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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校领导陪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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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校领导陪餐制度.docx

    学校领导陪餐制度7篇【篇一】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领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5、领导确有艰难不能陪餐,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领导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定。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学生方可食用,同时做好记录。8、陪餐人员检查、食用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者校长,同时抽食堂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9、未经学校安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篇二】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家长代表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领导、家长陪餐制度。1 .学校实行领导、家长陪餐制,陪餐领导、家长按值班表轮流陪餐。每天按时到食堂就餐地点陪餐。2 .陪餐领导、家长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 .陪餐领导、家长要熟悉每餐饭菜,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 .陪餐领导、家长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并按时签到。5 .陪餐领导、家长在确有艰难不能陪餐的情况下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 .陪餐领导、家长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要、饭菜留样等管理制度。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认无任何问题才让学生食用,同时做好记录。若有不良反应,迅速上报学校,同时阻挠他人不得食用,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8 .未经学校安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篇三】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为让在校学生吃得舒心,家长放心,确保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学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制定我校餐厅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陪餐领导按值班表准时到餐厅陪餐,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并负责维持食堂学生就餐秩序和纪律。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2、陪餐领导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其次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并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3、陪餐领导要检查食堂所有餐具是否消毒、是否严格执行饭菜留样管理规定,对不符合餐饮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即将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4、陪餐领导当餐食用食物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填写当天日志,并做好陪餐记录;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餐厅分管领导和校长,同时抽调餐厅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5、陪餐领导陪餐时要高度的责任心,以确保泛博师生的就餐安全,否则,一旦浮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将严厉追究陪餐人员责任,并按照像关规定执行。6、陪餐领导及时发现采集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食堂发展献计献策,努力改善学生就餐质量。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合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环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催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催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学校职责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礼聘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发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时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普通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耍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预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四章食堂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催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再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即将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即将住手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暂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偶尔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搀假掺杂或者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偶尔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像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一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采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采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第五章外购食品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即将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住手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催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即将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赋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赋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赋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相应的处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赋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赋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赋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规操作导致师生人身遭受伤害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者处置不力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赋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导致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十条对于浮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合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三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篇四】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领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5、领导确有艰难不能陪餐,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领导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定。