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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第二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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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第二讲.ppt

    四、民法总论体系,民法调整对象、渊源 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公民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体 住所 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概念、条件、法定代表人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成立、变更、终止 其他组织 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种类 代理权的行使 诉讼时效 概述、种类及其中止、中断、延长 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 法 总 论,五、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民法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作业)支持民商合一的理由:支持民商分离的理由:,商法,2、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银行法、税法、价格法等 都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平等主体(横向)经济法:不平等(纵向).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3、民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法通常采用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而民法调整的商品关系是等价有偿、平等的关系,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4、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方面,与民法关系,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案例:张某开办了一个体商店,办理了个体经营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经税务局核定,张某每月缴纳500元固定税。但后来,因张某的商店经营较好,税务局要求张某每月应缴税1000元。张某对税务局的决定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问:张某与税务局问因税金定额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民法调整?,案例杨金刚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1992年1月4日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致火灾,将杨烧伤致残。杨向长沙市西区法院民庭起诉看守所,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六、民法的渊源,(一)含义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七、民法的适用范围(3W),1.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Who)法人2.对空间的效力(Where)(1)领土、领空、领海 中国领域(2)驻外使领馆(3)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 飞行于我国领空外的我国飞行器3.对时间的效力 生效时间(when)失效时间 是否有溯及力,思考:,1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要求甲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A中国民法B泰国民法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D第三国的民法,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八、民法的本质(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 V.Tuhr(V图赫)1、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债权 财产权利 物权民事权利 人格权 人身权利 身份权,2、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 规范、任意性规范。3、民法作为权利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这也是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意义。4、确认民法为权利法,目的在于弘扬 私权神圣的观念。,(二)民法是私法,1、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罗马法:“公法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西方国家对公私法划分标准至今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有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等至少七种。2、公私法划分的意义(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思考题:,1、讨论民法的私法性。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意义?3、讨论私法的公法化,(三)民法是人法以人为本民者,人也,民众也。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康德“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黑格尔,体现于总则、人身权与财产权之中1、民法对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障;2、保护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静的财产安全)及保护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动的财产安全);财产权与人格 德 康德“财产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自我的延续。对财产的威胁不仅损害了他的幸福感,而且损害了他的存在本身。”3、“以人为本”的具体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在具体原则上的体现维护人的个体性及人格关系;人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权利能力制度(平等原则);人的自由应受到保障,并不得抛弃;与行为自由(尊重人的自主选择)相对应的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尊重他人与公众的原则:信赖保护、公序良俗,九、民法的理念,权利本位私法自治,十、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了个人本位?,十一、民法的构造,民法通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附则,德国民法典(2385),第1编 总则第2编 债务关系法第3编 物权法第4编 亲属法第5编 继承法,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 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 第3条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案例1: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案情介绍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案例:德国磨坊的小故事,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第4条,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表现:1.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案例:1993年,香港商人王某到大陆内地某市投资,先后盖起多幢民用住宅商品房,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每套售价约60万元。本市规划局领导找到王某,提出给本单位职工购几十套住宅房。王某表示,以同样的价格,将位置和楼层最好的房子留给规划局,该局领导没有表示异议。过了几天,规划局领导提出,原则上同意王某的意见,但在每平方米售价上必须再降10%。王某认为,如按规划局提出的价格售房,损失要在100万元以上,他便向规划局的领导做了解释。此后的一段时间,规划局以种种理由刁难王某。王某无奈,只好按规划局提出的方案与之签订了售房合同书。对于王某的损失,请你给予法律上的帮助。,案例: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约定田某的月薪是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的劳动期限为5年;如田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福利待遇均比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三)公平原则 第4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表现: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讨论:,饭店收取“开瓶费”,是否违背公平原则?,案例:面包原料厂与面包厂,签订合同称生产出来的原料都供给面包厂,5美分一磅,后来价格提了,与其(面包厂)协商,工人要涨工资,原材料也涨价了,但面包厂不干,说已经与超市签订了供应面包的合同,而且也不能涨价,如果你提价我不能提价那么我就亏本了。结果,面包原料厂就停止生产了,合同中说,我生产出来的面包原料全部供应给你,但是我没有生产,就无法供应给你,就不能算是不履行合同。没有生产,无法卖给你。我有面包原料不卖给您是违约,但是我没有生产,如果以此逻辑,原料厂老板不用承担责任。法官如何断案?,案例2、化肥厂与物资公司签订协议,由化肥厂向物资公司供应化肥,全年分四批共提供100吨。8月前化肥销售很旺,物资公司多次催货,化肥厂却一吨化肥也没有供应给物资公司;8月后化肥销售进入淡季,化肥厂开始不断地向物资公司发货,物资公司多次通知停止,化肥厂却认为自己在正常履行合同,不同意停止发货且向物资公司催要货款。物资公司认为化肥厂没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损人利己,拒付货款。双方遂诉至法院。,(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4条,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1、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案例,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旧病复发,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案例 原告“宝洁公司”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其“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该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占有率。被告上海某公司将原告的“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被告的行为会引起网上公众的误认,公众会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公司和注册商标以及商品等具有内在的关联,从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使用并撤回已经注册的域名;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 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意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 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3.违反性道德。4.射幸行为。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6.限制经济自由。7.违反公平竞争。8.暴力行为等。国家公序(如,避税)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案例1、1997年8月1日王洪以其所在公司的名义购买一台恒生笔记本电脑,1998年4月发现该电脑有故障,送修时恒生公司告知王洪须支付7300元修理费,双方就售后服务发生争执。6月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题为买恒生上大当的文章。7月消费者协会通知王洪恒生同意修理,但王洪与恒生联系时被告知必须先道歉。然后王洪在网上发布了誓不低头一文,并申请个人主页,建立声讨恒生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站(后改名为IT315,诉说你的心酸事)。短短的时间内,有数千人浏览。后来,生活时报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为题进行了报道,微电脑世界周刊以谁之过?一段恒生笔记本的公案作追踪报道。9月恒生公司起诉王洪和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侵犯名誉权,索赔240万元。,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王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生活时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支付240356.8元,责令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王洪等提出上诉,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升集团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宣判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王洪停止侵权,删除主页内容,并注销网址,同时在新浪、网易等中文站点刊载向恒升致歉的声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微电脑世界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生活时报在本刊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的要件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2、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3、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课 堂 练 习,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A 甲公民(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可以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2.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卖给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3.下列现象,违反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有()A 甲乙丙三人到某饭店就餐,见一盘菜中有一块鱼肉未煮熟,拒绝全部付款 B 某市服装公司未经模特许可,仅凭与模特经纪公司以及与模特的一般广告合同,而将含有模特形象的服装广告置于市中心最繁华的街道作为地面广告 C 某甲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后还向某乙提出返还借款的要求 D 某甲与某乙约定,如果乙(女)终身不嫁,则给与某乙10万元,4.以下为中国伊面大王熊毅武关于现金部分的遗嘱:“现有现金1316万元,分成四份,熊伟浩、熊萍、张金云、向美琼各一份。向美琼的一份由熊伟浩代为保管,熊红和向美琼共同使用。”在此需要交待的有二,其一,熊伟浩系熊毅武长子,熊萍系熊毅武次女,向美琼系熊毅武之妻,精神病患者,张金云系熊毅武之情妇。除以上四人外,还有一人要交待,即熊红,熊毅武之长女,精神病患者。其二,现金1316万元属熊毅武与向美琼夫妻共同财产。,讨论案例1、案情介绍:原告:某县酒厂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处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案例2: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同居。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一发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依立法法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违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黄永彬基于其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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