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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讲义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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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讲义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ppt

    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二、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国家银行”、“储备银行”、“人民银行”或冠以国名。,二、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1656年创办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股份制的英格兰银行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中央银行的发展轨迹:,1、建立方式一般商业银行-大银行-发行银行-中央银行(英)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践,立法形成(美)2、职能发展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监管和调控职能的加强,3、活动宗旨特权商业银行-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4、资本来源资本所有权私有为主向所有权公有为主转变,中央银行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享有银行券发行权,和政府财政、国家资本有密切的联系、2、创建阶段多家中央银行完成了独占发行权,3、普及阶段布鲁塞尔国家金融会议的召开,重申了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4、加强阶段各国普遍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和利用,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一)概念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和权限及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性质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监管和调控机关;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从事金融服务,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但它的服务对象不是工商企业和个人,而是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整个大众。,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立法模式1、合并立法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统一立法2、分别立法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我国),(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货币原则2、独立自主原则,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四、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调节宏观经济、监管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1、作为国家机关的特殊性(1)中央银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通过其服务职能实现,靠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调控不是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事务;(2)中央银行业办理金融业务,有资本也有收益,不是完全依靠财政拨款;(3)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直接隶属于政府,与立法机关直接建立监督制约关系。,2、作为金融机构,有国家机关的性质(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3)国家多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规定较为严格。,(二)中央银行的职能1、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分,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2、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一)总分行制总行一般设在首都,分行一般按经济区域设立;(英、法、日)(二)复合二元制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美、德),(三)跨国制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四)准中央银行制由有关政府机构一起履行中央银行职能。(香港金融管理局),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中央银行的主体资格形式。中央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的资本,实行独立运营和管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各国通过立法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如何,决定了其权限大小及在国民经济调节体系中的地位。,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类型:,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德、美、瑞典、瑞士)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型(英、日、加、挪威、马来西亚)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意、澳、比利时),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包括决策和执行机构)、内部职能机构、外部分支机构。(一)权力机构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一般520人。理事一般由国会、总统或皇室任命,任期4、5、8、14年不等。,(二)内部职能机构中央银行根据其职能和业务管理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其执行机构。(三)外部分支机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分、支行)是中央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根据总行的授权,在各自辖区内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内容:1、按其运行机制,分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货币政策工具、传导机制、政策效应和监测等。2、按其实施的措施,可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3、按其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紧缩性货币政策、扩张性货币政策、中性货币政策。4、按货币政策操作原则,可以分为单一规则货币政策、反周期货币政策、相机决策货币政策。,(二)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中央银行实现其最终目标有一个传导机制: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操作目标 中介目标 最终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以下三类:,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的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立法授权中央银行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等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以此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制度。,(2)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规定再贴现条件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影响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3)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影响金融机构的头寸,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一种业务活动。,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主要包括:,(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指中央银行为限制使用贷款购买证券的比重,而规定凭信用购进有价证券的交易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保证金。(2)不动产信用控制,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措施。,(3)消费者信用控制,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4)优惠利率,指中央银行对国家拟重点发展的某些行业、部门、产品规定较低的利率,以鼓励其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3、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1)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1)信用分配,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市场状况,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加以合理分配和限制的措施。如专项信贷资金设立和运用等。,2)直接干预,即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施加直接的干预。如直接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放款政策等。3)流动性比率,即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对存款的比率,以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4)利率限制,即中央银行依法直接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水平进行限制。5)特种存款,即在货币供应过多,出现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等须向中央银行交存特别存款。,(2)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间的磋商、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主要方式有:1)窗口指导,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在业务等方面指导,以合理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2)道义劝告,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对金融机构实施劝告,以影响其放款的数量和投资的方向,从而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两种模式:1、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制定并予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相统一。(美、德)2、设立专门机构制定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日、韩、意、法),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之一)我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但中国人民银行并非一开始就是专门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本,在合并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于石家庄成立的,1949年初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体制也开始了改革。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与经营具体金融业务的职能逐渐分开。尤其是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1998年下半年,我国对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设立9家跨省区分行和2家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并对干部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之二)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从法律的高度对前列职能变化予以确认。年月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挂牌成立,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决策和操作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一线的优势,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水平和效率。