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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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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docx

    XX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对人才成长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结合XX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反映,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条件,不直接与薪酬待遇挂钩。第三条集团公司任职资格评审将逐步转变为对岗位任职资格的评价,实行评聘分开,为竞聘上岗、动态管理创造条件。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准确客观、科学合理地评价人才,提高评审结果的公信度。(-)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成才。(三)坚持标准,加强监管,防止降低标准和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在保持与国家职称改革方向一致和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权限第四条任职资格的专业系列和层级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含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执业资格、从业资格,下同)考试的专业系列,应按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国家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任职资格,应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资格考试,再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第五条集团公司组织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政工系列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以及新闻、出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其他系列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按照规定委托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和各类资格考试由各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未组建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单位,主体专业系列就近委托XX公司其他单位评审,其他专业系列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评审。第六条对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具有足够高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且有一定评审工作量的直属单位,经单位申请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批准,可授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政工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权,负责评审本单位授权专业系列高级任职资格。未授权单位工程系列高级任职资格就近委托授权单位评审,其他系列高级任职资格报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评审。第七条任职资格原则上由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评审或推荐。借聘人员在借聘单位工作满1年的,任职资格可由借聘单位负责评审或推荐,借聘前的考核意见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及所需存档材料由借聘单位转其人事关系单位存档。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八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一般按专业系列和高、中、初级分别组建,各评委会应按分支专业成立若干专业组,作为评委会的组成部分。第九条评委会和专业组的主要职责。(一)评委会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评审工作办法,审定评审工作程序,评审相关专业系列任职资格。授权单位评委会的工作受集团公司高评会指导。(-)专业组在评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参评人论文的评阅、答辩,以及评委会交办的初评等工作,向评委会提供能反映参评人专业水平的论文评阅、答辩情况报告或初评意见。第十条评委会和专业组成员按照专业化、专家化和结构优化的要求,一般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公道正派、在同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专家组成。(一)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高级评委会由19人以上组成,政工系列高级评委会由11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目前仍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完成一个任期的评审任务。(-)中级评委会由11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其中具有高级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2/3。(三)初级评委会由9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四)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换届时,调整人员比例一般应在总人数的1/3至2/3之间。(五)授权单位高级评委会组建、换届须报集团公司审批,调整成员报集团公司备案。评委会届满未按时换届或未履行换届审批手续,不得继续开展评审工作。(六)专业组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组建。专业组数量及组成人数,根据评审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和实际需要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可设组长和副组长。第十一条授权单位高级评委会组建或换届时应按评审系列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专家范围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考虑,一些紧缺专业系列也可在社会聘请。专家应是精通专业、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公道正派、在业内有公信度,且能正常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每个系列的专家库人数不少于高级评委会组成人数的2倍。高级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各单位自行组建。第十二条专业组在评委会之前召开会议,对申报人的送审论文进行评阅,根据需要进行论文答辩,完成评委会交办的初评工作。评阅同一申报人送审论文的专业组专家应不少于3名。有2/3及以上的专家认为论文评阅或答辩不具备申报任职资格水平要求,或专业组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报评委会评审。第十三条评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组成人数的23o评委会按照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委员超过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每次会议对同一申报人只进行1次评审和投票表决,不重评重议。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第十四条报送集团公司评审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2/3的方可向集团公司推荐。推荐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成员资格参照高评会委员资格要求确定。教授级任职资格可由本单位高级评委会推荐,高级任职资格也可由中级评委会推荐。第十五条任职资格评审一般应在开展工作当年度内完成,不得跨年度进行。第四章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十六条符合正常晋升和破格申报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任职资格评审。退休人员不参加评审。第十七条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达到申报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任现职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工作业绩良好。第十八条申报各系列、各级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学历的要求。1 .申报任职资格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党校学历者,可申报政工系列任职资格。各种培训班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各类学历教育的结业及肄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2 .申报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学历原则上应是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参加国内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1个月以上的脱产教育培训,或累计学时超过150小时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3 .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可正常申报高级任职资格,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应符合破格条件。(二)有关资历的要求。1 .申报高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其资历一般从取得现任职资格的时间起开始计算;以获得现任职资格后取得的更高学历申报的,以该学历的毕业时间为起点计算资历年限。资历年限计算截止点为申报年度的年底。2 .对系统外新引进的留学回国及其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可参考同期大学本科毕业人员的资历计算。3 .对所有达到评审要求的基本资历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得按资历长短区别对待。第十九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破格晋升。破格时,学历和资历一般不双破,学历一般只破一个层次。破资历申报者,提前申报一般不超过2年。破格晋升应严格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初级任职资格不进行破格晋升。第二十条外语水平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任职资格评审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申报人须达到相应的外语水平。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XX公司人专(2008)29号)执行。第二十一条论文、专业著作的要求。(一)对申报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人员,一般须在取得现任职资格后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论文(其中: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应至少发表3篇论文,含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正常晋升高级任职资格应至少发表1篇论文,破格申报应至少发表3篇论文),或出版过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专业著作。1 .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是指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及其增刊(不包括各类报纸)。在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全国性学术技术交流会上宣读,但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在评审时可视为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单位或集体署名的不能作为个人发表论文。2 .