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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第一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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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第一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pt

    第六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二节伦敦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第一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修订并实施的,1994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其条款可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大类,每一险别均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五部分内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基本险条款二、附加险条款三、专门险条款,一、基本险条款,所谓基本险,即是指可以独立承保,而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一险别下的险别,又称主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障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种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便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险别所规定责任范围负责赔偿。,根据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一)责任范围,1、平安险(FPA),平安险按其英文原意应是“不负责单独海损”,中文译名显然不贴切,但在我国保险行业内习惯沿用至今。平安险对单独海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独海损属于部分损失,因此该险别的责任范围局限于对全部损失的赔偿,部分损失不陪。经过长期实践的不断修订和补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已经超出仅对全损赔偿的范围,保险人对某些原因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平安险的责任范围:8项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落海损失(5)施救费用(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仅对这5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是负责赔偿的。除此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则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整批货物”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也就是整批被保险货物因所列出的自然灾害发生而全部毁损或永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恢复原状或丧失原有性质。如果整批被保险货物只是一部分遭灾受损,而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保险人就不承担责任。,部分全损(Partial Total Loss)是指一张保险单所承保的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灭失。一张保险单上所载运货物的全部灭失和部分全损都在赔偿范围内。因此,除了一张保险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外,整批货物全损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张保险单所承保一部分货物的全损。一张保险单所承保分类保额的货物全损。一张保险单所承保数张提单中的一张提单货物的全损。一张保险单所承保货物用驳船驳运过程中的一条驳船货物的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项列出保险人在该基本险别项下承保的意外事故共有7种,对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受这些意外事故而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因此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样负责赔偿。,(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项的保险责任设计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这4种意外事故之际,即发生之前或之后,被保险货物遭受了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这3种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予以负责的。,须注意本项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一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这些以外事故发生之前,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已经造成被保险货物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另一种情况是,在这些意外事故发生之后,载运货物的船舶已经完全脱险,在以后正常的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样不予负责。,(4)落海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项责任中所提及的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主要是指整件货物落海以后,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打捞抢救以减少货损,因而规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货物全部落海后经施救仍遭受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但是,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在海里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注意:保险人负责的施救费用是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人所承保风险引起被保险货物损失所采取必要措施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是为了自己的方便或利益,或者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就对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不予负责的。,保险人承担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以被保险货物的保额为限,但在被保险货物赔偿的那个保额以外计算。如果保额低于保险价值,也就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海上货运险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应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海难是指海上固有的风险,如沉没、碰撞、触礁、飓风及其他偶发的灾难,不能把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抛弃,以及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等也列为海难。避难港的特别费用:主要是指中途港、避难港为卸货和卸货后存仓及转运而产生的卸货费用、存仓费用和转运费用,以及与卸货、存仓、转运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如雇佣工人装卸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均予赔偿。,(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因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和被保险人所分摊到的那部分共同海损金额,而不是全部。在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下,被保险货物本身因共同海损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而无须由被保险人向其他共同海损受益方索取分摊。保险人赔偿了共同海损内的损失后,有权从其他受益方那摊回共同海损理算金额,但仅以已经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额作为根据,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样应就其差额部分与各有关受益方之间进行分摊。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分摊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话,就不能引用上述规定先行赔付。对救助费用,保险人也仅仅是负责赔偿共同海损项下的应由被保险人分摊的按部分救助费用。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话,保险人同样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应分摊的救助费用。,(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是在英国协会货物条款中订有的一条有关货物运输责任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以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所订立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作为承运人的船方与作为托运人的货方为什么要订立这项条款?订立这项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思考,2、水渍险(WA或WPA),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界长期使用的叫法,我们同样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它的含义,不能认为凡是由该基本险别承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水渍损失,保险人都得负责赔偿。水渍险按其原意应当是“负责赔偿单独海损”,也就是平安险不负责赔偿的部分损失,它予以赔偿。