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22,(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下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23,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采购代理机构(包括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业务。,24,七、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的招标)公开招标,由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具有透明度高、公平高效、广泛竞争等特点。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二)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采购;2.因采取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25,(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如由于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者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谈判,从中确定中标的供货商的方式。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26,(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来源单一,或属专利、首创、合同追加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的方式。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追加)。,27,(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多家)发出询价单,在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的方式。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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