专业著作,必须是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不包括以主编、副主编或编委名义出版的作品。合著及编著的专业著作,需说明作者本人撰写的具体章节、字数,并提供有效证明。3 .对申报人结合本职工作在近3年内独立撰写,并经推荐单位确认因涉及企业技术、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以及敏感政策等不宜公开发表的论文,在集团公司级内部刊物发表的,或由推荐单位确定的3位本专业专家对其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任职资格时可视同为发表论文。(二)申报晋升、平转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须结合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提交1篇近3年内独立撰写的送审论文,字数一般应在5000字左右。对近3年内独立撰写的已发表论文,符合要求的也可同时作为送审论文。非独立撰写的各类规划、报告或合著的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三)对提交的不宜公开发表论文和送审论文,应按照发表论文的格式进行编排,一般应包含题目、主题词、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5个部分。(四)对申报、平转中级任职资格人员送审论文的要求,由各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第二十二条岗位任职资格和评审总量的要求。(一)各单位要根据发展定位和工作需要,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性质、工作职责和岗位任职条件等为基础,建立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序列,规范岗位序列细分层级,合理确定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对应的任职资格专业系列和层级要求。(二)合理控制任职资格评审总量。各单位取得教授级、高级、中级任职资格的人数应按照对应岗位的一定比例(原则上生产单位上限为120%,科研设计单位上限为130%)掌握。总部参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现状和任职资格结构目标等情况,每年对申报晋升教授级任职资格人员总量进行控制。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在岗具有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人数及其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所占的比例等情况,确定当年推荐申报教授级的人员数量和晋升高级的人员总量。各直属单位当年推荐集团公司评审的人数,以及授权单位高级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数,一般按不超过当年申报人数的一定比例控制。(三)申报任职资格的系列、层级原则上应与所在岗位专业系列和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层级要求相一致。对申报现岗位高一层级岗位对应任职资格的,严格按照评审总量控制,同时应达到申报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四)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到现岗位工作不满1年,但符合原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申报要求的,当年可申报原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的任职资格评审;到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按现工作岗位申报评审,可对原任职资格进行平转,也可跨系列申报晋升。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任职资格人员提出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学时等要求。委托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评审材料要求。(一)申报任职资格评审应按规定如实提供评审材料,并要分类明确、规范具体,对有关成果、业绩的描述要简明、准确、客观,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和使用过头语言。(-)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的考核和评审材料审查,并如实提供考核和审查结果。对申报人的考核原则上按照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给出考核结果;对申报材料要重点审查其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章评审方式、程序和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任职资格评审可采取同行专家评议、量化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评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各级评委会研究制定。各单位可积极探索建立由品德、业绩、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任职资格评价指标体系。第二十六条任职资格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公示、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初审汇总、专业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布等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性,对评审的程序和办法、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工作的安排和监督举报、评审结果等应及时进行公布,确保评审工作全过程公开运行。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按照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要求,对申报人进行考核推荐,重点是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对申报材料的格式、项目以及规范性、完整性要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考核推荐意见。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基本情况,以及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业绩,主要成果,发表的论文论著,送审论文等。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评审材料不得申报评审。第三十条专业组和评委会要坚持评审标准和条件,按照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评审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地对参评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评阅和评议,做到准确客观、科学合理地评价人才,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第三十一条评审结果报领导审定后发文公布。授权单位评审结果还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文公布。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纪律。(一)单位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政策规定,以及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对不宜发表论文的认定失实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任职资格评审、收回授权单位高级评审权等处理。(-)申报人弄虚作假或违规请托、跑、要任职资格的,经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或收回相应的任职资格,对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评审,情节恶劣的今后不得参加评审。(三)专业组和评委会成员不能严格遵守纪律,对政策和标准把握不严,在评审工作中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或私自向参评人许愿和表态的,将视情节给予劝诫、警告、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理。第六章平转、初定和委托评审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可提交相应评委会评议,平转取得现岗位专业系列相同级别任职资格,原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平转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所平转系列相应任职资格评审对专业、学历、外语、送审论文等要求。(-)经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不能直接平转为国家统考或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十四条除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专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卫生、翻译等)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评审和初定外,对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不含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自大、职大)毕业生,在学用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或一线生产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任职资格。(-)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员”级任职资格。(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或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先初定为“员”级任职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经考核合格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中”级任职资格;或见习期满初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任职满三年后再定为“中”级任职资格。(五)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初定为“中”级任职资格。(六)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第三十五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评定高级或中级任职资格。第三十六条委托评审。(-)各直属单位需委托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教授级或高级任职资格的,比照XX公司有关学历、资历、外语、发表论文等评审基本条件要求,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公示和推荐、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的程序,由直属单位负责送审。(二)XX公司系统外委托集团公司或各授权单位评审任职资格的,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第七章评审管理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在XX公司系统内流动时,按国家和XX公司有关规定取得的任职资格,调入单位无需重新确认。对从系统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单位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任职条件、评审手续和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可确认其相应的任职资格,不再提交评委会评议。第三十八条XX公司任职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按评审权限进行审核、登记。第三十九条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任职资格,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直属单位组织人事(职改)部门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确认并登记存档。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各系列、各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XX公司人(2005)392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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