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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 5190.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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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 5190.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oc

    DL/T ××××××××DLICS××.×××× ××备案号:J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90.22011 替代DL/T 50479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 The Code for Erection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Part 2 : BOILER (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国 家 能 源 局 发布173目 次前言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则3.1 一般规定3.2 锅炉开始安装前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3.3 绿色施工4 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4.1 一般规定4.2 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4.3 锅炉构架组合 4.4 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4.5 炉门、窥视孔和炉墙零件4.6 锅炉密封部件4.7 燃烧装置4.8 空气预热器4.9 工程验收5 受热面 5.1 一般规定 5.2 汽包、汽水分离器、联箱 5.3 水冷壁5.4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减温器5.5 炉水循环泵及启动循环泵5.6 循环流化床锅炉受热面设备5.7 水压试验5.8 工程验收6 锅炉附属管道及附件6.1 一般规定6.2 锅炉排污、取样、加热、疏放水、排汽和减温水管道6.3 启动系统6.4 水位计6.5 安全阀6.6 吹灰系统6.7 工程验收7 烟、风、煤、粉、燃(物)料管道及附属设备7.1 一般规定7.2 烟、风、煤、粉、燃(物)料管道的组合及安装7.3 烟、风、煤、粉、燃(物)料管道附件及装置7.4 煤粉分离器7.5 炉膛及烟风系统密封性试验7.6 除尘器及除尘设备7.7 工程验收 8 脱硫脱硝8.1 一般规定8.2 烟气脱硫8.3 烟气脱硝8.4 工程验收 9 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9.1 一般规定9.2 卸油装置及卸油管道9.3 油罐及其附件9.4 供油设备及泵房管道9.5 厂区管道9.6 锅炉房燃油管道9.7 燃油系统的试验及吹洗9.8 燃油系统受油前应具备的条件9.9 工程验收10 锅炉辅助机械10.1 一般规定10.2 机械安装通则10.3 辅机油系统10.4 磨煤机10.5 风机10.6 给煤机10.7 给粉机10.8 螺旋输粉机10.9 空气压缩机10.10 除灰设备10.11 捞渣机10.12 碎渣机10.13 链斗输送机10.14 斗链提升机10.15 冷渣器设备10.16 工程验收11 输煤设备11.1 一般规定11.2 胶带输煤机11.3 胶带输煤机的卸煤设备11.4 磁铁分离器11.5 碎煤机11.6 筛煤机11.7 卸车设备及煤场设备11.8 工程验收12 炉墙砌筑及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腐12.1 一般规定12.2 耐火、保温材料12.3 不定形耐火耐磨材料施工12.4 炉衬砌筑施工12.5 锅炉本体、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层施工12.6 锅炉本体、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外护层施工12.7 油漆、防腐施工12.8 季节性施工12.9 工程验收13 锅炉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13.1 一般规定13.2 锅炉试运要点13.3 高温烘炉13.4 锅炉化学清洗13.5 管道的冲洗和吹洗13.6 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阀调整13.7 整套启动试运行附录A 锅炉钢结构的制造和装配公差(规范性附录)附录B 火电安装中常用钢材的临界温度参考数据(资料性附录)附录C 锅炉基础建筑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规范性附录)附录D 高强度螺栓连接工程检验项目(规范性附录)附录E 管式空气预热器的制造和装配公差(规范性附录)附录F 受热面管的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规范性附录)附录G 水压试验临时管路与堵头的强度计算要求(规范性附录)附录H 烟、风、煤管道制造尺寸的允许偏差(资料性附录)附录J 滤袋检验要求及滤袋安装张紧力理论计算值(规范性附录)附录K 大型动力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规范性附录)附录L 轨道铺设标准(规范性附录)附录M 主要设备、管道油漆颜色(规范性附录)附录N 垃圾焚烧炉安装附录P 生物质焚烧锅炉安装附录Q 燃机余热锅炉安装附录R 本规范涉及的几个技术术语(提示的附录)附录S 本规范用词说明(提示的附录)前 言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DL/T 5190)的组成共7个部分:DL/T 5190.1第1部分锅炉DL/T 5190.2第2部分汽轮机机组DL/T 5190.3第3部分管道DL/T 5190.4第4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DL/T 5190.5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DL/T 5190.6第6部分水工结构DL/T 5190.7第7部分加工配制本部分是DL/T 5190的第1部分。本部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科技2009163号文要求,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95)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的。本部分将替代原DL/T 504795标准。本部分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扩展和补充,增加和调整相关章节的内容。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范中目前新建电站锅炉已淘汰的部分设备及相关施工内容,如机械除尘器,水膜式文丘里除尘器,水力除灰除渣系统及设备,砖砌炉墙、敷管炉墙及框架式耐火混凝土炉墙施工等章节内容。本部分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均为最新现行标准。新标准的引用导致原规范部分条文修改,主要集中在锅炉钢结构安装,锅炉受热面安装、燃烧器安装,除尘器安装,辅助机械安装,炉墙保温防腐施工等章节内容。本次修订还增加了绿色施工等相关规定;增加了有关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内容,其中“5受热面”中增加了“5.6循环流化床锅炉受热面设备”条款;在“6锅炉附属管道及附件”中增加了“6.2减温水管道” “6.3启动系统”条款;在“7烟、风、煤、粉、燃(物)料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粉、燃(物)料”的内容和“7.5炉膛及烟风系统密封性试验”相关条款;“10锅炉辅助机械”中增加了捞渣机、罗茨风机、碎渣机、斗式提升机、湿式搅拌机、冷渣器、仓泵等内容。