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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引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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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引读.ppt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引读,重庆市城市规划协会、学会,新老版章节条款的变化,2006版共五章 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1991版共五章 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 新老总则的条款变化,第一条 目的(修改)第二条 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编制组织原则第七条 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 与上位规划关系第九条 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第十条 编制资质(保留),第一条 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九条 部门和公众参与第三条 规划阶段第六条 标准规范第七条 基础资料要求第十条 基础资料要求第五条 编制资质第八条 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 则(新版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城乡规划系统结构框图,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即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分配功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城市规划的编制组织实现两个转变:由老办法的规划结果向民众公示和宣传向新办法的规划过程的民主性转变;由老办法的单一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向新办法的建立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转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实施细则中细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条(编制资质)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1991版的第八条被删掉,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未来城市设计的归纳属和走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编制组织部门(修改)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前期研究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第十四条 专家领衔第十五条 部门合作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保留)第十七条 规划调整原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一条(编制组织部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详编制权下放,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 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四条(专家领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部门合作)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六条(公众参与)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规划调整原则)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第二十条 总体规划构成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基本要求(修改)第二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 分区规划基本要求(保留)第二十四条 详细规划基本要求(归并)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保留)第二十六条 规划成果要求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条(总体规划构成)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 控制合理的容量 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 公共资源有效配置 城市空间布局 城乡空间布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分区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六条(规划成果要求)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四节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规划期限 第二十九条 纲要内容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成果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与专项规划的关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五条 规划期限第十二条 纲要内容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内容第十三条 纲要成果要求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成果要求第十一条 纲要任务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任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八条(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九条(纲要内容)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内容)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难点和常见问题:,城乡统筹空间管制(城镇体系)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规划区(为什么在城镇体系规划中划定?)四区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适宜建设地区、已建区(在什么范围内划定?标准?)(四区主要在中心城区内划定)四线划定绿线、兰线、紫线、黄线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近郊区。建议尽量与行政区划挂钩)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空间增长边界(允许城市扩张的界限)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住房地下空间空间发展时序,禁止建设地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 的首选地,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限制建设地区多数是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城市建设应尽可能避让。适宜建设地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开发强度。(北京总规的界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划在禁建区,个别地区可划在限建区,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城市建设用地,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城市建设用地,北京中心城区总用地面积1085平方公里 其中包括:中心地区面积336平方公里;边缘集团面积268平方公里;绿化隔离地区面积481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778平方公里。中心城人口850万人。,北京总用地面积1680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二条(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三条(成果要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以下有关条款同);(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四条(与专项规划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规划期限第三十六条规划内容第三十七条成果要求,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文件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五条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 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三)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 居环境。(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五条(规划期限)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不再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总体规划中不再编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六条(规划内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建规2002218号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第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一)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轻轨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二)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四)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七条(成果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章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分区原则第三十九条 规划内容第四十条 成果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 主要任务(第三章)第十九条 规划内容第二十条 成果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八条(分区原则)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九条(规划内容)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十条(成果要求)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条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节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规内容第四十二条 控规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规内容第四十四条 成果要求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控规内容第二十六条 修规内容第二十四条 成果要求第二十七条 成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详规任务第二十二条 控规任务第二十五条 修规任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十一条(控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十二条(控规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建规2002218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二)规划地图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 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十三条(修规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十四条(成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第二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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