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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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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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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和“平安运输”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1.2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领导 1.2.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2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本地区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组织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参与或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或组织开展重大行业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组织搞好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等。 1.3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1.3.1 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批和线路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制度、机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等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具体要求是: 1.3.1.1 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会议、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生产公告、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奖惩激励、安全责任追究、从业人员培训、行车日志、驾驶员告诫、档案管理等制度。 1.3.1.2 审查安全生产机构,包括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 1.3.1.3 审查对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包括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聘用合同、考核记录、辞退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书签订等。 1.3.1.4 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和等级,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是否检测合格,技术状况是否达到与经营线路相适应的等级。 1.3.1.5 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审查运行方案、道路状况等是否符合开行条件。 1.3.1.6 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类别、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拆记录、事故处理以及违章处罚记录等。 1.3.1.7 督促已进入市场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3.1.8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序,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对排名末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输经营许可证。 1.3.2 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具体要求是: 1.3.2.1 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1.3.2.2 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要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进行等级年度复核,确保车辆等级和类型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对达不到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1.3.2.3 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维护车辆。 1.3.2.4 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档案,包括营运车辆基本情况、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和营运车辆变更以及交通事故记录等,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 1.3.2.5 定期上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督促其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制度,做好行车日志和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 1.3.2.6 要求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 1.3.3 把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道路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努力使营运驾驶员的素质适应职业需求。具体要求: 1.3.3.1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1.3.3.2 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重点加强对营运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1.3.3.3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其内容包括培训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录及培训结业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1.3.3.4 加强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督促营运驾驶员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对严重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再教育,重点进行监管。造成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视情进行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并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同时对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1.3.4 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严格实行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3.4.1 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开业审查时,必须将其保障安全生产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纳入审查内容,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进行实地验收。 1.3.4.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 1.3.4.3 建立汽车客运站档案,应包括客运站基本情况、站级级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人员名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等。 1.4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 1.4.1 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监督管理经费、装备和工作职责的落实,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1.4.2 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与机制、监管方式与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并落实阶段性目标,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4.3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任务、责任、措施、处罚五到位,逐步形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把关、职能部门全力、管理人员齐心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格局。 1.4.4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队伍,完善企业注册安全责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1.4.5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例会制度,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安全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1.4.6 加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和支持,加快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水平。 1.4.7 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1.4.8 制订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映和抢险救援能力,特别要制订群死群伤、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后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4.9 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剖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1.4.10 加强与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安全情况,研究分析安全形势,搞好协调,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互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1.5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要求 1.5.1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1.5.2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组织机构省交通厅设立运输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建立相应的督查组织,建立督查制度,视情派出专门督查组。 1.5.3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任务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分级负责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检查、监督和查处辖区内安全督查范围的下列情况: 1.5.3.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1.5.3.2执行国家、省和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1.5.3.3 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和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1.5.3.4 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 1.5.3.5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1.5.3.6 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1.5.3.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执法、事故处理、安全记录等情况,以及在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运力审批、线路招标和年检年审等工作中安全指标控制情况; 1.5.3.8 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5.4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安全督查采取现场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应做好记录,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发给被督查单位督查通知书(见附表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记录和整改验收结果存入相关档案。 1.5.5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责成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分。 1.5.5.1 批评教育。在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由执行的督查人员直接作出。 1.5.5.2 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督查中被督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督查组组长批准。 1.5.5.3 通报批评。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5.5.4 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态度恶劣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在责成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外,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5.5.5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司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安全督查组织对被督查单位除采用上述督查处理外,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而又不按要求整改,受到省厅通报批评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作相应扣分。 1.6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和考核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要进行量化考核。 1.6.1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是指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委)、省厅运管局对各市运管处(局)所管辖道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的控制指标。指标包括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次数、责任事故率、责任死亡率和责任重伤率等。 1.6.2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体系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其下属各单位及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与下属单位、下一级管理部门及管辖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企业签订内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 1.6.3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内容 1.6.3.1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对全年安全工作有部署、有目标、有总结; 1.6.3.2 对下属单位及下一级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1.6.3.3 每季由领导(分管)主持召开道路运输安全办公会议或例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解决重大问题; 1.6.3.4 对春运、春游、“三防”、“五一”、“十一”等季节性运输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1.6.3.5 督促运输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6.3.6 运输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1.6.3.7 分管领导一个月不少于5个工作日,深入基层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 1.6.3.8 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调研活动,撰写调查报告等; 1.6.3.9 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时报告; 1.6.3.10 按规定准时报送行车事故报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有简要文字说明,年终对发生的事故作综合书面分析; 1.6.3.11 对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1.6.3.12 对客运站(场)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7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目的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1.7.2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执行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企业的事故,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计上报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的事故。 