本次修订还对部分章节中的内容进行了合理调整;其中“12炉墙砌筑及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腐”有关章节做了较大修订;将垃圾焚烧锅炉、生物质焚烧锅炉、燃机余热锅炉单独做成附录。共新增附录7个,更新附录7个,取消原附录9个。本次修订得到中国华能集团等发电集团公司和各相关省(市)电力质监中心站和电力行业协会的大力协助。本规范中采用黑体字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实施后代替DL/T504795本规范的附录A、C、D、E、F、G、J、K、L、M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的附录B、H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规范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首次发布时间: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1 范 围本部分适用于容量为400 t/h3150t/h,主蒸汽压力为9.8 MPa28MPa,主蒸汽温度为540610的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燃油(气)机组可以参考使用;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部分;进口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合同的规定,如合同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部分。对于垃圾焚烧锅炉、生物质焚烧锅炉、燃机余热锅炉的施工及验收工作使用本部分附录N、P、Q。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国务院令2009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GB/T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柱GB/T36322008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50l28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12009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70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8923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T 232942009 耐磨耐火材料GB/T 225902008 轧钢加热炉用耐火浇注料GB/T 30072006 耐火材料含水量试验方法DL/T5142004 电除尘器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7762001 火力发电厂保温材料技术条件DL 777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耐火材料技术条件DL 794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8552004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 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902 2004 耐磨耐火材料技术条件与检验方法 DL/T50012004 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火力发电厂DL/T 50722007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技术规程DL/T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JB/T 162093 锅炉钢结构技术条件JGJ 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JG 7412005 标准钢卷尺检定规程HG/T 37972005 玻璃鳞片衬里胶泥 HG-T26402004 玻璃鳞片衬里施工技术条件 SBJ12-2000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总 则 3.1 一 般 规 定 3.1.1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1.2锅炉机组安装前施工图纸应通过相关单位会检,应注意对照设计图纸与供货产品的实际状态是否相符,避免施工中出现差错。3.1.3本部分的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符合性应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大容量、高参数电站锅炉的安全可靠。3.1.4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本部分外,有关泵类、管道、防腐、热工测量仪表、焊接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3.1.4.1 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汽轮机机组(DL/T5190.3);3.1.4.2 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3部分:管道(DL/T5190.4);3.1.4.3 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4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DL/T 5190.5);3.1.4.4 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 /T5190.6); 3.1.4.5 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3.1.4.6 锅炉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装应参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7 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除按本部分外,还应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有关规定执行。3.1.4.8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本部分和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进行。 3.1.5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3.1.6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部分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行业颁发的安全技术、监察、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3.1.7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按本部分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制造单位研究处理及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3.1.8 凡属特种设备监察范围内的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制造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规定后,方准施工。