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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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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讲座.ppt

    侵权责任法,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的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问题:人格权利起止时间;出生、死亡的时间认定;胎儿的利益保护,第三条(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本法与其他侵权特别法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归责原则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 4、高度危险责任 5、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6、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7、工伤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适用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本法第二十三条(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紧急避险:本法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三、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本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去失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本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丧失意识或丧失控制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本法第八十七条(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共同侵权与数人侵权第八条(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数人侵权的分类侵权责任法将数人侵权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大基本类型。相应地,责任承担的承担也基本上按照这两种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教唆、帮助行为兼涉有意思联络(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意思联络(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有意思联络的视为共同侵权,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责任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在两大基本类型之下,按照各个行为类型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侵权责任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了次级划分:共同危险行为本无意思联络,但为缓和被侵权人的举证困难,将加害人不明的情形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使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发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同一的情况下发生等价的因果关系,本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为避免不真正连带造成侵权人求偿不利和债务人追偿困难,而规定各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竞合的侵权行为其实包括两种类型,按照原因力是否可分区分为行为竞合和原因竞合,侵权责任法统一作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基本类型规定其承担按份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数人没有意思联络;二、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三、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意味着:1、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后果已经造成。2、因果关系的存在能够客观认定,损害确系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3、不存在共同原因。即仅有一人或者数人中一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另一部分人虽然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四、加害人不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1、因果关系排除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证明说(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并发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1)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2)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3)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此种因果关系,理论上称为等价因果关系,或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竞合(直接结合,原因力不可分)所谓“直接结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2)须原因力同一,且同为直接因果关系,即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结合为损害结果不可区分的共同原因;(3)须损害结果不可分,即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属行为竞合。,2、原因竞合(间接结合,原因力可分)原因竞合,即数个原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也就是所谓“多因一果”。多因一果系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助成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构成要件:(1)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作为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原因力;(2)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数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通常不具有时空同一性,而是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4)损害结果同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案例:1、甲乙二人共谋杀丙,丙中数刀,不知甲或乙所为;2、甲乙二人共抬重物登高,预见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问,均有不致坠落之自信,乃抬行不辍,终致坠落伤人。,3,几名小学生放学路上同时向河面打水漂,一石从水面飞起击中对岸河边洗手的小学生眼睛,造成失明。4,甲乙同时向丙所在方向射击猎物,丙中一弹身亡,但穷尽手段,加害人不明;,丙中两弹,均射中要害,均足以致丙死亡;,丙中两弹,甲射中上肢,乙射中下肢;,丙中两弹,上下肢均受伤,加害范围不明。5,本法第八十七条: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十三条(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与相关责任形成的差异 民事责任根据承担主体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而共同责任中又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等民事责任形态,准确区分连带责任及其他责任形态,无论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领域都有极大的积极意义。,关于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否分别起诉?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民法连带债务的性质,债权人(赔偿权利人)有权就一部分或全部债权向全体或部分债务人(赔偿义务人)请求清偿(赔偿)。按照这一原理,债权人有权对部分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起诉,当然也可向全部债务人就全部或部分债务起诉,即债权人在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具有选择权,可以对债务人分别起诉。与实体法的理论截然不同,对于共同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其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即不可分之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十五条(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般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分立、合并后赔偿权利人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十九条(侵害财产权益时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时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正当防卫及其法律后果)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丧失意识或丧失控制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职务侵权)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雇主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运输者、仓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缺陷产品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产品售后警示和召回制度)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原则和责任构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两大问题,即两个“二元化”问题:一是鉴定的二元化。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面向社会的关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二是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既有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又有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这种二元体制,导致赔偿结果差异悬殊,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主管部门意见很大,法院也无所适从,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和预见性,影响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专章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的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中,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为单数,原因为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后果。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数人的行为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的作用。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样,因此,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和过错的大小。,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多数侵权行为之构成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医疗侵权责任也不例外。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与否,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或是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明确要求的,或是作为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行为所要求的。按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构成过错。按照本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医疗纠纷案件案由时,应严格使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两个案由。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问题适用法律二元化导致不同的结果,下表做了清晰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十五条(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二、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三、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四、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1、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2、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包括两类:一是疾病状态下意识障碍患者的代理权行使;二是心理脆弱患者的代理权行使。,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并不意味着一定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医疗机构才能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1、理性医生的标准;2、理性病人的标准;3、主观标准。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1、患者的拒绝或放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诊疗行为,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一)紧急救治义务的概念和性质(二)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法定性;紧急性;补充性;免责性。,(三)医疗机构紧急救治义务的相关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的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注意义务的概念;所谓注意义务,是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欠缺或违反应负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因此,注意义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主要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履行其注意义务的程度。,(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这是医务人员的最基本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行其应尽到的职责,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第二,也是医疗过失的判断依据。,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医疗水准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医疗水准与医务人员资质,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本条第一款的证明责任问题: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是否改变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二、鉴定的二元化问题,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一、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认定二、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对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诉讼时效为二年。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六十条(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查阅、复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1、身体秘密;2、私人空间;3、个人事实;4、私人生活。,隐私权包括四项基本权利:1、隐私隐瞒权;2、隐私利用权;3、隐私维护权;4、隐私支配权。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1、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 3、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而知悉患者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隐私 5、医方擅自允许医学院实习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第六十三条(医疗过度检查行为的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环境污染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环境共同侵权)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高度危险活动的侵权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损害责任的承担)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第十章 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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