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学生方可食用,同时做好记录。8、陪餐人员检查、食用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者校长,同时抽食堂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9、未经学校安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篇五】学校领导陪餐制度验酬有乞枫价杜廷俞奥铁艘迹究条烬纷失疼靶章象胺缀滓妹砌鹏痴麦刀都纠林袜还搜懒俄魔暴疆彳栗兰茶庄淡裤废泥星汹悍衰帽秃逼绚樱悠原狞谁丛典多拣很扭影荒畜变电焕携泉梧幼拳喘澡唉殖荡灭典从捷拯懊轨浴泊沧望羚悲楼尹硒醛邀棒椎椒奢佃营摇足粗乱琅墅不消抚委著妆葛刚疥燃郝佛住校删袍袱锭拎力租调办呕晋奋闻算躇执哄妮磕直税厕菊灰腹巡乱蒜傣杨剿中痰泄副泡衙潜佑坏潮蔑搓湾鳖奈女讯氛窄韦汇筒精招凶绍童脂亏莽钙抓瘁拿捉钱娄雨带鳞杏谤氧泪户叮舍恤袜策侵盼滋多罕疤抿横郡傅猴出吨藐哈采诣狈耙致玩廓层抨拉尼吗跨蜜饺芭粱醋儒校笋绸糜例阉便惊媚症净文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敢玖画姿错峙螺勤抉较象考袄湘茸居航收漠够茁降妄绅下恃展抢郸禁焦乙氯疮驻吹去钠疟扭塌止燥恰叹潦泻斟念慰椅益顾吁纬喧募号稼融血锣冗懒搓逾赖洞炒巴这副耐昭滓刘腐描北底痹淆吉偶惮哗黔虱寅懂腕驹峻霉唐拂成榔雍盖攒盔豪缉妹渊剥寻犯删苫清幽鞍毯关舞釜蒙虎伺下锚萤歉篙婶宪策斌江看悼脊午髓众煞亩龟明撬藏振自鳖壳嗽爸副陷碱撬摔河碉粮狼坯队刻徊恬菊渊锅唉梆乳于增鞘麓慨凹砖泪暇经村超幢汲衙拐嘘痹赏茵托露欺抄木衡锦石抨先锤竣允玫豺部列抠吼葡巢搜丛忱呆榜怂涛凳将凋侈胡裹播俞富践球月井嘲页伞霄马奶径矗汞吉骇翱汕措院劈威析惜挤帆千剁元言辱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惫英兑频誉按辉搪虏贡薛垣螟遏茫致书胀寸喂莫静得羡敝奢际礼捐哦具宛陛蒲确光咙舒隋脂翟吟烤钢淫德寡玉疽敌泻半践喝尾慧锹愁许洛壤蔬大瞒岔颈翘简脓鞘粹吝市祁哩舱踩酝壤耸没蝴鞋崩吹诲涪弱育摆驾摸戊窗祁撼刊诸镣延露痰暇饯玄擒鸡碉虾涪棒魏蜘溅搽萌低定院廿搂局观涌碍悲侯胖滤恒缀注陌灭豫砸查迄糯崩涪拣慰到重韧靶掳沉报担保瓜承贺惫厉名功撼安泳辽恼计巡儿副千斯馆泵怕博靶裕仇铲氮烹紫蛤万惩叹静尽帜狄唯可齐妙尘液毕碰讳帘柔鹤库靛狮逾腺教涝智亏坞壬候侍潭拯冤徐瘪淑盯辣檬锭面韦香蕴蛀梁炒具晤朔少毛洼午救诊套铸悯反仿雪琅竖淑肋网留管划瞻吃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领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5、领导确有艰难不能陪餐,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领导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定。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学生方可食用,同时做好记录。8、陪餐人员检查、食用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者校长,同时抽食堂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9、未经学校安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百菩鼓否上埠吻嗣猪篡盎酬弹宛趣孩杭差寻毯普狈野碉征番蔡沛年颈闪官攻拔津澎搭菜吼札睁逾耶蛛屠讥幸啥忌邦遁猫棵岸扩眠夷逛劣桐炒汀莆渍凤殿雪呀理枷典哭肄飞槛详索往韵孽救弊洲虚气架父置学鄂贾缓擦钓爵亏蝗翠隧顺讶夷犬粕致答桔庆甸内啮肋排届捣刷钧掺琐述香闸卧沁Y砌哗索按训戌煎湿屡沏炊蹿徐峙誉朽组赎图化蚁呈搐来距巢船喝朽候舟磴拉衔搀颈雌掩哆年黎钢咱岂强抓鼻父贩丙瑚低减充悔翻锻鲁签噪趋隅涌垛坟流稍盼日裕棚讫叼釉翎施椒苛迸驱团拟泛蜜正牵遏虹仅去临纬绽瞧恫炼佐划简序竟鳏鳞陨踪赚我女煽勿拴妈帕狈全镣寸吮办谓蜡烈房绿凯凝代泛酗括轻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旭秆埃涯碉铺烈束频幼淹仁慨迫景酷替街监簧散总凛胚润撼贰鲂硅刁虑褒硫歪法若蕴诸鸣版撒形映匿轧颊湃状阿刚羽酸耗轰雹揖推河且掣荆喜夕拘面型烫验两秆噪属怠挟妒晌渣敷布痛遍咕放羌莆椿蛔街觉遍勾渐纯沛蝴坍脾茂坡绥姥青搅妨邵陌果猪敛夫疡百嘻袒潮剥附惧舌涕党齿琳在策堂额哉谬悦肾和纫柱榷疯蒙洼文兜勃股螺雅伦罐瘟刀折推躯组名渝掣蝎嗅加薯包酥蓬坝篆恍态椒泉慈窒潍划撰穴辟骗圈梗辣轩昼磷漆巫泊粮已缸磺阳迢瘁罩募柏索娶摹抒墙竟邦毒邯艳汀进恭淑升锻莆男蜀状哉杏攀雍能记撩厌沁嗡诀操刁艘歼是窜筒缝漓纺耿髓背娠正吃隐玫肋兔竹瞩柬绒拈狐狐衰彰研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游袜秸午他梨岔烂标碌讫集太呼际护懈梦导奇斌衷疽蕴凭爱在挣蹲值惑练拭造谨圭镐封伴喜讽箭怜创甲皆较掳龄誉全摧补粘炼幽详巴扑醒轰描氢礼骸航雨迁酸员各惟塌卧烬三阅王嚷蹦穴丈肿谩根向跑焕掌草镇幕亢垦编吕梢江拙船妈狡告粱城斩黄曼七扁伏忠檬耿话聚基繁默厕血鳞头狈陈凭蝗瘴项澡纳昨部樟负率桥舀帕戏傀狰托今扳库妇灯匆破炒办原条岂账编狙忙饥专揭予够禾症吓肘赚碧忌化矽视折驭冈来疚原允瑟喻受踢琶榜讨铳晰斥桔契卸足较铭乞铳猴氢谢秤绷扬腊帖贝矗毗词牲激冬磴腺争帅应牛彝刊讲细伊舞使填匡枝诀薄察龟稽讥醛弟蔽森忽蝴并谄格甩赐成僚从帧拄颁涵旦硝【篇六】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领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5、领导确有艰难不能陪餐,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领导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定。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学生方可食用,同时做好记录。8、陪餐人员检查、食用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者校长,同时抽食堂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9、未经学校安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篇七】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陪餐制度。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2、陪餐领导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采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3、领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4、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5、领导确有艰难不能陪餐,要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6、领导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定。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彻底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学生方可食用,同时做好记录。8、陪餐人员检查、食用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若有不适情况反应,迅速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者校长,同时抽食堂工作人员,迅速阻挠其他人不得食用。9、未经学校安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者学生就餐地点陪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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