3.1.9 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部分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1.10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粉管道等)应按本篇规范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8部分:加工配制(DL/T 5210.8)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3.1.11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相关吊装吊耳等应经过强度校核,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方可吊装。附着或布置在锅炉构架上的大型起重机的荷载分布情况应经核算确认。3.1.12 对于重要承重结构和承压部件,安装单位应查阅制造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无损探伤等记录)。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制造单位提出质疑,要求补检或复查。未经检查、检验,不得安装。3.1.13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3.1.14 应保护施工中和已施工完的成品,施工完后消除基建痕迹。3.1.15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3.1.15.1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3.1.15.2 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3.1.15.3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3.1.15.4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3.1.15.5 质量验收表; 3.1.16 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参照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8552004)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做好保管工作。 3.1.17 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3.1.18 在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时,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3.2 锅炉开始安装前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3.2.1 锅炉机组开始安装前,安装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3.2.1.1 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地面要回填夯实,宜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并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3.2.1.2 设备基础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0%时不得承重; 3.2.1.3 设备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已在基础上做好标识及保护措施;3.2.1.4 各层建筑物上的安装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或栏杆; 3.2.1.5 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充足的照明和排水设施; 3.2.1.6 建筑施工的剩余机具设备、材料和杂物应及时清除干净。 3.2.2 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砸孔洞、损坏承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并不得在其上施焊。如果施工需要必须进行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孔应选用适当工具。3.2.3 扩建工程施工时,扩建区域和生产区域间必须有隔离设施。3.2.4 锅炉机组安装过程中应有保护建筑工程成品的措施,不得破坏建筑工程成品的标识和保护装置。3.3 绿 色 施 工3.3.1锅炉机组安装要积极推动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机械设备设施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工艺技术,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推进绿色施工科技进步。3.3.2环境保护措施应做到:3.3.2.1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目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3.3.2.2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规定;3.3.2.3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3.3.2.4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排放要求。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3.3.2.5施工现场设置垃圾容器,对施工垃圾进行分类并及时清运;3.3.2.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3.3.2.7严禁采用含石棉等对人体有害成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材料;3.3.2.8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回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3.3.2.9施工现场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应按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订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使用放射源时,现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设置警戒线,悬挂标识牌,操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仪器,同时应用辐射监测仪监测控制区,在通道口设专人监护。3.3.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应做到:3.3.3.1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3.3.3.2依照施工图的材料清单,实行限额领料,严格控制材料的消耗;3.3.3.3施工所需临时设施(办公及生活用房、给排水、照明、消防管道及消防设备)应采用可拆卸可循环使用材料,对周转材料进行保养维护,维护其质量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3.3.3.4施工用气尽量采用分散小集中的供应方式。