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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AF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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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AF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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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范围)1第四条(持证单位的职责)1第五条(营运单位的职责)1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职责)1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1第七条(申请种类)1第八条(无损检验取证说明)1第九条(申请审查程序)2第十条(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2第十一条(书面申请材料)2第十二条(受理)2第十三条(审查)2第十四条(证书颁发)3第十五条(许可证的种类)3第十六条(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3第三章 许可证的管理3第十七条(有效期的规定)3第十八条(延续申请)3第十九条(延续申请的审查)4第二十条(关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变更)4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及补发)4第二十四条(关于关键工艺不得分包)5第二十五条(关于报告制度)5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5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控制5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的总体要求)5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方面控制内容)5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的控制内容)6第三十条(制造、安装单位的控制内容)6第三十一条(无损检验单位的控制内容)6第三十二条(营运单位要求)6第三十三条(聘用合格人员要求)7第五章 监督检查7第三十四条(监督职责)7第三十五条(被检单位配合要求)7第三十六条(监督依据)7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7第三十八条(监督内容要求)8第三十九条(被监督单位文件要求)8第四十条(制订监督计划和接受监督)8第四十一条(监督的方式)8第四十二条(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要求)9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与义务)9第四十四条(核安全责任)10第六章 附则10第四十五条(术语)10第四十六条(发布实施)10附件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11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2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18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201.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311.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371.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421.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481.8 申请活动范围表(延续)的格式和内容491.9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511.10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571.11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581.12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651.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691.1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711.15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75附件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762.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格式772.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格式782.3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格式792.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格式80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81备案与报告制度8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检修维修活动应当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范围)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家核安全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第四条 (持证单位的职责)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许可证,遵守许可的活动范围和条件,并履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第五条 (营运单位的职责)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履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第六条 (监督机构的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申请种类)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按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第八条 (无损检验取证说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进行申请,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拟自己实施本单位无损检验活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组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第十条 (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发布。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结合其申请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进行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制作,模拟件的制作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制定。对同时申请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应当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鉴定试验应当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的鉴定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公文、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申请书格式分别见附件一的1.1、1.3、1.4、1.6;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分别见附件一的1.2、1.5、1.7;申请活动范围表格式见附件一的1.8。(二)对于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制造和安装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对同时申请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模拟件的选取原则,将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受理)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三条 (审查)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检查等。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申请单位,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申请单位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 (证书颁发)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国家核安全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种类)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分为下列四类:(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某一活动种类、设备类别、活动范围和核安全级别的许可证,可覆盖相同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第十六条 (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第三章 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七条 (有效期的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第十八条 (延续申请)在原持证期间有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许可证的持证单位,以及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文件,其中延续申请书的格式见附件一的1.9、1.11、1.12、1.14,延续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一的1.10、1.13、1.15。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的单位,视同自动放弃。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的单位不得申请延续,应当按照第二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九条 (延续申请的审查)对提出延续申请的持证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准予延续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将重新颁发许可证。对于不予延续的,国家核安全局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审查不合格不予延续的单位,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关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中的任一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公文、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许可证变更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回原许可证,重新颁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维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一条 (能力变化,缩小活动种类和范围的变更)持证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装备、技术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原申请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国家核安全局应当根据持证单位能力变化的情况,组织对其许可证活动种类和范围的重新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回原许可证,重新颁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维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增加活动种类和范围的变更)持证单位需要增加许可证活动种类和范围的,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国家核安全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变更,并收回原许可证,重新颁发许可证,新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维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第二十三条 (证书遗失及补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许可证发生遗失的,应当于20日内书面向国家核安全局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补发许可证。在补办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第二十四条 (关于关键工艺不得分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关键工艺清单将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关于报告制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持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相关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包括本年度的业绩,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和主要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及技术人员等变动情况,以及国家核安全局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并于次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其处理方案进行审评,并对后续纠正措施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和验证。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备案与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容)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总体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和营运单位的核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方面控制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后有效实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针对相应活动编制质量计划,并经营运单位审查认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保证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完整,并按照程序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监查和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的控制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该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应确定设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间的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与内容、人员分工与接口以及设计变更的控制措施,以保证设计工作最终满足设计要求。在设计的各个阶段,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有责任对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单位的控制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与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以保证制造、安装工作满足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针对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质量计划。