,200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共8章53条,依次为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及附则。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职能与职责、组织机构、货币政策、法定业务及操作、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一)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该法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性质上,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二)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人民银行的性质,及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结构,决定了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这一地位,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说明。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 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一)人民银行的职能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第4条又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3项职责,而职责是职能的具体化。综合这两条规定来看,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应当具备的一切职能,即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等职能。,(二)人民银行的职责 人民银行的职责,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有以下13项: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二)总、分支机构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总行的设立地没有作明文规定,人民银行总行依历史沿革设在北京。为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决策和操作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一线的优势,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水平和效率,年月日人民银行设立了上海总部。上海总部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2、国内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有天津、沈阳等个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3、驻外机构。为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需要,人民银行还设有驻外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三)内设机构根据2003年9月中央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内设18个职能司(局;厅)。分别是:(1)办公厅;(2)条法司;(3)货币政策司;(4)金融市场司;(5)金融稳定局;(6)调查统计司;(7)会计财务司;(8)支付结算司;(9)科技司;(10)货币金银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11)国库局;(12)国际司;(13)内审司;(14)人事司(党委组织部);(15)研究局;(16)征信管理局;(17)反洗钱局(保卫局);(18)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四)咨询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和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规定,人民银行还设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其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2人、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保监督会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金融专家1人。,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是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对此可从三方面理解:,人民银行首要的和直接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这是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不是为稳定币值而稳定币值,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稳定币值。稳定币值目标和经济增长目标在货币政策目标序列中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的六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再贴现政策 再贷款政策 公开市场业务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与原则人民银行作业务活动特点是:(1)业务活动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业务服务来稳定货币、稳定金融,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2)业务对象特定,即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直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3)开展业务活动时,以国家的名义和身份进行。,其业务活动原则有二:(1)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2)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律、规则。因此,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本质上是公共服务,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法定业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二)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4.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7.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理国库;8.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9.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三)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主要包括: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2003年12月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仍然规定和赋予了人民银行以一定的金融监督管理权,具体包括:1.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2.直接检查监督权。3.建议检查监督权。4.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5.获取有关报表、资料权及相关处罚权。6.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八、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一)财务预算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其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其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这一规定表明两点:1.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隶属于中央预算,也要实行收支预算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2.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预算。,(二)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0条规定: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因此,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也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三)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人民银行业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1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国家规定予以公告。,九、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伪造或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处罚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员的处罚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的人员的处罚,(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民银行法第32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三)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2)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3)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2、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问题与思考 1:,简述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及其职能。为什么说中央银行法具有社会法性质?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什么?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类型?试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工具的内容;我国目前货币政策工具的特点是什么?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问题与思考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有哪些?其分支机构是依据什么原则设立的?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其操作工具有哪些?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有哪些?该法定业务的本质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为什么要作这些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内容有哪些?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保留一定的金融监督管理权?,第三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金融监督管理法概述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金融监督管理法概述,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一)金融监管的概念及必要性1、金融监管的概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有广、狭两义,本书取狭义。,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首先,进行金融监管是由金融在一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其次,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其三,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有关金融监管的论战却绵延不断,有支持金融监管的赞同性理论,亦有反对或要求放松金融监管(或管制)的否定性理论,并因此而影响到金融监管的现实实践。,赞同性理论。主要包括动机理论、社会利益论、金融风险论、保护债权论、法律不完备论等。此外,安全原则论、自律效应论等也对政府金融监管的依据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等。金融监管的理念。主要是“有效监管”的理念。,(三)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境地和标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1)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等)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3)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2、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可靠保证。