3.3.4节水与水资源保护应做到:3.3.4.1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3.3.4.2施工现场宜采用环保移动厕所,定期委托清运单位及时清理。3.3.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应做到:3.3.5.1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3.3.5.2施工场地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3.3.6节能措施3.3.6.1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禁止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高能耗电气设备。3.3.6.2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机电安装宜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如逆变式电焊机和能耗低、效率高的手持电动工具等,以利节电。3.3.6.3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3.3.6.4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4 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锅炉构架(包括钢立柱、横梁、支撑、顶板梁、桁架和护板框架等)、密封部件(包括盖板、墙皮等)、平台、梯子、炉门、炉墙零件、燃烧装置、灰渣室和空气预热器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4.1.2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工具。在使用钢卷尺测量时,应用弹簧秤拉紧钢尺测量,测距相同时拉力应相同。4.1.3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在安装前,应根据供货清单、装箱单和图纸清点数量,对主要部件还需作下列检查: 4.1.3.1 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允许偏差按锅炉钢结构的制造和装配公差,见附录A; 4.1.3.2 外观检查焊接、铆接和螺栓连接的质量,有无锈蚀、重皮和裂纹等缺陷; 4.1.3.3结构构件使用钢材和焊接材料的类型和焊缝质量等级及无损探伤的类别和抽查百分比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4.1.3.4 用光谱逐件分析复查合金钢(不包括Q345等低合金钢)零部件; 4.1.3.5 外观检查钢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油漆的质量符合技术协议要求。 4.1.4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校正时应注意: 4.1.4.1 冷态校正后不得有凹凸、裂纹等损伤,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时,不得锤击,以防脆裂; 4.1.4.2 加热校正时的加热温度,对碳钢一般不宜超过临界温度Ac3,对合金钢一般应控制在钢材临界温度Ac1以下,火电安装中常用钢材的临界温度参考数据见附录B。 4.1.5 钢结构和金属结构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必要的排水设施,构件堆放应平稳,垫木间的距离应不使构件产生变形,多层堆放时应注意安装顺序。 4.2 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4.2.1 锅炉开始安装前必须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基础复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 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锅炉基础的允许偏差见附录C; 4.2.1.2 定位轴线应与厂房建筑标准点校核无误; 4.2.1.3 锅炉基础划线允许偏差为: a) 柱子间距 柱距10m ±1mm 柱距10m ±2mm b) 柱子相应对角线差 对角线20m 5mm 对角线20m 8mm 4.2.1.4 钢构架地脚螺栓采用预埋方法时,对定位板的要求: a) 各柱间距离偏差 间距的1/1000 且5mm b) 各柱间相应对角线差 8mm 4.2.2 基础表面与柱脚底板的二次灌浆间隙不得小于50mm,基础表面应全部打出麻面,放置垫铁处应凿平。 4.2.3 采用垫铁安装时,垫铁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垫铁表面应平整,必要时应刨平; 4.2.3.2 每组垫铁不应超过4块,其宽度一般为80200mm,长度较柱脚底板两边各长出10mm左右,厚的放置在下层。当二次灌浆间隙超过100mm以上时,允许垫以型钢组成的框架再加一组调整垫铁; 4.2.3.3 垫铁应布置在立柱底板的立筋板下方,每个立柱下垫铁的承压总面积可根据立柱的设计荷重计算,但垫铁的单位面积的承压力,不应大于基础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60%; 4.2.3.4 垫铁安装后,用手锤检查应无松动,并将垫铁点焊在一起再与柱脚底板焊牢。 4.2.4采用带调整螺母的地脚螺栓支撑柱底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检查地脚螺栓垂直度及间距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2.4.2柱底板表面如留有出厂时临时保护的油漆或油污,安装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4.2.4.3 用于支撑柱底板的地脚螺栓调整螺母受力调整均匀,并按要求锁定。4.3 锅 炉 构 架 组 合 4.3.1 立柱对接和构架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组合架应找平。 4.3.2 锅炉第一层构架组合时,一般应先在立柱上画出1m标高点,划法如下: 4.3.2.1 支承式结构,一般根据主要的卡头标高兼顾多数卡头的标高和柱顶标高,确定立柱的1m标高点; 4.3.2.2 悬吊式结构,一般以柱顶面的标高,确定立柱的1m标高点,并应根据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注意立柱的压缩值。 4.3.3 锅炉钢构架组合时应注意焊接顺序和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余量,避免焊接后组合尺寸超出允许偏差。 4.3.4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偏差见表4.3.4。 表4.3.4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偏差 mm 序 号检 查 项 目允 许 偏 差1 各立柱间距离1)间距的1/1000,且102 各立柱间的平行度长度的1/1000,且103 横梁标高2)±54 横梁间平行度长度的1/1000,且55 组合件相应对角线长度的1.5/1000,且156 横梁与立柱中心线相对错位±57 护板框内边与立柱中心线距离8 平台支掌与立柱、桁架、护板框架等的垂直度长度的2/10009 平台标高±1010 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10 注:1) 支承式结构的立柱间距离以正偏差为宜。 2) 支承汽包、省煤器、再热器、过热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横梁的标高偏差应为;刚性平台安装要求与横梁相同。 4.4 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4.4.1多层钢架立柱对第一段立柱划1m标高线时,应根据第一段立柱柱顶标高为基准确定该立柱1m标高点,并记录误差。