,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总共有9项,(1)平安险所承保的8项责任(2)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自然灾害是指“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中,被保险货物因以上列出的5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是被排除在外的,而在水渍险项下,却可以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因此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可以表述为:平安险的全部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水渍险承担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然而对被保险货物因某些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如碰损、锈损、破碎等是不负责的。,3、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的含义基本上如其字面原意,但不能解释为是所有一切风险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该基本险别承保责任范围总共有10项:,(1)水渍险所承保的9项责任(2)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承保的外来风险是意外的导致货损发生的外部因素,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如被保险货物因自然属性、内在缺陷引起的自然损耗,就不是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而属于内在的必然损失,对此保险人并不负责,即使是在外因的影响下。如鱼粉、煤炭的自燃。一切险承保的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出现的。,一切险包括11种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再加保任何一种一般附加险。但是,诸如交货不到、拒收或战争、罢工等特别和特殊外来风险,是不为该基本险别承保的。我们同样可以把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概述为是在水渍险的全部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加上11种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种基本险别承保的责任范围小结,水渍险,10.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9.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落海损失5.施救费用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二)除外责任,我国海上货运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还是一切险,都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货物原已存在品质不良的除外(4)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本质缺陷的除外规定。(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结果,还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各种行为过失行为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举例说明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表现,(三)责任起讫,责任起讫,即保险期间,亦称保险期限,在海上货运险中,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海上货运险在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下的责任起讫分别做出了规定。,1、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正常运输是指按照正常的航程、航线行驶并停靠港口,包括途中的正常延迟和正常转船。其过程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讫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即责任起讫时点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仓至仓条款”的内容,(1)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起”的时点。按照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起”的时点应该是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之时,或者说,是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之时。发货人仓库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发货人在起运地自己的仓库;二是指发货人临时租用的承运人仓库或港区码头仓库。以上两种情况下各自的责任起点及特殊情况,(2)保险责任的终止 保险责任“讫”时点。按照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讫”的时点应该是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三种情况。收货人最后仓库的含义。在海运实务中,被保险货物所运往的目的地有的就在卸载港,也有的是在内陆某地,正因为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地不同,对收货人最后仓库的含义便也相应作不同的理解。,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非正常情况下的责任起讫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些情况,致使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货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等情况。,(1)航程终止后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再运往原卸货港,而是在中途的某个港口将货物卸下后不再向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发运,这就是说原来的航程已经终止。一旦出现航程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取决于以下两种情况中的先发生者:一是货物卸离完毕后满60天;一是下列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发生。,货物在中途港卸下后进入仓库,即被保险货物因航程终止而在中途港从载运船舶上全部卸离以后,进入任何用于储存该批货物的仓库或是其他储存处所。只要货物一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货物在非载明的目的地卸下后进入仓库,即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了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运或承运人运用货物运输合同赋予他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线上的变更或终止货运合同等情况,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2)扩展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这是指被保险人在获知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被保险货物发生了运输延迟、绕航等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并根据情况加缴了适当的保险费,原保险单继续有效。,扩展责任情况下,保险责任按以下规定终止: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是以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载运船舶后的60天为限。卸离后继续运往目的地 在卸离载运船舶后的60天期限内,仍旧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照正常运输情况下所规定的仓至仓条款内容处理。,(四)被保险人义务,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具体为5项:,1、及时提货,尽快报损,保留向责任方追偿权2、合理施救,减少损失,不作为放弃委付表示3、内容变更,通知加费,以使保险单继续有效4、备全单证,办妥手续,以供保险人定损结案5、船舶互撞,通报责任,相助保险人抗辩船方,(五)索赔期限,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前者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最长时限,后者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债权的最长时限;前者灭失的是实体权利,后者灭失的则是诉讼权利。,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方被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加保。海洋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除发生遭遇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外,还可能遭受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为了取得更多更充分的保障,货主就有必要为运输货物加保有关的附加险别。,(一)一般附加险(二)特别附加险(三)特殊附加险(四)其他附加条款,(一)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承保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亦可称为普通附加险。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目前承保的一般附加险共有以下11种:,(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承保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三项损失:一是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二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为收货人提到所致的损失;三是根据运输合同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保险人对这些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or Rain Dam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雨淋所致损失包括雨水、河水激溅,还有冰雪融化给货物造成的损失;淡水所致损失则包括因船舱内水汽凝聚而成的舱汗、船上淡水舱或淡水管漏水给货物造成的损失。,(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数量短少及重量短缺的损失。造成短少、短量损失的原因很多,主要有自然途耗、包装破裂、扫舱不净、装卸散失、衡器不准和被偷等。,(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of Contamination),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因与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所造成的损失。,(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承保液体、流质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容器损坏的渗漏损失,装运原油等油类的管道破裂造成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装的货物因储液渗漏而发生的腐烂、变质的损失。