1.7.3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1.7.3.1 一般事故报告(1)凡一次死亡(失踪)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遇险人数1-4人,或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为一般事故报告范围。(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每月汇总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1.7.3.2 紧急事故报告(1)凡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等)运输翻车或泄漏,或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为紧急事故报告报告。(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直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省交通厅报告,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应在12小时内续报。 1.7.4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上报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表式,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统计填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公路司。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2.1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2.2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2.2.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2.2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3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2.2.4 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2.2.5 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进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2.2.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2.7 落实安全经费。企业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2.2.8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站安全门检检测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2.2.9 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2.2.10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2.2.11 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2.2.12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3 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2.3.1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3.2 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组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的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2.3.3 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2.3.4 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2.3.5 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2.3.6 督促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3.7 积极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2.3.8 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9 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接到运管部门发出的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2.3.10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4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分管安全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2.4.1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4.2 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汇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2.4.3 为主设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及其配备和各级运作模式,主持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2.4.4 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2.4.5 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2.4.6 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2.4.7 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2.4.8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4.9 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消防训练,定期做好生产安全和消防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2.4.10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2.5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5.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5.2 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基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定期考评。 2.5.3 建立健全一套具有监督、反馈、制约、激励等诸多功能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方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2.5.4 定期组织召开本级范围内的安全例会,随时掌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超越职权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2.5.5 组织企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向企业领导人推荐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及安全先进个人和提出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2.5.6 负责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车辆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性能、维护及安全操作管理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5.7 根据有关规定,随时抽查企业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充分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对车辆实施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2.5.8 负责对驾驶员的资格、资历审查,并建立相应的驾驶员安全公里(年资)等台帐。 2.5.9 负责行车事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办理车辆的各项保险、索赔手续。对各类事故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2.5.10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记录和资料档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资料。 2.6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每25辆营运车不少于1人配备,少于10辆营运车的企业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2.6.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6.2 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行车安全竞赛等活动。 2.6.3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2.6.4 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级。 2.6.5 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工作。 2.7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须进行综合管理。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1988交公路字289号),对如何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作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2.7.1 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7.1.1 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尤其对驾驶人员每星期至少安排2小时的安全教育。 2.7.1.2 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 2.7.1.3 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全日、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嘱咐,以及图片展览、智力竞赛、观看录像、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2.7.1.4 安全教育要注意联系实际,并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好人好事结合起来;针对综合交通状况,与如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2.7.1.5 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训,警钟长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2.7.1.6 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参加教育活动缺席较多的人员,要组织补课。 2.7.2 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2.7.2.1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7.2.2 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运输企业的经理对安全工作要负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要负重要责任,其他领导也要负综合治理的责任。 2.7.2.3 对安全工作要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党、政、工、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2.7.2.4 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深入生产现场、车队、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2.7.2.5 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2.7.2.6对违犯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2.7.2.7 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属运输企业责任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7.2.8 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2.7.2.9 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2.7.3 进一步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2.7.3.1 运输企业应健全以下的安全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各类事故的处理规定、行车安全奖惩规定、行车安全台帐档案管理制度、驾驶员准入把关和审验制度、车辆技术检验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定期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制度、领导带队上路检查本企业车辆安全情况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公里考核制度等。 2.7.3.2 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职工都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上下结合、左右配合的安全保证体系。 2.7.3.3 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2.7.4 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 2.7.4.1 各运输企业原则上一年要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 2.7.4.2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安全意识的确立情况、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安全机构功能发挥的情况、车辆和设备实际的情况、各类事故处理的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等。 2.7.4.3 安全大检查以自检、普检为主,并适当与互检、抽检结合起来。 2.7.4.4 对查出的问题要果断处理,凡不符合运行条件的车辆,要责令停驶,无法恢复基本技术等级的,要强制报废。 2.7.5 切实加强车辆机务管理 2.7.5.1 严格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严格注视车辆的技术状况。 2.7.5.2 定车定人,专责保管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调整驾驶员。 2.7.5.3 合理使用车辆,按调度命令出车,不超载运行,不乱停乱放。 2.7.5.4 开展爱车例保活动,除提高驾驶人员搞好例保的自觉性外,要做好出车前、途中和回场后的车辆例保工作,所在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 2.7.5.5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设备,结合安全大检查,每年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鉴定技术状况。 2.7.5.6 坚持日常的车辆进出场检验,特别是营运客车。检验后要层层签字,未经检验合格并无签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2.7.5.7 按维修、修理作业的规范要求维修车辆,加强过程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2.7.5.8 不论车辆是否承包,一旦发现故障而驾驶员又不能排除时,都要及时抢修。严禁为了降低维修费用而使车辆带病运行,防止短期行为。 2.7.6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7.6.1 通过上技术课及进行不定期考核等,督促职工,尤其是驾驶人员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7.6.2 教育驾驶人员养成勤检查、勤调整车辆的习惯,使转向、制动、传动、灯光、喇叭等车辆安全保障系统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2.7.6.3 驾驶人员在运行途中要集中精力,不闲谈、不赌气、不强超抢会,不盲目快速、严禁超载;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上山和下山时,要检查转向和制动是否灵敏有效。 2.7.6.4 客运车辆行经险桥、危险路段、上渡船和加油时,要组织旅客下车。 2.7.6.5 气候变幻无常的地区,出车前要带齐防范性设施,谨慎驾驶,注意防止因路滑或塌方造成事故。 2.7.6.6 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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