4.4.2 锅炉构架安装找正时,应根据厂房的基准标高点,测定各立柱上的1m标高点,立柱标高可用立柱下的垫铁进行调整;对于钢立柱底板上有调节螺栓的,可用调节螺栓来调整标高,以上各层的标高测量以1米标高点为准。4.4.3 锅炉构架应安装一层(段),找正一层(段);严禁在未找正好的构架上进行下一工序的安装工作。 4.4.4对于焊接的锅炉构架安装时应先找正并点焊固定,且预留适当的焊接收缩量,经复查尺寸符合要求后正式施焊,焊接时要注意焊接方法及顺序,避免焊接后安装尺寸超出允许偏差。4.4.5 锅炉构架吊装时及吊装后应保证结构稳定,必要时应临时加固;构架吊装后应复查立柱垂直度、主梁挠曲值和各部位的主要尺寸。 4.4.6 锅炉采用悬吊式结构时,柱顶上的弧形垫板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安装,垫板方向应准确,垫板上下应接触良好。4.4.7高强度螺栓复检、安装、验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205)的有关规定进行,见附录D。4.4.7.1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紧固轴力(预拉力)是影响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前要进行检验,且出具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及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及时复验,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4.4.7.2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部分附录D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4.7.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生产厂家是按出厂批号包装供货和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在储存、运输、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号存放、使用。不同批号的螺栓、螺母、垫圈不得混杂使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表面经特殊处理。在使用前尽可能地保持其出厂状态,以免扭矩系数或紧固轴力(预拉力)发生变化;4.4.7.4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个。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D。4.4.7.5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第4.4.7.4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本规范附录D。4.4.8 承受安装荷载(或钢构架自身重量)的安装焊缝,定位焊点的数量、厚度和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4.4.9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偏差见表4.4.9 表4.4.9 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偏差 mm 序号检 查 项 目允 许 偏 差1柱脚中心与基础划线中心±52立柱标高与设计标高±53各立柱相互间标高差34各立柱间距离1)间距的1/1000,最大不大于105立柱对角线差柱顶大、小对角1.5/1000对角线长度且151m标高处大、小对角6立柱垂直度长度的1/1000,最大不大于157横梁标高2)±58横梁水平度59护板框或桁架与立柱中心线距离10顶板的各横梁间距3)±311顶板标高±512大板梁的垂直度立板高度的1.5/1000,最大不大于513大板梁的旁弯度偏差1/1000板梁全长,且1014大板梁的垂直挠度符合厂家要求15平台标高±1016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10注:表中注1)、2)同表4.3.4,注3)悬吊式结构的顶板各横梁间距是指主要吊孔中心线间的间距。4.4.10 锅炉大板梁在钢架承重前、锅炉水压试验前、锅炉水压试验上水后、水压试验完成放水后、锅炉点火启动前必须测量其垂直挠度,形成比较数据并符合厂家设计要求。4.4.11大板梁叠梁安装时应消除上下梁接合面间的间隙,螺栓受力均匀。4.4.12锅炉钢架吊装过程中,按设计要求安装好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按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04)相关要求执行。4.4.13 有膨胀位移的螺栓联接处应留有足够的膨胀间隙,并应注意膨胀方向。 4.4.14 平台、梯子应与锅炉构架安装同步进行;采用焊接联接的应及时焊牢;采用吊杆和卡具联接的应及时紧固,吊杆和卡具不得短少。 4.4.15 栏杆的立柱应垂直,间距应均匀,转弯附近应装一根立柱。同侧各层平台的栏杆立柱应尽量在同一垂直线上。平台、梯子、栏杆、立柱和围板等安装后应平直牢固,接头处应光滑,围板安装间隙符合图纸安装要求。 4.4.16 不应随意割短或接长梯子,或改变梯子的斜度,或改动上下踏板的高度和联接平台的间距。 4.4.17 锅炉顶部防雨屋盖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连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4.4.18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应符合图纸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4.4.19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前,应检查垫铁、调整螺栓、地脚螺栓及基础钢筋等工作是否已完毕,并将底座表面的油污、焊渣和杂物等清除干净。4.4.20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的时间一般要求:柱底板单独供货的,宜在立柱吊装前完成二次灌浆;柱底板与立柱整体供货时,应在构架第一层找正完毕后进行。 4.5 炉门、窥视孔和炉墙零件4.5.1 炉门和窥视孔的内外表面应无伤痕、裂缝和穿孔的砂眼等缺陷;开闭应灵活,接合面应严密不漏。 4.5.2 用螺栓联接的炉门、窥视孔与墙皮接触面间应垫有合适的填料使其严密不漏;门框的固定螺栓头应在墙皮内侧满焊,螺栓拧紧后螺杆应露出螺帽外23扣。 4.5.3 正压或微正压锅炉的窥视孔门闩与空气通道的连锁装置应调整良好,其喷嘴与壳体间一般应留0.50.55mm的间隙,空气通道应无堵塞。 4.5.4 炉墙零件的外表应无伤痕、裂纹等缺陷;炉墙零件的外形尺寸和材质应符合图纸规定;炉墙零件安装时应按图留出膨胀间隙。 4.5.5 检查确认锚固件、拉钩、防磨绝热材料安装托架材质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检查各部件的外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4.5.6 要求锚固件与金属壳体焊接处,应打磨除净铁锈和油漆等残留物,保证根部焊接融合完好,焊缝药皮应打磨除净。4.6 锅 炉 密 封 部 件 4.6.1 水封槽体应安装平整,严密不漏;水封插板与设备(如联箱等)连接应牢固,连接处应严密不漏;插板能自由膨胀,在热状态下插板与槽体能产生相对位移;水封槽在安装结束后密封前,应做好热膨胀间隙记录,并将槽内清扫干净。 4.6.2 波形伸缩节的焊缝应严密,波节应完好,安装时的冷拉值或压缩值应符合图纸要求,并做好记录;其内部保护铁板的焊缝应在介质进向一侧。 4.6.3 用螺栓固定的密封装置其接合面和螺栓的安装紧固要求同4.5.2。 4.6.4 汽包、联箱外壳与密封铁板连接处的椭圆螺栓孔位置必须调整正确,不得妨碍汽包、联箱的热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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