,(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或搬运不慎造成货物本身的破碎、折裂、裂损和发生弯曲、凹瘪、脱瓷、脱漆等损失。,串味险又称变味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它物品气味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变味损失。,(7)串味险(Risk of Odour),(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or Heating),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在货舱中受潮受热的损失必须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损失的原因是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而这种船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必须是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是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导致的。,(9)钩损险(Risk of Hook Dam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使用手钩、吊钩等钩类工具而被钩破的损失,或外包装被钩坏造成货物外漏的损失。,(10)包装破裂险(Loss&/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导致包装破裂所造成的短少、沾污、受潮等损失。,(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生锈而造成的损失。容易生锈的货物当然指金属或金属制品。但这种生锈必须是在原装时未存在,而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当被保险人投保的基本险别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一切险的情况下,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已经包括了这11种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无须再加保。,(二)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承保一些涉及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的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这些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基本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内,必须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目前承保的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6种:,(1)舱面险(On Deck Risk)舱面险,又叫甲板险,对装载在舱面的被保险货物,除按基本险别的保险条款负责以外,还承保它们因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所造成的损失。(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遭受保险事故损失,但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货物价值缴纳进口关税所造成的损失。,(3)拒收险(Rejection Risk)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4)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承保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损失。,(5)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承保不论由于什么原因,已装上船的被保险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损失。(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承保我国出口到港澳地区并在我驻港银行办理押汇的货物,在卸离运输工具后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因火灾而遭受的损失。,(三)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与特别附加险一样,也不包括在任何基本险别中,需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我国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特殊附加险主要有两种:,(1)战争险(War Risk)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2)罢工险(Strikes Risk)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四)其他附加条款,除了上述三类附加险别以外,海上货运险还有一些其他附加条款。他们主要是易腐货物条款、海关检验条款、码头检验条款、卖方利益保险条款、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条款、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等。这些附加条款基本上都是对被保险人投保或加保相关的基本或附加险别规定承保条件,旨在限制保险责任。,1、易腐货物条款2、海关检验条款3、卖方利益保险条款4、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5、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三、专门险条款,海运货物专门险又称特种货物保险,是根据海运货物的特性而设立的专门险种,可以单独投保。目前我国海运货物险的专门险主要有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一些新鲜的货物如蔬菜、水果,以及已经冷冻处理的鱼、虾、肉等货物,为保持新鲜程度,运输时须置于专门的冷藏容器或冷藏舱内,并根据其特性保持一定的冷藏温度。这些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除和一般货物一样,可能遭受各种海上灾害事故而受损,还可能因冷藏设备失灵而导致货物腐烂变质,海运货物冷藏险就是为此而设立的。,1、险别及其责任范围,我国海运货物冷藏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种险别。(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冷藏险的承保范围和水渍险的基本相同,只增加承保货物“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烂或损失”。这里所说的冷藏机器包括载运货物的冷藏车、冷藏集装箱以及冷藏船上的制冷设备。,(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冷藏险的基础上,增加承保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或损失”。,2、除外责任,在海运货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础上,增加了两点规定:(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烂或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烂或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3、责任起讫,(1)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冷藏仓库装入运输工具开始运输时起(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30天内全部卸离船舶,并将货物存入岸上的冷藏仓库后,从货物卸离船舶时起算满10天终止。,(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运或承运人行使货物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只要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二)海运散装桐油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Woodoil Bulk),桐油是我国的特产,作为油漆的重要原料,是我国大宗出口商品之一。桐油因其自身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遭受污染、短量、渗漏和变质等损失,为此,它需要不同于一般货物保险的特殊保障,海运散装桐油险就是为了满足这种货物的特殊保障而设立的。,1、责任范围,海运散装桐油险只有一个险别,除承保海上货运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外,还针对散装桐油的特点,增加承保以下两项:(1)不论何种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量、渗漏超过免赔率部分的损失。(2)不论何种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玷污和变质的损失。,2、除外责任,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上货运险的完全相同。,3、责任起讫,与基本险中关于责任起讫的规定一样,海运散装桐油险也采取“仓至仓”原则,具体规定如下:(1)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岸上油库为止。但如果桐油不能及时卸离船舶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保险责任以船舶到达目的港后15天为限。,(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运或承运人行使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货运合同等情况,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只要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港口15天内卸离船舶,保险责任从桐油卸离船舶之日起算满15天终止。,4、特别约定,(1)在起运港必须取得的检验证书(2)因非正常运输而在非目的港卸货时必须取得的检验证书(3)在目的港必须取得的检验证书,5、赔偿处理,(1)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计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则以装船后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装船重量报告中的装运量作为计算标准。(2)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确认被保险桐油品质有变异时,按照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工人、存仓和保险灯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的差额赔付。(3)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本节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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