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规定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第三十一条 (无损检验单位的控制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针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形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无损检验工作满足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级或级以上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只能由级或级以上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 (营运单位要求)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同时做好验收工作,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格人员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并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监督职责)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被检单位配合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对核安全监督工作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第三十六条 (监督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二) 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三) 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相关活动范围和许可证条件;(四) 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标准规范;(五) 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为了保证监督工作质量,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二)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实践或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的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三) 熟知国家核安全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四) 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五) 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应经国家核安全局考核、批准并授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员”证书。第三十八条 (监督内容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内容包括:(一) 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二) 相关人员的资格; (三) 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 (四) 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的符合性; (五) 见证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各阶段重要过程的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独立验证方式;(六)  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纠正实施情况; (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验收和鉴定;(八) 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九) 其它必要的监督内容。第三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文件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备案与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相应备案文件。第四十条 (制订监督计划和接受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接到活动单位报送的文件后,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活动单位。活动单位应当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所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实际进度,在监督计划中所确定活动实施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保证监督活动的执行。第四十一条 (监督的方式)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可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可以是事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监督方式可分为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 (一) 综合性检查:综合性检查包括质量保证检查和技术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抽查、文件检查、记录确认、对话等方式进行。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保证大纲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技术检查主要抽查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活动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二)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当发生问题或认为可能有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项任务检查,主要包括对某一技术方面或质量保证大纲某一要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以及核实以往提出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三) 检查点检查:检查点检查是指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文件所选取的有关重要过程检查点进行的现场实施情况检查。主要通过文件检查、记录确认、现场见证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进行独立的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或检查点检查的同时,应当对营运单位监造人员的能力和监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二条 (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根据需要还应当保留客观证据。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每次检查的情况及管理要求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发给被检查单位及相关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跟踪验证。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与义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对于违反核安全法规及许可证条件、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规范而导致核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立即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权立即停止其活动并予以暂时封存。暂时封存的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待完成后续处理,并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启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第四十四条 (核安全责任)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实施的核安全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术语)本管理办法下列术语的定义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旨在对涉及核安全的机构、活动、物项或事件的检查或独立验证行为,包括对核行业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执法以及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的许可管理等。模拟件:本办法中的模拟件是指国家核安全局在受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同时申请制造)、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以后的审查过程中,要求有关申请单位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按照1:1或适当缩小比例制作的与目标产品在材料、结构形式、性能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制品。该制品必须经历与目标产品或样机一致的制作工序以及检验、鉴定试验过程等。鉴定试验:本办法中的鉴定试验是指产品设计过程中为了保证设计满足预先设定的设计性能指标而对模拟件(或样机)实施的实物验证试验。鉴定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抗震试验和环境试验(包括老化试验和设计基准事故工况试验)等。检查点:本办法中的检查点是指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报送文件所选择的实时见证的某一工作过程或工作节点。根据检查和见证方式的不同,检查点一般分记录确认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等三类。第四十六条 (发布实施)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设备类别_核安全级别_单位法定代表人_单位名称_(章)申请日期_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E-mail电话单位性质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设计用房面积m2试验和验证场地面积 m2资料档案库面积 m2在册职工人数共 人技术人员总数 人设计人员总数 人研究员 人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试验和验证人员 人质量保证大纲名称、版本批准日期质量保证部门名称质量保证部门人员专职质量保证 人质量检验 人能执行国内、外哪些规范标准从事所申请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工作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姓名年龄职务、技术职称何时毕业于何校(学历)现从事专业设计年限设计专用硬件和软件名 称规 格数 量试验和验证设备名 称规 格数 量已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名 称何 年 版 本与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似的主要设计业绩工程名称活动时间设备名称核安全级别规 格数量依据标准(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设备类别_核安全级别_单位法定代表人_单位名称_(章)申请日期_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E-mail电话单位性质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设计办公面积m2试验验证场地面积 m2(其它) m2在册职工总数 人技术人员总数 人设计人员总数 人初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 高级职称 人研究员 人设计验证和试验人员总数 人质量保证大纲名称、版本批准日期质量保证部门名称质量保证部门人员专职质量保证 人质量检验 人执行的核安全标准体系HAFNRCRCC-E其它从事所申请核安全设备活动范围有关工作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姓名年龄技术职务技术职称最高学历/学位、学校、专业、毕业时间现从事专业和设计年限设计专用硬件和软件名 称规 格数 量试验研究设备名 称规 格数 量主要适用规范标准申请范围类似设备设计业绩设备名称安全等级抗震类别特征参数供货日期/数量鉴定标准项目名称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公文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三、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活动范围表四、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五、 质量保证大纲六、 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1. 设计输入与输出控制程序2. 设计变更控制程序3. 设计验证控制程序4. 设计接口控制程序5. 设计分包控制程序七、 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1单位情况概述:单位成立时间、从事的主要工作、人员、软件和硬件、设施和装备能力、设计场所等。2资质情况:说明所取得的有关质量体系证书、设计资格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情况,并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附于申请文件后。3以往工作成绩(相关或相近的设计工作业绩):(1)主要设计业绩描述:介绍已设计过有代表性的主要产品业绩,包括工程名称、完成时间、设备的类别、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核安全级别、结构型式、数量、主要使用工况、依据标准等内容,并提供已设计过的主要产品清单。(2)有关产品的获奖情况和用户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八、 主要设计(包括设计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1总体描述: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现从事的工作等),以及技术人员各专业配置人数。2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毕业学校、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及年限、以及从事过的主要设计活动经历。九、 计算分析用软件能力的描述1 所需软件情况:结合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对所需设计分析用软件程序的名称、用途、验证情况等方面进行描述。2 现有的软件情况:说明现有的软件程序的名称、版本、功能等,以往的使用情况,软件程序是否是经过验证,是否满足申请活动范围的设计需求等。十、 设计技术关键、解决措施及储备1设计技术关键:描述所申请的目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的技术关键(可选典型设备为例)。2设计技术关键的解决措施及技术储备:将以往设计的设备与申请的目标设备的结构型式、设计参数、材料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针对现有的设计方式说明解决技术关键的方案和具体措施等。十一、 设计验证能力的说明1设计的验证方法:说明采用的设计验证的方法和使用情况。2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列出所需进行的验证试验项目,说明所具有的设计验证设备或回路、人员和相应的程序,以及能力不足时的解决措施。十二、 设计分包活动的情况说明1设计分包活动的内容、范围、责任及接口关系2设计分包单位与活动有关的技术能力和资格说明十三、 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能力1以往工作中执行过的标准、规范(1)给出以往执行过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2)描述对这些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和在以往工作中这些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申请的目标产品设计活动中需执行的标准规范清单(1)所列出的规范标准目录清单具体到“章、节”;(2)所列出的规范标准要满足所申请的设备设计活动。3对核安全设备标准规范执行能力的说明: 说明所述核安全设备标准规范的配备情况、学习情况或相应培训计划,描述对其内容的熟悉程度、消化分析和执行情况等。十四、 模拟件制作相关文件(与制造许可证同时申请时提交,延续申请单位不提交)十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必要说明材料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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