本书认为,为实现前述金融监管目标,我国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6项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合理适度原则。(3)公开原则。(4)公正原则。(5)效率原则。(6)统一系统监管原则。,(四)金融监管法的概念与立法概况,金融监管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责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调整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一般均包含在其中央银行法、银行法及其它金融法中,但各国也有不少专门的金融监管立法。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除有专门的金融监管立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我国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还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二、金融监管体制,(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及类型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四种类型。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监督管理。2、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分别进行金融监管。4、混合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模式是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高度统一监管和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的一种改造模式。又可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1984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既是金融管理机关同时又是金融企业,故在金融实践中我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在1984年到1998年间,我国奉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既是国家中央银行,同时又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者。,而自1998始,我国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2003年又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交由新成立的银监会行使,但人民银行依然保留了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从而最终在我国确立了目前仍在实行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三、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1、金融监管的对象,从横向看,应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从纵向看,应包括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全程”监管。,2、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监管措施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包括三个方面:(1)为保障金融机构能稳健经营管理而制订的预防性措施,如机构审批、业务管理、稽核检查等;(2)当金融业发生信用危机时采取“紧急援救”措施,如以惩罚性利率提供资金,直至依法接管金融机构;(3)在金融机构破产或倒闭时,为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善后”措施,如合并、重整、存款保险制度等。换一个角度看,金融监管的内容还可以分为金融业市场准入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监管两方面。,四、金融监管的基本方法,关于金融监管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现场检查。指金融监管机关派出检查人员,实地去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检查。非现场检查。即通过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分析及其他有关书面报告的评判来执行监管职能。聘用外部审计。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聘请外部独立审计师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五、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总体上看是“四龙治水”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存在成本高、监管重复、监管缺位、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混业发展需要等弊病,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中的条块切割、沟通不足,严重影响有效金融监管的实现。因此,这些机构之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加快理顺彼此间的监管合作关系。,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国有资本比重大及国家财政、发展规划等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紧密关系,本书认为,国务院应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职责,制定行政法规就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在内的更大范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制度性规定,以便使金融监管合作更富有成效。,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和主要职责(一)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对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文规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外,银监会还应依法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和银监会“三定方案”的规定,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监督管理的目标和措施,(一)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可以归纳为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维护公众信心、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存款人等金融消费者权益等。,(二)监管措施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银行业监管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2实施现场检查。3监管谈话制度。4责令依法披露信息。5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6对危机机构实行接管或重组。7 对问题机构予以撤销。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账户。9.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之执行权。,三、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一)市场准入监管概述 我国需要先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颁发金融许可证,然后经工商登记后始可营业。对银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是法律赋予银监会的重要职责,主要体现为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申请人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我国有关银行业市场准入的一般法律规定主要见之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章中,另外,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一定的规定,而更多的市场准入规定是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二)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资准入的管理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市场准入监管的规定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12日发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2月1日其实施。据此,我国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步入了一个较为规范、透明的新的历史时期。,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一)业务合规监管。业务合规监管是指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二)风险监管。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监管规章,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提出了要求并确定了具体的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监管机构应该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管。此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就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风险集中度的控制、资产流动性管理等风险监管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五、其他监管主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央行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不过,人民银行的检查权与银监会的监管权是有区别的。,(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法第6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按照1994年8月31日通过、2006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的审计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三)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0年5月10日成立。2005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就银行业协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组织结构、职责任务等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该指引的规定,银行业协会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银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六、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监管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及其制定的监管框架文件对各国的监管立法影响越来越全面和深远;二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建立监管合作机制越来越必须、越来越普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的国际化趋势也日益显现,为此,我国已经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本原则及各国通行做法,监管商业银行的境外机构。并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一、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监管主体、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一)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监管主体按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依法对证券业(含证券、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即监管主体)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证券法对此体制加以了确认。,(二)中国证监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1、基本职能。包括:(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5)统一监管证券业。,2、主要职责-1。包括:(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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